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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实用5篇】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该具备什么特性?2.完整性。一个组织的管理制度,必须包含所有执行事项,不能有所遗漏,如发现或新的执行事项产生,应相应的制定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事项“有法可依”;4.可执行性。组织所设置的管理制度,必须是可执行的,不能偏离组织本身事务,成为一纸空文;6.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精选多篇)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实用5篇】”,欢迎学习下载与收藏。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6一、学校行政例会主要参加人员是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行政例会一般由校长主持召开。二、例会时行政成员须准时参加,有事请假。遵守会场纪律,积极参与。带好笔记本,认真做好记录。三、学校行政例会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固定例会的时间和地点。如遇特殊情况变动,由校长室通知。四、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学习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各种文件会议精神;总结、交流上周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解决学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部署安排下周教育和教学管理工作,指出本周工作重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五、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有关人员必须不扣地执行,如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因实际问题,必须更改决议的,应在下次会议中提出讨论修正。六、会议期间,学校重大事情,与会人员应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地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尽可能形成决议,并服从会议决定。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一篇】1、全面检查校园安全、学生纪律、卫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2、要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校长汇报。3、17:00到餐厅管理住宿生吃饭秩序。4、负责当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寝室管理教师、晚自学管理教师、保安等)开展工作。5、遇到应急事务(如停电等),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6、如果有学生请假,先与家长取得联系,家长来校后需填写住宿生接送单(管理教师签名、家长签名),核对后值夜行政签名后方可出校,确保回家的同学安全回家。7、维护正常教育秩序,检查每节晚自学管理教师到位情况,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开展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晚自学结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清场工作。8、组织管理寝室教师在学生就寝前后开展管理。9、早上5:50提醒住宿生起床。10、认真做好值班记录。民办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二篇】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保证学校在夜间、节假日期间信息畅通,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问题,确保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一、行政值班人员为全体校处级领导干部及工会主席和校团委书记。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上课期间的日常行政值班工作安排管理部门,保卫科是学校节假日安全维稳与行政值班带班工作的安排管理部门,各自负责统一排定值班时间表,并对值班工作进行协调、督促、检查、考核。值班安排表在值班室张贴或发到相关人员手中。三、学校行政值班分为日常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1、日常夜间值班。行政值班领导每天安排两人,必须从早上7:00至晚上11:30,负责当天学校的常规管理和学生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处理,以及两操、晚自习时班主任的考勤考核、学校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手机和不接电话。2、节假日值班和寒暑假值班。节假日和寒暑假值班实行轮转值班安排制,每天安排一名领导值班,值班时间为早上9:00—11:30,下午2:30—5:30,晚上8:00—11:00。负责对值班期间保卫科安排的安全执守人员、保安队员上班情况及各部门安排的加班人员进行考勤考核记录,同时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及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填好《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手机和不接电话。四、值班地点为学校门卫室(8267842)或领导自己的办公室。节假日期间值班的领导,请到门卫室保安队员处领取安全值班记录本,凡是要进办公室的领导请找保安队员帮助开门,值班结束后,请及时通知保安队员锁好办公区大门。五、值班职责与要求1、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都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行政值班工作,严格遵守值班纪律,认真负责地处理有关值班工作事务,提高“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增强关爱师生员工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类突发情况和问题。如遇到紧急重大事件,应立即向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汇报,同时与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及时处理、控制事态,将影响或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2、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加强巡视工作,密切注意校园内部的安全情况,尤其要加强对要害部位的检查,增强防火、防盗及自然灾害的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及时纠正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校园安全稳定。行政领导要做好学生早晚自习、学生宿舍、食堂等地的巡视巡查工作。3、行政值班领导和学校安排的其他值班人员应确保固定值班电话处于良好的待机状态,不得随意私自占用,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处理事件要文明礼貌,力戒简单粗暴。值班执守期间,值班人员的手机应始终保持开通状态。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值班期间不得饮酒,不得在当班时处理私事,如因故不能到班,应将替、换班情况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或者保卫科取得联系。5、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相关值班工作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巡视、事务处理等有关情况,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清楚,如遇特殊情况,应向下一次的接班人员讲明,以便更好地处理问题。值班领导值班期间到门卫室领取《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本》,不得将《节假日安全值班记录本》带出值班室,值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把记录本交到门卫室,最后由保卫科收存保管。6、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或要求保密的事项。六、学校按相关规定标准给予值班和加班补贴。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未经学校同意无故缺席者,除扣除当日值班补贴外,还将视其情况由学校主要领导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并与个人年度考核挂钩;如因失职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依照条例履行药品行政保护职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撤销申请、侵权处理申请;(二)提出授权或驳回的、意见;(三)提出对药品行政保护撤销和侵权处理的意见;(四)设立登记簿,对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事项进行登记;(五)对药品行政保护的受理、授权、驳回、撤销、终止等有关事宜进行公告;(六)办理与药品行政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条例所称药品独占权人是指对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制造、使用和销售享有完全权利的人。第五条条例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第二章行政保护的申请第六条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尚未在中国销售是指提出行政保护申请的药品尚未合法地进入中国境内的药品流通市场。第七条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代理机构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代理机构。第八条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以及其他行政保护文书的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外文是指申请人所在国的官方语言。第十条申请人办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事宜时,应当委托中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代理机构递交条例第八条和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时,应当同时递交申请人的委托书。第十一条一项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十二条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二)申请人的国籍;(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四)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的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化学结构式、配方、剂型、适应症、用法、用量、工艺制备方法简介;(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的签名(印章);(六)申请文件的清单;(七)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第十三条申请文件应当整齐清晰,附图应当标准规范,不得涂改。申请文件中涉及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中国统一的规范用语。第十四条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二)、(三)项文件,应在其所在国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申请人递交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应在中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第十五条申请人递交的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第(四)项文件是制造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的是销售药品合同书的,与其签订合同的中国企业法人必须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递交制造或者销售合同书时必须附有中国企业法人的上述证、照复印件。第十六条申请人提出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应当提交有关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接受:(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文件的。第十七条在获得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和药品名称。第三章行政保护的期限、终止、撤销和效力第十八条条例第十三条所称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日,是指药品行政保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第十九条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公告事项,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第二十条在药品行政保护期内,药品独占权人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其药品独占权持续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依照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两份。《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请求人的名称及地址;(三)被请求撤销的药品的名称及授权号;(四)请求撤销的理由及证据。一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申请只限于一种受行政保护的药品。第二十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中未写明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理的撤销药品行政保护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送交药品独占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被请求人没有如期陈述意见的,不影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第二十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撤销药品行政保护的请求审查终结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撤销药品行政保护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维持药品行政保护的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四条在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日前获准进行临床研究,且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日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的同一药品,在药品行政保护授权之后,可以在批准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但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第四章侵权处理第二十五条获得药品行政保护的独占权人请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止侵权行为的时效为二年,自该独占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受行政保护的药品被侵权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药品独占权人申请制止侵权行为,应当提交《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及国籍;(二)被申请人名称、地址;(三)被侵权的药品的名称及行政保护授权号;(四)请求处理事项;(五)侵权的事实及证据。《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书》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备具副本。一项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行为申请只限于一种药品。第二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制止侵权申请,应当受理,并将《制止药品行政保护侵权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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