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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1江西招警面试核心热点:14个不得不看的争议话题江西分校黄国斌江西招警考试交流互动群:245635560话题一: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拒给老幼让座将被赶下车,立这样明显不正当的法,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竟还有不少支持者,让人看到了法治建设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么多年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并没有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亢奋冲动,他们无比迷恋立法,解决一个社会问题遇到麻烦,就立刻相应地立一个法去寻找法律的强制,而不管这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律具有强制性,他们迷恋立法,迷恋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迷恋“强制”。而迷恋“强制”实际上迷恋的是权力,闲不住的权力之手总想强制干预每一个问题,而不给市场自治和道德自律留下空间。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这种粗暴的思维,与媒体常报道的“将小偷示众”、“将嫌犯游街”行为在逻辑上并无两样,都是以道德的理由去反法律,将小偷示众者都觉得小偷太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2可恶了,所以可以用这种方式去羞辱他。不让座的人太可恶了,所以也可以通过“赶他下车”来传播文明。传播文明应该以文明的方式,而不能以不文明、反法律的方式去对付不文明行为。不让座只是道德上的错,而赶人下车则是法律上的错。比政府习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冲动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间很多人支持政府这么做,动辄呼吁权力出手,呼吁立法惩罚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常看到小偷被示众时,不仅无人制止,甚至有人围着被示众的小偷打。嫌犯被游街时,会有很多人拍手称快。民间非理性、情绪化、反法律的思维,与官方热衷权力出手的习惯一拍即合,形成可怕的暴力。所以迷恋“道德问题的法律化”,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化解,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道德总是柔性的,需要采用柔性的手段,劝说,解释,说服,诉诸自觉和领悟,很多时候效率很低,需要传道者的耐心。比如,有人不让座,需要耐心去说服,借助围观者的舆论压力形成道德压力。而如果“直接赶下车”,则有效率多了,不听劝告,就直接强制赶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缺乏法律意识,而迷信权力的万能。遇到问题就立一个法,通过法律手段解释道德问题,并不是信仰和尊重法律,恰恰就是反法律。真正的法治并不是什么事都找法律,而是意识到法律的边界,法律有所为有所不为,道德问题就应该交给道德裁决,用道德方式去解决,法律问题才应该纳入“法律帝国”。而眼中无法的人一个表现就是,什么事都诉诸立法。这种法,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实质是权力的乱用。关于道德水平的话题不断挑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一方面,“老人倒地无人敢救”等事件还在继续上演,制假贩假等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另一方面,吴斌、张丽莉、高铁成、何遥、梁春霞……一个个普通的名字,与“最美女教师”、“最美军人”、“最美护士”、“最美女孩”连在了一起,让公众一次次感受到向善的强大力量。一边是令人心寒的道德滑坡,另一边是正面阳光的向上力量,高尚与卑劣,泾渭分明。面对道德水平如此巨大的反差,有关道德入法的呼声日渐高涨,似乎法律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道德滑坡的现实难题。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3徒法不足以自行。诚然,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约束,社会秩序的有序运行和道德水平的有效提升只能是一句空话。近年来,毒奶粉、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大行其道,挟尸要价、小悦悦事件等道德滑坡的现象屡见不鲜,严肃地拷问着社会的道德底线。不少人认为,这些令人纠结的现象之所以蔓延不衰,是因为缺“法”而导致了缺“德”。因此,将道德纳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必然会起到运用法律惩罚作恶行为的积极意义。尽管法律也许很难保证“好人必定有好报”,但严格执行却能确保“恶人必定有恶报”,从而实现坚守道德底线与良知善行自然生长的良性循环。鉴于此,“道德入法”就自然成了不少人期望遏制道德滑坡的必然首选。然而,物极必反。表面上看,道德入法确实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仔细考量,道德入法却又有诸多难以解决的现实困难。一方面,道德入法难以操作。众所周知,法律具有道德属性,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其实质就是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的道德,如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法律规范就是从具体的道德原则演变而来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尽管某些抽象的道德原则可以写入法律条文,让道德的软约束变成法律的硬规范,但道德内涵与外延的宽泛性法律却难以界定。鲁迅曾说,对于《红楼梦》的看法“因读者的眼光而有种种: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见宫闱秘事”。同样的道理,对于道德标准,因为每个人的理解不尽一致,甚至可能大相径庭,一旦成为法律规范,又如何确立一个能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标准?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旦遭遇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司法裁判的价值取舍又会演变成“两难”的尴尬。古人为防止道德入法后司法面临的艰难抉择,对“亲亲相隐”、“为亲报仇”等情法冲突的亲情犯罪持宽容态度,部分时期甚至对亲人之间的告发持反对态度,亲人间的告发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古人这样处理的目的非常明确,凡是能够通过道德规范予以调整的行为,绝不轻易将其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于情合理而于法相悖的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将本属于道德规范的行为,硬性地通过法律规范来调整,其结果可能反而难以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毕竟,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而道德是约束人的心灵,道德与法律的功能不可能完全等同,“道德入法”也就不能成为整治“道德滑坡”的唯一选择。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4法律起源于道德,而又高于道德。毋庸置疑,道德和法律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道德规范调整靠自觉,法律规范调整靠强制。换言之,只有道德规范调整失灵,才可能使用法律规范去调整。要知道,法律并不能包罗万象般地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幻想通过“道德入法”来遏制道德水平的下滑,只是一厢情愿的美好愿景,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条件反射式的思维惯性。提升道德水平,虽然离不开法律的严格约束,但绝不能仅仅依靠法律。话题二:我是支持将部分道德纳入法律范围的。【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原因如下:首先,道德规范对于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性作用。在一个多元化社会,制定法律规范必须首先征求民意,而普遍遵守的道德最大程度地体现了社会民意。过去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而道德则是一个社会普遍价值的天花板。现在看来这样的观点失之偏颇。在现实生活中,道德规范体现了某些群体或者某些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念,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必须小心翼翼地寻找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并且将这些价值观念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范。这本身就是一个寻求共识、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立法过程,还是一个道德重建的过程。近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不仅仅是把道德规范写入国家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征求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价值判断变成国家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争议,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观点,但是从整体而言,这项法律规范的颁布实施的确提醒了社会各界人士,必须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在充分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通过探视等方式给他们精神上的慰藉。这是充分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法律规范。其次,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具有充实的作用。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将道德规范或者道德判断纳入法律规范之中,成为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立法机关充分意识到,社会关系错综复杂,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士在交往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将大家共同的价值判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5断标准直接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不仅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精炼,而且更主要的是,可以使法律规范更加充实。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文件的时候,直接将那些具有特定内涵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纳入其中,不仅可以减少法律规范自身可能出现的歧义,而且可以强化法律规范的社会认同感。譬如,执业医师长期遵循共同的职业道德准则,将职业道德准则直接写入执业医师法,不仅可以提醒执业医师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而且可以在法律纠纷发生时直接援引职业道德标准对执业医师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法律规范这种巧妙的“借用”,不仅让传统的职业道德、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这些概念具有时代的气息,而且可以借助于这些长期存在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进一步充实法律规范的内涵。最后,道德规范对于法律规范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法无外乎人情”。所谓人情世故实际上就是丰富的社会道德规范。公众之所以自觉遵守法律规范,是因为法律规范包含了他们的道德诉求,是他们道德规范具体化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当他们面对国家法律规范的时候,他们的内心深处就会唤起对法律规范的信仰。而这种信仰来自于他们内心道德价值判断的共鸣。可以这样说,体现公众普遍道德价值判断标准的法律规范,不仅可以拉近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距离,从而使公民对国家产生普遍的认同感,而且可以拉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使法律的实施变得更加容易。可以设想,如果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公众普遍的道德价值需求,那么,法律规范的实施就会成为社会共同自觉的行动。所以,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尽可能地从社会普遍的道德价值判断中寻找灵感,将那些充分体现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普遍愿望的道德行为规范变成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法律规范实施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律规范变成整个社会公民自愿遵守的行为指南。话题三:道德与法律关系【更多话题关注黄老师229295883】道德与法律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密切的关系。有人说:“法律是低级的道德,而道德是高级的法律。”所谓“低级的道德”并不是“低下”或“卑鄙”的道德,而是指一种“底线道德”,它是社会上通行的、为一般人所接受的道德。江西华图内部资料道德与法律经典话题黄国斌主编6这样的道德显然是可以法律化的。而所谓“高级的法律”,依笔者所见它并不是实际上的法律(“实在法”),而是如康德所言系道德主体为自己所立的“法”,也就是一种道德上的自我约束(“自律”)。所谓“道德是高级的法律”中的“道德”,并非“底线道德”,而是一种高层次的道德或理想化的道德。这样的道德是不宜被“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吸收的,否则就会强人所难,其结果也是不例如,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就道出了“法是善的促进者和恶的抑制者”的名言,点明了法律与道德的潜在联系。在中世纪的西欧,一位法学家说:“所有的法,如同河流来自泉水一样,也来自正义。”公元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萨卢塔蒂在《论法学和医学的高贵性》一书中指出:“法学的目的是指导人们行动,因此它的研究对象是善。但它不是任何一种普通的善,而是最神圣的善,即共同的善。”“法学追求的善并非在我们身上已经存在的善,而是那种要使我们成为善良人的善。”这是把法学当成“善学”来看待(法学几乎成了伦理学,后者以“善”为学派所说的“自然法”(NaturalLaw)实际上就是指普遍的道德原则。有的学者称“自然法学说本质上是种正义论”,确有一定的道理。中国式的“自然法”就是儒家的“礼”,它是一系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总称。照儒家的说法,“非礼无法”(荀子语),即不合“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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