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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制度【实用4篇】价格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篇】XX区发改委(物价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价格改革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价格放、管、服,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在加快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配置、结构优化调整、工作效率提高、开展“双随机”抽查市场价格监管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一、推进收费管理方式改革。20xx年全面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通过区政府站、物价局网站以及各相关部门网站对外公布实施,进一步提高了收费工作透明度,对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消《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后已经完成了2次收费年度报告,从年度报告情况看,实施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后,既大大提高了收费管理效能,又强化了各单位对收费工作重视。目前委(局)正逐步探索实行年度收费报告制度,对收费单位的收费政策及执行情况跟踪,进一步强化对收费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成效逐步显现。通过取消、冻结、暂停、缓征、免征涉企收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生产成本,对新常态下支持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三、加强涉企清单动态管理。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所有收费事项合法、合规、合理,切实把涉企收费清单纳入行政权力平台运行和监管。四、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网络、媒体等平台公布涉企收费清单、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录等,发放《涉企收费政策宣传资料》,督促各单位在收费场所及站及时公布、动态调整收费政策。五、认真开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倾听企业对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严肃查处。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下发了发改办﹝2017﹞40号《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全面梳理《安徽省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已经具备竞争条件的定价项目,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七、20xx工作思路。20xx我委(局)将重点从四方面继续深化价格、收费管理制度改革:一是明确简政放权的目标任务,凡上级放开价格一律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社会反响大、群众意见集中的价格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部门间配合,着力解决不衔接、不配套、落实不到位价格问题。四是全面履行价格职能,承接好上级下放权力清单、完善监管与提供服务相结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为企业和群众主动推送价格服务,努力打造服务型机关。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及时,为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对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等活动。第三条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二)监测分析重要商品、服务的价格、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三)跟踪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四)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五)发布价格监测信息;(六)组织价格监测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七)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监测任务;(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职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中新生态城的价格监测工作由各自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价格监测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价格监测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监测。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本市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一)粮、油、肉、蛋、菜等农副产品;(二)钢材、有色金属等工业生产资料;(三)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四)成品油、煤炭等重要能源;(五)汽车等机电产品;(六)油脂油料等主要进出口商品;(七)家用电器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八)医疗、教育等服务;(九)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服务;(十)房屋、土地;(十一)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具体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第七条价格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市经济活动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需要,制定本市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价格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但不得与国家和本市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相抵触。区、县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应当自制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监测,应当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确保价格监测质量。第九条价格监测以定点监测、定期报表为基础,结合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和临时性定点监测等方式进行。第十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方法和程序,指定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第十一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经营的规模或者掌握相关价格信息,能够反映当地或者同行业被监测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二)具有价格监测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四)具备价格监测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第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换、调整,但出现下列情况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资格,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可以根据需要另行指定:(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萎缩,其上报的价格信息已不再具有代表性;(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三)不适宜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调整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后,应当自指定或者调整之日起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时间等要求填写报表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报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员审核签字,不得迟报、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相关价格监测,为其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采报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无偿为其提供所监测商品或者服务的全市平均价格资料。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形势和工作需要,可以针对特定商品和服务通过问卷、走访等形式进行专项调查、临时性调查或者开展应急价格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价格主管部门除通过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收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外,还可以指定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临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提出政策建议。第二十条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情况;(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化趋势预报或者预警;(三)相关价格政策出台后的落实情况和市场反映;(四)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五)有关政策建议。第二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在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者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并依法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第二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公共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测信息,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价格监测调查证实施价格监测活动。第二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对价格监测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价格监测信息资料不得非法使用。第二十五条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规定拒不接受指定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严重影响价格监测工作实施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迟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信息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价格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监测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价格管理制度【第二篇】一、总则为保证我公司各种产品按照统一、稳定、有序的销售价格对外报价和销售,规范价格管理,维护价格秩序,特制订本制度。《价格管理制度》涉及各种产品的销售价格制定和执行。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公司成立价格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公司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综合办公室主任、生产动力科科长、技术开发科科长、生产车间主任、市场营销科科长、财务科科长、仓储计量中心主任、生产科计划统计员、财务科成本核算会计、职工代表组成。由经营副经理任组长。(二)职责1、每周定期参加公司价格例会。2、生产、销售、成本等信息的传递。3、公司所有销售产品(包括副产品、残次品)的销售定价。三、价格释义产品成本价格—指各种产品的综合成本,由公司财务科确定。产品基础价格———指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种产品批量销售价格以及对经销商执行的优惠价格,由经营副经理审批后执行。对外产品报价———公司在销售大厅和各种媒体的对外报价,由销售科业务员以及公司专业销售员执行。产品浮动价格———是指产品对外报价+(对外报价—产品基本价格)×(±50%)上下浮动的价格,由营销科科长负责审核执行四、报价原则(一)产品基础价格(二)对外产品报价1、固体产品的对外报价为: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6%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2、液体产品对外报价为最新确定的基础价格×105%注:数字精确到10位数,其它数字四舍五入五、管理规定(一)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的销售管理1、副产品、残次品、废品系指因内在质量不合格并有质检科出具不合格报告的产品,按正常检验程序检测出的不合格产品;正常生产过程中排放品(如污油、废渣等);因存放时间过久变质产品。2、如出现不合格产品需要处理的,应由营销科仓储计量组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不合格项目并附注质检科出具的检测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生产车间存有的废料需处理的,由所在车间提出书面申请。注明货物名称、数量交由分管领导审批。3、审批后的拟代销“三品”由营销科统一联系客户,查验货物,拟定价格。数量超过50吨的“三品”定价由营销科组织采用招标方式集中销售。4、上述工作均按程序完成后,(完成标志是有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明确的批复意见,以及招标销售过程中与中标客户签定的协议书)转入正常销售程序。(二)产品销售价格的执行权限1、对外产品报价———执行人为销售大厅业务员,公司专业销售员,销售科客户开发人员。2、产品浮
本文标题:价格管理制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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