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精编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精编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导语: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精编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三一刀客!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1甲方:乙方(主唱):丙方(一吉他):丁方(贝斯):戊方(二吉他):己方(鼓手):经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友好协商,明确六方的权力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组建乐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甲乙丙丁戊己六方共同组建乐队,甲方为乐队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乐队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为乐队组成成员(以下表述乐队成员,皆为为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五人共同规范)。其中乙为乐队主唱,丙方为一吉他手,丁方、戊方、己方分别为二吉他、贝斯及鼓手。六方共同经营乐队事宜,收益按比例分配。第二条合作期限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第三天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乐队,尽可能地提高乐队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乐队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2、甲方独家拥有乐队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3、甲方有权安排乐队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乐队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乐队成员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乐队整体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乐队成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乐队成员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其成员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可以胜任的情况下,其成员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4、乐队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5、甲方安排乐队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6、甲方应向乐队成员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第三条乙方及其他乐队成员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1、乐队成员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2、乐队成员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双方商定确认,其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3、未经甲方同意,乐队成员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以乐队名义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擅自提供乐队成员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其他宣传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乐队成员应全力配合甲方。5、乐队成员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其所有,与甲方无关。如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6、乐队成员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相应成员取得联系。7、乐队成员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乐队成员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10、在合同期间,乐队成员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11、乐队成员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12、乐队成员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第四条关于乐队名称所有权和著作权1、乐队名称为甲方所有,乐队成员变更不影响其继续以该乐队名义对外进行演艺工作,甲方拥有乐队最终解释权。乐队成员个人不得以乐队名义对外承接演出、广告、录音、录象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2、基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乐队演出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音像作品、表演、歌曲等全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均归甲方所有,乐队成员享有表演者署名权。2、对乐队演出所涉及改编、修改、创作之音乐作品,甲方享有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乐队成员享有作品的署名权。未经甲方同意,乐队成员不得将作品用于其他场合或许可他人使用上述作品。3、基于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乐队成员前五首个人原创音乐作品应优先用于乐队演绎发表,甲方享有著作权及著作邻接权,乐队成员享有作品的署名权。3、乐队成员允许甲方使用他们在该场演唱会过程中的表演形象(包括许可甲方录音录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等)。允许甲方使用其姓名、肖像及个人资料用于该场演唱会的宣传推广、演唱会现场录像并对现场录像进行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4、甲方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播放者、出版者、发行者使用乙方及乐队成员姓名和肖像和其他个人资料等。第五条酬金、税费乐队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如遇乐队成员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15%作为乐队运营基础费用(包括乐器损耗、演出服装等),甲方收取税后酬劳的15%作为经纪人代理费,剩下70%由乐队成员分配,其中乙方、丙方各分得税后费用的20%,丁方、戊方、己方各分得税后费用的10%。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乐队提供经纪服务时,乐队成员有权终止本合同。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乐队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乐队成员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3、相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4、如因乐队成员个人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合同期内,乐队成员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第八条其他1、本协议为甲方与乐队成员签订之合作协议,不与其形成劳动关系。2、本协议之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双方在处理争议期间,除正在处理的争议事项外,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其它方面的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3、本协议一式六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内容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盖章)(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文2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XX岁,伊旗人,司机,现住:伊旗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公司总经理:XXXXXX,电话:XXXXXX。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XXXXXX。被上诉人因原告XXX诉被告XXXX撤销合同纠纷提出的管辖异议,上诉人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XXXX就XXX诉XXXX撤销合同纠纷一案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应当移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2009年9月20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XXXX)东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上诉人XXXX对该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该案移送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东胜区人民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裁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按照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裁定中是被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按裁定书中被上诉人的理由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包车辆营运合同》中虽有‘如果出现合同纠纷,请在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约定,但该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之一,而东胜区人民法院五者皆不属,……。‛然而,被上诉人却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东胜区人民法院不属于任何五个地点。所以理应当有被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即被驳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而裁定中法院的裁定思路却是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后,法院却将举证责任倒臵过来要求原告承担,被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法院要求原告去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那么被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就成立。这就像甲起诉乙,诉讼请求为要求乙返还其欠甲的100万,结果法院的思路就是这样的,要求乙去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甲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据,而如果乙无法证明自己不欠甲100万,那么法院就会认定乙返还甲100万元一样的荒谬。而实际上是如果甲无法提供证据,那么法院就会驳回他的诉讼请求。而在甲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乙甚至可以一句话都不说也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同理,在本次被上诉人无法提供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上诉人根本不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也更不应当因发表反驳意见而承担不利后果。故此东胜区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无据。二、协议管辖有效,东胜区法院享有管辖权(反驳意见)在裁定书中提及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东胜区只有李永平的一份证言为证,无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说法是错误的。有蒙凯公司的宣传广告一页,录音资料一份,照片若干张。该广告的地址写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包府路九公里处)。照片若干张,其中有些照片中明确的写着公司的总经理为白玉良,这些照片就贴在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蒙凯公司办公室的墙上,为蒙凯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和司机出面办理各种事务的恰恰是白玉良本人,能够证明该地点实际上就为该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不是,那么这个办事机构算什么,白玉良贴在墙上的照片算什么,难道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诈骗场所?因为且有录音资料一份,能够证明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切仅为东胜区铜川镇发展路一号,而东胜区法院对上述证据不但没有分析论证,甚至没有提及存在上述证据,而只提及有一份李永平的证言,很显然遗漏了证据,没有正确的反应出事实真相。其实事实是十分明了的,蒙凯公司与司机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也即蒙凯公司为了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制定的合同,可以说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是经过了蒙凯公司的深思熟虑后才写出来的,整个合同起草的也极具专业水准,作为起草者,作为占主导优势的一方难
本文标题:精编关于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范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4078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