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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通用的答辩状优秀例文导语:在我们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后,我们都需要通过答辩状来阐明我们的事实?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三一刀客的栏目!答辩状精编范文: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24号101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50612542X。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5号大院50号3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80524542X。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偶尔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二、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无事实依据。根据本案证人刘彩娇证言,答辩人对动物很有爱心。答辩人居住的小区有一片开阔绿地,是流浪猫的聚集地。该证言可以证明流浪猫聚集在该小区并非是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引起的,而是该小区的地理环境造成的。答辩人只是偶尔拿些食物去喂养流浪猫,而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一个长期的行为。根据该证言,答辩人家里并未养猫,可以证明,该流浪猫并未住在答辩人的家里。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被告乔女士长期对流浪猫进行饲养,花仔猫与被告乔女士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无事实依据的三、被答辩人提出“案发时乔女士能叫出小猫的名字意欲让其停止侵害,小猫也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因此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该猫已经被被告乔女士所占有或控制,也就是说该猫属于被饲养的动物。”无事实依据。根据答辩人的陈述以及小区的监控,答辩人看到猫狗打架,以及被答辩人用脚踢猫,答辩人发现那只猫是其曾经喂养过的流浪猫,便赶紧大声把猫叫开,猫就跑了。首先,根据当时的.情况,答辩人是为了被答辩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声叫“花仔”,并非被答辩人所说的对猫的占有与控制。其次,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答辩人能叫出小猫的名字,那只是答辩人根据猫的外形特征随意取的名字。再次,被答辩人提出的“小猫领悟主人的意思而跑开”完全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任何事实依据。小猫跑开的原因可以有多种,比如,突然觉得自己势单力薄无法与被答辩人的大型犬搏斗,决定撤退;又或者小猫听到答辩人的叫喊声,以为是对方又多了帮手,于是跑了。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猫被答辩人所控制或占有,无事实依据。四、被答辩人提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的依据是不成立的。据被答辩人陈述,因被猫抓伤后心理极度恐惧,害怕会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宁,郁郁寡欢,而且狂犬病存在潜伏期,且答辩人饲养的又是流浪猫,更容易得狂犬病,这些都加剧了被答辩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故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首先,该陈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辩人认为该猫是流浪猫,那么何来“饲养”一说,既然不存在饲养关系,那么,答辩人也就不适用无过错原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次,本案是被答辩人被猫抓伤,与犬无关,何来“狂犬病”一说,而且根据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辩人于当日及时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是无事实依据的,只是被答辩人的主观臆断,无科学依据。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辩人自己的,而且,事发当时,该犬并未拴狗链,对于猫狗打架,被答辩人被猫抓伤,被答辩人是存在过错的。综上述,被答辩人提出的而精神损失赔偿是没有依据的。五、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饲养动物侵权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并非该猫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且其偶尔投喂猫的行为是出于爱心,是合法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不应当承担责任,故被答辩人应当另寻适格的被告人。六、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过错造成的。从小区提取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到,被答辩人未对其饲养的狗拴狗链,违反《广州市犬类饲养条例》的规定;且故意用脚踢猫,因而导致其被天性温顺怕人的猫抓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被答辩人的损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且答辩人也非该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无需对被答辩人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恳请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广商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乔凤兰代书人:常佳佳,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陈丹,广州七人行律师事务所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附:1.本状副本2份;2.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被申请人提交)提交人:乔凤兰(签名)答辩状精编范文:答辩人:任昌应,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74年12月,27日居住地:射洪县文升乡慧灵寺村6组人被答辩人:杨菊梅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讼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及请求:之前答辩人考虑到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想尽力挽回,使其回心转意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况且长子任江涛即将面临高考,一旦离婚,将会给孩子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不利于学业,影响一生的发展,故不愿在此期问离女昏。现鉴于被答辩人两次诉讼至贵院,都是一些家庭琐事,不是原则上的问题而提出离婚,不顾孩子的感受,不念夫妻情母子情,为了一己私欲,抛夫弃子,执意离婚,但答辩人已心灰意冷,愿意遵从女方意愿,解除夫妻关系(当然离婚是答辩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答辩人宗旨足希望贵院不要判决离婚)法律不外乎人情,请贵院在判决之时考虑一下,答辩人身心所受到的伤害,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长子呈上法庭的请愿书,支持答辩人如下的请求,做出合情合理的公正的判决:一、同意次子由被答辩人抚养,长子由答辩人抚养,双方承担各自的抚养费,但答辩人要求每月有一至二次的探望次子的权利,了解孩子的成长过程,关心呵护孩子,被答辩人不得有任何理南推脱阻隔义子相见,并且次子必须南被答辩人亲自抚养,不得交南父母姐妹或其他人代养,更不允许私自改名换姓否则本人有权要回孩子的监护权。二、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答辩人这‘l‘几年一直在外地务工所赚的钱都交由被答辩人保管,长子自出生后,一直由答辩人父母在抚养,生活费教育费都丁直是答辩人父母在支付,被答辩人对其不闻不问,漠不关心,更不用说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所以答辩人要求分得这十几年来经济财产的一半,人民币15万元。若被答辩人称无夫妻共同财产,那她是隐瞒了实情,蓄意将其经济财产转移到父母或姐妹或其他人的名下。请法庭明察。三、要求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精神损失费。为了一家人的生计,答辩人一直在外务工,被答辩人在家带孩子,次子出生不久后,被答辩人无缘无故携子及其父母回娘家居住(先前被答辩人父母在答辩人家居住长达5年)答辩人及其父母带礼物到被答辩人娘家探望,都被拒之门外,甚至被答辩人父母还扔掉了给孩子买的礼物,至今仍未见上孩子一面,无法给予孩子正常的父爱,剥夺做父亲监护人的权利,致使答辩人无心工作,想念其子天天无法入睡,人的心理上精神上都饱受到严重的伤害,并且被答辩人对长子不闻不问,至今未来探望过,更不用关心照顾了(长子任江涛呈诉法庭的信可以证明)遗弃丈夫儿子,所以答辩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请贵院明察。四、本院诉讼费南原告(被笞辩人)承担,综上所诉请法庭采纳。此致射洪县人民法院敬礼答辩人:任昌应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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