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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成为一名合格的物业管理人员鹤壁市总工会张中成摘要:尽快使自己成为合格的物业管理人,是形势的需要、社会的必然、业主的企盼。物业管理工作者要热衷于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成为具备从容面对业主的气质、严谨细致的作风、以诚待人的品质、为业主办实事的专业人才。培训内容【第一部分】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第二部分】业务法律法规【第三部分】物业管理人员的服务礼仪【第四部分】消费安全知识【第五方面】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第六部分】企业规章制度【第一部分】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具体而言:要有八种“心”一、求教虚心,使自己成为内行从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目前的物业管理队伍仍然是一个年轻的队伍。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来说,需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素质。1.向同行学习。在物业管理行业中,有很多“前辈级”的人,他们有着多年的从业经历,且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我们要以这些人为师,虚心学习,不耻下问;2.啃书本学习。岗位培训班的教材必读,一些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书要常看,其中一些政策法规的知识必须消化理解,并用以指导工作;3.走出去学习。开阔视野,学习国外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经验,向国内其他省市的兄弟单位学习;4-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对具体问题进行剖析研讨,不断地总结和提高。二、要有恒心,热爱自己所从事的物业管理行业也许有人觉得用“热爱”一词略有夸张,但我以为并不为过。任何一个人的成功,都离不开对所从事行业的热爱,只有热爱才会产生巨大的求知动力。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所提供的产品是一种无形的、无处不在的服务产品,不同的被服务者对于同一项服务产品的感受不可能相同,这就注定了物业管理产品评价体系的多纬度和感性色彩,也决定了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磨砺心性的行业。如果没有热爱之情,将无法面对日常工作中的琐碎和枯燥;只有热爱这个行业,才有可能以平和的心态面对客户形形色色的诉求,影响团队形成正确的服务理念,努力满足客户需求,在服务中提升自身的能力。人生是短暂的,在有限的工作期间,如果总是站在此山望着彼山高,不安于现有的工作,很难事业有成。因此,笔者建议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该坚信“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名言,不管遇到什么挫折,只要有持之以恒的执着精神,热爱物业管理工作,就一定能干出成绩来。三、用平常心,从容面对俗话说:“管人不如管物,管活物不如管死物。”从中可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面对业主开展工作的艰难及复杂程度。物业管理从业人员服务的对象是业主,这些人中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有文化层次高的、也有低的,有讲理的、也有无理取闹的……面对纷繁复杂的不同类型的业主,物业管理人要有宽阔的胸襟和豁达的气度。遇事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切忌说大话、说谎话、说假话、说过头话,更不能心气不顺耍态度。如若不然,就有可能被人抓住“小辫子”做文章,从而使我们的工作由主动变为被动。所以,要在坚持原则的同时,区分各类业主的不同情况,有的放矢地做工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四、工作细心,不能想当然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但要有满腔热情和积极的工作态度,细心的工作更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很容易使好事引出坏的结果。有一次,某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某报社记者的电话,告知某小区业户因卫生间维修时间长而投诉物业。一接待人员由于没有细心全面地了解维修工作的原委,便草率片面地回复记者,结果记者在报纸上发表了评论,本来是物业管理公司超出服务范围且免费为住户维修,得到的结果却是批评指责。虽然事后当事人单位领导多次登门道歉,但对物业管理公司形象的损害已无法挽回。五、用有诚心,加深与业主的感情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往往一些很难调和的事情,通过感情交流与沟通,能够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有一位业主赵师傅,年过70且与老伴离异,因对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理解有误,欠缴费用很长时间,且对物业管理公司有很大的意见。为了做通老人的工作,他们采用感情沟通的方式,当得知赵师傅为房子办产权的问题很着急时,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反复研究,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想办法为其办理了房屋产权。由于我们真心实意地理解、同情赵师傅,并做了力所能及的事情,赵师傅非常感动,亲笔写下了《致物业管理公司的一封信》,落款是――您忠实的住户。六、将心比心,为业主办实事业主,是物业管理人的朋友。能为业主提供服务,是物业管理人的职责。服务,简而言之,就是为其做些实际工作,解决些具体困难。笔者认为:服务,一般分为:规范服务、优质服务、超值服务三个阶段。服务与被服务进行等量交换是应该的;超值服务,也是应该提倡的。例子:2004年某天,某小区住户王先生的爱人外出归来后,房门总是打不开,王先生又在南方出差半月后才能回来。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经与王的爱人商量后,从楼上通过窗户入室将其门打开,并帮助其换了门锁。虽然此举分文未收,但住户的再三道谢已让物业人感到满足,在用户满意度测评中,得到了业主好评。七、要有耐心,冷静接待感情冲动的用户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接待来访住户是经常遇到且要做好的一项工作。如何做好来访住户工作,具体要做到:热情接待、冷静思考、妥善处理。找物业服务部门的,大都是有急事、难事、心烦事的业主。这些人往往心态不佳、情绪冲动,其中不乏有人在没弄清事情的原委或不知道相关法规的情况下,便对物业人横加指责,甚至出言不逊。我们主动到业主家处理问题,也常会吃到闭门羹。凡此种种,采取以硬碰硬的办法,往往不如冷处理的效果好。例子:一名业主因家中电路故障到物业管理部门大喊大叫,并声称已交了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处就得管。对此,我们在到现场查看的同时,耐心向他解释,住户室内电路属自用设施,一是房屋已办产权多年,电路部分已过保修期;二是业主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已重新布线,按相关规定,电路维护责任自负。业主随即转变了态度,并与物业管理部门妥善协商解决办法。八、常怀敬畏之心,充分尊重业主虽然,物业管理行业在国内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在我市而言是“新兴行业”:一是行业市场环境仍不规范;二是业主消费物业管理产品的心态仍不成熟。俗话说:礼多人不怪。尽管从理论上讲,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物业管理企业作为服务产品的提供者,作为企业“领头羊”的经理人应对你的客户怀有敬畏之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使团队成员树立正确的客户观,真诚地为客户着想,为客户提供贴心、满意的产品;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职业经理人三方共赢,三方价值的最大化。【第二部分】业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鹤壁市物业管理办法重点介绍“十个”概念1·业主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2·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4·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5·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6·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7·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六条8·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及资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外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省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一)9·物业的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的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二)10·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共有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天线、水箱、加压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全面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质询;(四)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和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物业管理的责任范围;(六)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七)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11·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六章物业管理费用及专用房屋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最终交纳责任。尚未售出、租出的空置物业的所有权人,应当分摊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分摊比例不低于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体比例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但不得因此而增加其他业主的负担。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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