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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更新時間:2009/04/16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1-3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計畫壹、緣起面對產業轉型以及2008金融海嘯波及,全球景氣下滑,國內外需求大幅降低,企業為求生存,不得不縮減人力,青年求職的難度亦隨之增加,勞動市場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非營利組織長久以來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為目標,以「因應社會需求、提供社會服務」為願景加以落實,肩負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端的落差,而獲得社會大眾的支持,與政府部門和企業界,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然受到金融海嘯的波及,企業與民眾捐款大幅減少,銀行存款利率大幅下降,對於非營利組織的營運更是雪上加霜。此時若能以政府的經費支援,引進大專畢業青年人力投入非營利組織,一方面帶入新的知識與技能,將其創意與活力注入,一方面提供人力薪資補助,將有助於協助非營利組織渡過此難關,本計畫希望提供非營利組織青年人力短期協助,促進非營利組織活化,以期能永續經營發展;對青年而言,除提供其職場實習機會外,亦提供青年更多元的職涯選擇,鼓勵青年投入非營利組織就業,成為青年就業的另一個領域。貳、依據一、「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為提升學術研究水準、培育及延攬優異人才、累積文化知識資本,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依本條例擬訂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之專案計畫」。二、教育部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參、目的為因應全球經濟危機導致就業市場不振現象,鼓勵非營利組織提供就業實習機會,積極接納大專畢業生,使其於專長領域取得職場經驗,本計畫為一特定性之就業輔導計畫,俾利其後續就業。肆、主辦單位: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伍、實施對象一、提案單位:依法登記立案且加入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財團法人與人民團體(不含學校、政治團體、醫療院所、護理及托幼機構、教育部立案許可之基金會)。二、實習機構:經審查通過獲實習名額之單位。三、參與青年:教育部認可之國內95至97學年度各大專畢業(不含研究所)非在學之待(失)業青年(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如有餘額,再開放其他學年度畢業青年。四、實習員:經實習機構錄用之青年。陸、補助名額一、本計畫名額為1,500名。每獲補助4名,至少應保留1名給97學年度畢業生為原則。二、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全職員工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勞保投保人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投保人數的30%為原則;勞保投保人數未達10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督導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柒、期程:本計畫執行期程自98年4月10日至99年9月30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最長以1年為限。捌、補助標準一、實習薪資:補助實習員一年,每人每月約26,190元(含補助薪資2萬2,000元,勞、健保、勞退金及職災約4,190元,依實際投保金額核實補助)。二、年終獎金:依98年實際實習月數之比例,按補助薪資之1.5倍支給。玖、進用方式: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之提案單位,請提出青年實習計畫申請並檢附相關書面資料,經本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分配實習名額後,成為實習機構。實習機構應將實習職缺相關資料登錄於網站,並就網站登錄之青年名單自行通知面試決定錄用,並登錄回報。拾、執行內容一、本會:(一)計畫擬訂、修正、解釋、經費控管及核銷。(二)統籌規劃推動與協調。(三)成立審議委員會,就各提案單位檢送之書面資料進行審查並核給名額。1、實習計畫審查標準如下:(1)實習計畫內容(含對實習員之督導方式)是否合理周延。(30%)(2)實習機構之會務與財務狀況、過去實績及執行能力。(25%)(3)實習計畫內容與機構服務項目之關連性。(20%)(4)實習機構對實習員之留用規劃。(15%)(5)實習訓練場所之安全、衛生及福利制度是否合理。(10%)2、對於學習性質低、危險程度高,以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等性質之實習計畫不核給名額。3、本計畫實施前3個月,實習機構有非因原聘員工之過失而解聘或資遣員工情事或減少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計畫者,經審查,將視實際情形酌減或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4、審議委員會得視需要,酌予核定備取實習機構及名額。(四)召開諮詢、審議、協商會議。(五)核定本計畫各項執行措施。二、受委託執行單位:專案協力群依據政府採購法,以招標方式徵求本計畫專案協力群,協助本會執行下列事宜:(一)角色定位:為本案夥伴關係的綜合執行協調聯繫者,負責本計畫之執行、宣導、管理、回應及評估等工作。(二)辦理事項:1、整體文宣規劃及執行,凸顯政策行銷層面及效果,並廣為邀請各非營利組織提供實習機會。2、管理本計畫專屬網站及更新維護,提供網站所需資訊,並蒐集放置實習員及實習機構經驗分享資訊。3、視實際需要辦理提案單位或青年分區說明會。4、彙整及初審提案單位名單及實習計畫,並列席審議委員會說明。5、公告實習機會,以提供青年線上報名及選填志願。6、彙整線上報名青年名單供實習機構自行遴選。7、公告遴選結果。8、聯繫實習機構相關作業事宜,並彙整實習機會。9、擔任實習機構及實習員之聯繫窗口,並將實習情形回報本會。10、安排期中訪視、不定期電話關懷。11、定期彙報相關統計資料。12、協助本會辦理實習機構經費撥付及核銷事宜。13、提出期中及結案報告。14、辦理分區成果發表會。15、辦理留用追蹤及彙整。16、協助本會處理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心理輔導、實習員轉介服務及本會與實習機構合作契約未盡事宜。17、必要時,本會得要求提供駐點人員1人派駐服務。三、提案單位:(一)參加本會辦理之分區說明會。(二)符合本計畫規定資格之提案單位,請上本會計畫網站登錄為會員並列印非營利組織實習計畫書一式4份,於4月17日前寄達青輔會(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31號2樓),封套註明申請「大專畢業生至非營利組織職場實習方案」。未來將視本案執行狀況,再行開放第二梯次申請。(三)提出申請時,請依序檢附下列資料:1、非營利組織實習計畫書,不同實習職務別應分別填列(上網登錄後列印)。2、最近三期勞工保險收據正本(或影本)及投保清冊。3、立案證明文件(人民團體未辦理法人登記者)、法人登記證書(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者、財團法人)及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影本。4、97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及經費決算表(須核蓋機構及負責人簽章)。5、98年度工作計畫。6、實習環境消防安全如無法取得相關證明,請拍攝緊急出口指示證、煙霧偵測器、滅火器、自動灑水器…等相關照片。四、實習機構(一)面試回報與進用1、實習名額核定後,就網站登錄之青年名單自行通知面試遴選,並需審查錄取青年資格須符合本計畫規定。2、錄取名單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錄回報,並個別通知開始實習之日期。3、實習機構與實習員得合意提前結束實習,其原因不歸責於實習機構者,所遺之實習名額得繼續申請,於報經專案協力群確認並轉本會同意後,於實習職缺屆滿前3個月自實習登錄之名單中遴補,並主動回報專案協力群。4、已核給之名額,最遲應於98年7月31日前完成媒合,屆時未完成進用之名額,由本會調整至候補實習機構遞補或開放其它單位提案申請。5、指定專人辦理實習員工作指派及督導管理與輔導。實習員之工作內容、項目及配置地點應與核定計畫相符。(二)辦理實習員勞健保加退保手續,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提撥勞工退休金。(三)薪資請領補助1、實習期間由本會補助每名實習員每月約2萬6,190元(含勞、健保、勞退金及職災,依實際投保金額核實補助,惟每月最高不得超過4,190元)及98年終獎金。2、實習員若於中途離職致未達整月者,當月薪資=22,000元-(22,000元÷當月日數×請假日數)。3、實習機構每月25日應辦理實習員薪資請款,並檢附相關文件,送專案協力群彙整審查後,於當月月底前送達本會,由本會撥入實習機構指定帳戶,實習機構應於次月5日前將請款當月之薪資,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發給實習員。相關文件為:(1)進用第一個月:當月實習員清冊、請領薪資總額領據。(2)次月起:當月實習員清冊、請領薪資總額領據、實習員上月薪資印領清冊。4、製作所需單據資料,並協助本會辦理核銷作業。(四)辦理簽約1、與本會簽訂實習計畫合作契約。包括:(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場所。(2)督導機制:實習機構應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由督導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3)實習員成效考核:A、實習員請(休)假,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B、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依實習員本薪半數於計畫期間之在職月數比例計給,計算公式=11,000元×在職月數÷12);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4)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5)實習員與機構間之勞動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6)其他不得違反本計畫規定之相關事項。2、與實習員簽訂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五)其他配合事項1、配合專案協力群視需要排定之訪視關懷等事宜。2、提供實習機構經驗分享。(六)實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補助:1、進用之實習員為負責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2、進用之實習員,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3、進用之實習員同時接受本計畫其它申請單位之僱用。4、有不實申領之情事,經查屬實。5、虛報、浮報,或所送資料經查證不實。如涉及偽造文書等不法情事,另移送法辦。6、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會或專案協力群查核之情事。7、進用實習員期間,發生非法解僱人員、重大勞資爭議之情事或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8、進用實習員期間,原聘員工及實習員(含部分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餘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將停止該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實習機構。9、於本計畫補助期間,勞動條件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者。10、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五、參與本計畫青年(一)報名:1、於本計畫專屬網站登入履歷資料。2、先閱讀實習機構實習計畫,瞭解實習機構性質、實習內容、應具資格條件等資料。3、於線上投遞履歷。(二)面試等候實習機構通知面試,面試時應先行檢送實習機構下列資料: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與正本相符之中文畢業證明書影本。(三)實習員權利與義務1、經實習機構通知錄取後,辦理報到、進行實習。2、實習員須詳讀本計畫專屬網站所提供之職場須知。3、實習員至實習機構實習以1次為原則,並應與實習機構簽訂「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實習期程為期1年,屆期即終止勞動契約,實習機構無需支付資遣費,簽約時應檢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4、實習員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機構現有作業與管理規範(例如每日實習時間、請假規定等)。5、實習員應配合實習機構,報到時提供個人存摺封面影本,於實習薪資印領清冊親自簽名或蓋章,以利實習機構向本會請領經費。6、實習員必須確認本身符合計畫資格條件,不符合資格者本會將不予補助7、實習期間由本會補助每名每月薪資2萬6,190元。(實習員須自行給付勞健保及勞退金自付額)8、提供實習經驗分享。9、實習員應配合專案協力群或本會委託研究單位之調查。調查所得資訊,將做為政府策訂青年就業相關政策之參考。拾壹、經費來源:由行政院「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拾貳、預期效益一、預估可提供1,500名95~97學年度大專校院畢業青年進入非營利組織先實習,以順利銜接就業。二、以青年活力與專長,協助非營利組織順利渡過金融海嘯危機,朝向永續經營與發展。拾叁、附則:本方案俟「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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