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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交通事故答辩状篇1答辩人:xxxxx答辩人因原告诉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一、答辩人非原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适格被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坐的车辆浙J57315虽为答辩人所有,但该车辆实际的运营使用人为海畅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海畅物流已办理借用手续。原告与驾驶员均系浙江海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该二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履行职务行为而导致的损害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对该损害亦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原告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后,不足部分应向机动车使用人主张赔偿责任。二、本案中原告诉求的三级护理依赖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不符,答辩人不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为本案的正确被告,原告的三级护理依赖诉求与原告实际身体状况也不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而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根据《人体损伤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附录B.1.2的规定,认为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构成三级护理依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之规定,根据评分标准确定护理依赖级别。因此,答辩人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十级伤残、三级依赖护理表示异议。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虽右大腿中段截肢,但其双手及左腿均健康存在,若配置残疾器并辅以相应的训练,原告定能够完成上述五项自理行为,从而做到生活自理。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自身非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三级护理费这一赔偿责任。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答辩人:xxxx20xx年1月20日交通事故答辩状篇2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被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作答辩如下:一、由于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答辩人与本案被告-之间存在的交强险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只在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的责任限额及保险责任范围内,依保险条款进行赔付。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其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均应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另外,在案涉交通事故中,受伤人数为三人。在本案起诉前,另一受害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作出(-)番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答辩人已经依据该判决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了-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了--元。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仅应在剩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内进行赔偿。二、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部分项目和金额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认定,具体如下所述:1、医疗费。由于答辩人已经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给同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故答辩人不应再赔偿被答辩人医疗费。另外,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医疗费用中,住院费用因无费用明细相佐证,无法确认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应全额视为其损失,酌情只应按金额的70%确定;被答辩人出院后支出的门诊费用则完全无法证明与案涉交通事故的关联性,不应视为其医疗费损失。2、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被答辩人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在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时应当对此予以考虑。答辩人仅同意按照2500元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3、残疾赔偿金。据答辩人调查,-并无名叫-的员工,该公司-年-月-日也并未出具《居住证明》、《收入证明》。该公司为正规公司,所有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会保险,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凭证,故被答辩人的工作情况无法证实。因此,被答辩人的残疾赔偿金不应按城镇户籍标准计算,而应按农村户籍标准计算。4、护理费。答辩人同意按照护理11天赔偿护理费,但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出证据证明其支出的护理费金额,在此情况下答辩人仅同意酌情按40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费总额即为40元/天×11天=440元。5、误工费。由于-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不具有真实性,故现无证据证明其因案涉交通事故误工及因误工受到了损失,故该项诉请应属于证据不足。答辩人仅同意按12006元/年作为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另外,考虑到其伤情,答辩人依据保险公估公司的《医疗审核报告》,同意按120天计算其误工损失。因此,答辩人认可的被答辩人误工费为12006÷365×120=3936元。6、交通费。因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支出交通费的事实及金额,故其诉请赔偿的金额答辩人难以认同。本案中答辩人同意酌情赔偿其交通费500元。7、营养费。被答辩人未举证证明其营养费的支出,也无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其需要加强营养,故对该项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赔偿。8、伤残鉴定费。根据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答辩人的全部赔偿义务都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此对伤残鉴定费答辩人不同意进行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答辩人的诉讼成本,由其自行负担。三、关于诉讼费的承担问题。根据前述条款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答辩人不负责赔偿。故对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诉讼代理人:日期:二〇xx年八月日
本文标题:2022年度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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