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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公证员执业审批流程图:逐级上报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或考核意见省司法厅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其中,经办人在收到报审材料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材料,按照公证员执业审批的流程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准予变更的,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在变更决定作出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司法局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司法厅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备案材料不完整的,退回申请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报司法部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省司法厅进行复审。其中,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符合申领条件的复审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3—律师执业审核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4—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告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材料,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到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材料或者依职权予以注销的,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注销后,收回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5—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自收到材料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通知报送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变更分所登记事项材料,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报刊上公告。收到律师事务所分所注销申请材料或者依法予以注销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注销后,收回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公章以及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公告。—6—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接司法部通知后,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收到代表机构开业申请后,办理开业注册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批。收到代表机构变更申请材料,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申请在原住所地城市内变更办公地址的,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后,报司法部备案)。收到代表机构注销的申请材料或者依职权撤销执业许可证,按照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予以公告。—7—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司法厅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联营的决定,颁发联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联营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终止联营的,按照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流程办理注销手续。—8—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10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9—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司法厅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不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用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市司法局收到材料之日起10内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10—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初审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核。其中,经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符合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批收到代表机构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收到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变更材料,按照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和代表执业核准流程出具审查意见报司法部核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司法部撤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执业许可并收回其执业证书后,办理注销其执业注册。—1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审查流程图:申请人提出申请住所地司法局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住所地司法局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司法厅材料不完整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将初审意见报司法部审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核和对申请人有关法律专业知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则的考核。其中,经办人在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提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初审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2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厅律师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和分管厅长批准。—1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图: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书。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申请材料,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依法予以执业注销的,按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流程办理注销手续。—13—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图: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司法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司法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在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6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公告收到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申请材料,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予以注销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14—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图:不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申请人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省司法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省司法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其中,经办人在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材料后6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建议,并提交处长。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分管厅长审签。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公告收到司法鉴定人变更申请材料,按照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予以注销的,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文标题:浙江省司法厅行政执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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