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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行政答辩状是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行政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书面答复,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怎么写呢,以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借鉴。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1答辩人:韶关市浈江区地质矿产局地址:韶关市韶瑶路10号电话:88xx0负责人:杨能(该局局长)因梁浩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浩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20x]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1、本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本案中,原告梁浩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2、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②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3、我局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①我局在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浩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②我局在对梁浩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20x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浩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法定代表人:二0xx年七月三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2答辩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委告知书认定申请人在新郑路1**号建设的“****美食广场”工程违法,答辩人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郑建罚先告字[201x]216号)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被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美食广场是陇海村组织村民集资,委托我公司负责改建的,美食广场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为陇海村。2011年8月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和美食广场的所有权均是陇海村,拟对我公司进行处罚,明显是对被处罚对象的认定错误。二、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的责任不在企业。改建施工前,我公司多次向市、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改建规划手续,规划部门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夜市街区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未明确办理规划要求为由不予办理规划手续,造成无法办理相关的建设手续。三、处罚幅度过重,与合理行政原则及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相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时应当遵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方式,如果为达致行政目的必须对相对人的权益形成不利影响,那么这种不利影响应当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并且两者应当处于适当的比例。处罚与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精神不符,201x年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2014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x〕11号)第八条,着力减轻企业负担中明确指出: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美食广场,建筑面积为19200平方米、造价1015万元,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依次为轻微、轻微、轻微,然而贵委对我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或者存在适用错误。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之规定“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因此,拟处罚第一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适用法规错误。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拟处罚第二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擅开工建设,处人民币30万元罚款”,使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责令改正或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范围内裁量。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轻微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的罚款。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通知的第二条“轻微”和“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下”不含本数。因此,拟处罚第三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人民币13万元罚款”。该项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此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有限公司二0一x年八月**日
本文标题:行政处罚听证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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