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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号《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经2008年3月24日华阴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市长: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2—华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新开工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相关审批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部门办事效率。结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开工条件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二)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第二条:市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共同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3—第三条: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第四条: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范要求向市经济发展局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市经济发展局根据有关规定上报上级发改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市经济发展局等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环境保护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此前发布的《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与本条规定程序不一致的,以本条规定为准。—4—第六条:市经济发展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个工作环节规范运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局不得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经济发展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局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要撤销有关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开工项目实行报告制。无论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依照前述规定完成各项手续后,预备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市经济发展局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和拟开工时间,并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市经济发展局建立健全相应的新开工项目登记管理档案。第八条:信息公告。市经济发展局负责将全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5—第九条:监督检查。各类投资主体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投资建设程序。(一)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报告和接受监督。(二)对于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经济发展局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三)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开工报告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停止建设,并由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依法予以处罚,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四)对于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和施工许可的项目,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要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五)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附件:—6—1、项目运作总流程图(政府投资项目流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流程、企业备案制项目流程)。2、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和备案表范本。4、征收土地程序。5、项目用地办理土地规划工作流程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申办程序。7、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8、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9、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10、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11、现状用地“招拍挂”拆迁工作程序。12、新征建设用地费用一览表。13、陕西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内容及要求。14、土地预审申请报告、预审申请表、预审意见书、建设用地申请表、国有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方案签报表审批单、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签报审批单规范文本。1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程序。1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1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流程。—7—1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2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21、建设工程收费一览表。2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许可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一)、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建设项目规费征收审核单、规费缴纳通知单、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申请、圈砌围墙等构筑物许可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工程项目报建的申请、工程的招标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等规范文本。—8—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项目运作总流程图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持可研批复)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附:政府土地审批件或土地使用证)—9—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向城建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附:政府土地审批件或土地使用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持核准批复)注: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见《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如有调整以最新目录为准)—10—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简要说明:(一)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对国务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采用下划线的形式表述,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没有下放。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明确划分了省市两级的核准权限;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级—11—政府核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5000千瓦(含)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电站项目按水库项目权限进行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2—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1万千瓦(含)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不含)--110千伏(含)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13—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县道、乡道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不进行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
本文标题:项目运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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