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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转为借款答辩状答辩状是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下面是网友分享的“工程款转为借款答辩状”,欢迎阅读参考。工程款纠纷答辩状一答辩人:XXX,19XX年1月1日生,地址:XXXXXX被答辩人:XXX住址:XXXXXXXXXX(以下称“原告”)诉讼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进行答辩如下:一、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亦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在诉状中所提及的《合同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前(下称“理事会”)和原告,而被告只是理事会的成员之一不能代表理事会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与本案不具有直接民事法律关系,亦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被告未代表理事会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是因原告未履行合同约定属于行使《合同法》中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三、原告诉请索赔无依据。1、工程款问题。原告实际完工不足整个工程量的三分之一,却在诉状中按照完成工程量的50%请求四被告支付工程款,事实不充分且缺少法律依据。2、建材损失问题。合同约定,原告对工程包工包料,因此原告对整个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材料等资源有完全的安排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诉称水泥硬化、竹架腐烂、沙石废弃荒野等,其原因都是因原告没有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致使损失产生,被告及理事会没有义务对该建筑材料进行看管,对该损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3、建材涨价问题。原告诉称,目前砖钢筋水泥等主要材料涨价超过20%目前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该涨价请况。并且,造成建材涨价损失的原因是原告消极怠工,并非被告的原因所致,因此被告也不应该承担因建材涨价而造成的损失。四、被告与其他被告并无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连带责任。被告在本案中只是受本村村民的委托成为理事会成员对工程进行监督,与其余各被告并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更何况是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被告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遭拒绝后也是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索赔方面也于法无据。因此与事实于法律,被告均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另,除本案原告的诉由不能成立,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外,被告现向法院提出以下反诉请求:1、本诉原告郭仁川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现请求法院判令其进行无偿返工。2、本诉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农历2010年10月前完工,只完成不到三分之一的工程质量给我村造成的损失共4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该全部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完成祠堂工程的修建工作。否则,前江村有权终止该合同,为此造成的损失由本诉原告自行承担。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X20XX年1月1日工程款纠纷答辩状二答辩人:彭子富性别:男民族:汉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地址:xxx电话:xxx被答辩人:周言稳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答辩请求: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具体到本案中,自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辩人共向被答辩人借款本金人民币共计950万元,并且答辩人收到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月x日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本文标题:工程款转为借款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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