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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 第2章__职业道德与审计准则
审计学(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宋常主编第2章职业道德与审计准则2.1职业道德2.2审计准则2.1职业道德2.1.1职业道德的含义2.1.2业务能力的要求2.1.3业务承接的要求2.1.4对委托单位和同业的责任2.1.5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2.1.6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2.1.7法律责任及其风险预防职业道德是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对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业务能力、工作规则及职业责任等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所做的规定和要求。职业道德含义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保密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职业怀疑的态度和职业行为职业道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2010(一)诚信;(二)独立;(三)客观和公正;(四)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五)保密;(六)良好的职业行为。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不利影响):1、自身利益威胁。如果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会员的职业判断或行为产生不当影响,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2、自我评价威胁。如果会员对其(或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的其他人员)以前判断或服务的结果做出不恰当评价,并且将据此形成的判断作为当前服务的组成部分,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3、过度评价威胁。如果会员过度推介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某种立场或意见,以致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4、密切关系威胁。如果会员与客户或雇佣单位存在长期或亲密的关系,而过于倾向他们的利益,或认可他们的工作,将产生密切关系威胁;5、外在压力威胁。如果会员受到实际的压力或感受到压力(包括对会员实施不当影响的意图)而无法客观行事,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2.1.2业务能力的要求1.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1)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专业教育水平和专业工作经历;(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有关教育和培训的制度规定及要求,不断接受继续教育,保持和更新专业知识,充实和发展专业技能;(3)注册会计师应当避免承担和从事不能胜任或不能按时完成的任务,对于需要其他专业人员协助才能完成的任务,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所委派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4)注册会计师助理人员在执行业务之前,需经过专门培训,注册会计师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必须切实予以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工作的结果检查。2.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守则:(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遵循执业准则;对于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中未作规定的重要事项,则应参照国际惯例处理。(2)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虚假、舞弊、不实等情况,应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在出具的报告中予以揭示。(3)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发现委托单位会计账目和财务报表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调整或改正;对于未作调整或改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4)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遇到委托单位示意作不实或不当证明、对需要检查的对象不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或有意提供伪证的、有意阻挠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等情况的,则应予以拒绝或中止审计工作,并说明理由。(5)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完成审计程序、认真研究审计记录和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形成审计报告,并以恰当的、不令人误解的方式陈述报告意见;未经规定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不得为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签发报告和出具其他证明性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6)对于委托单位的预测、计划等含有不确定因素的未来事项,注册会计师不得就其可实现程度作出保证。当然,不限制注册会计师以咨询的方式协助或代替委托单位从事预测、计划或可行性研究工作。(7)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不得代行委托单位管理职能,应避免承担管理决策的责任。在承接客户的业务之前,审计人员应当确定承接该项业务是否对其职业道德的遵循产生威胁,审计人员只应承接能够胜任的专业任务。2.1.3业务承接的要求(1)注册会计师执行的各项业务,均应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本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2)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之间的业务委托关系,应实行双向自由选择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干预委托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或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承接上的自主权。(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介上直接或间接地作诋毁同业或自我夸张、内容虚假、容易引起误会的广告,也不能向其他单位或组织散发具有上述倾向的函件。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业务范围、开业声明、迁址之类的广告不在此列。(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也不得向本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取得委托业务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收取介绍费、佣金、手续费或回扣等。(5)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降低收费或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招揽业务。(6)对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与其他机构进行收益分成式的业务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聘请其他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以及各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不在此列。(7)注册会计师和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借用本人或本组织的名义承接、执行业务。2.1.4对委托单位和同业的责任1.对委托单位的责任:(1)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地完成委托业务。(2)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工作中得到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3)审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下同)在提供审计服务时,应当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收费,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同业的责任:(1)各会计事务所应当树立“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宗旨,互相尊重,团结合作,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信誉。(2)会计事务所可以跨地区承接和执行业务,所跨地区的同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阻挠或排斥。(3)委托单位变更委托的会计事务所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相互了解和介绍变更的情况和原因。(4)委托单位变更委托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予以支持和合作。2009年CPA考试题: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A注册会计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根据审计业务的要求,组建了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假定存在下列情形,要求:针对上述情形,分别判断是否对审计独立性构成威胁,并简要说明理由。(1)A注册会计师以市场价购买甲公司开发的房产一套,并一次性支付房款150万元。(2)A注册会计师的岳母于20×7年购买甲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面值2000元,即将到期。(3)接受委托后,项目组成员B被甲公司聘为独立董事。为保持独立性,在审计业务开始前,ABC会计师事务所将其调离项目组。(4)ABC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C不属于项目组成员,其妻子继承父亲遗产,其中包括甲公司内部职工股20000股。(5)项目组成员D的堂兄在甲公司担任后勤部副主任。【答案】(1)对独立性不构成威胁。项目组负责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房屋,且款项已经全部支付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2)对独立性构成威胁。项目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的直接经济利益,视同注册会计师本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威胁。(3)对独立性构成威胁。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同时担任审计客户的独立董事,所产生的自我评价、经济利益威胁非常重大,以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所以即使调离项目组,对独立性的威胁也非常重大。【答案】(4)对独立性构成威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从审计客户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合并产生的),不允许拥有这些利益,故产生对独立性的威胁。(5)对独立性不构成威胁。项目组成员D的堂兄不属于其直系亲属,且堂兄的工作与财务报表的编制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对项目组成员D不构成独立性的威胁。2009年CPA考试题(新)2.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8年度财务报表,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项目组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遇到下列与职业道德有关的事项:(1)A注册会计师与甲公司副总经理H同为京剧社票友,经H介绍,A注册会计师从其他企业筹得款项,成功举办个人专场演出。(2)审计项目组成员B与甲公司基建处处长I是战友,I将甲公司职工集资建房的指标转让给B,B按照甲公司职工的付款标准交付了集资款。(3)审计项目组成员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院校。(4)审计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于20×7年2月购买了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20万元。(5)ABC会计师事务所原行政部经理E于20×5年10月离开事务所,担任甲公司办公室主任。(6)甲公司系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8年末,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父亲拥有乙上市公司300股流通股股票,该股票每股市值为12元。要求:针对上述事项(1)至(6),分别指出是否对审计项目组的独立性构成威胁,并简要说明理由。【答案】(1)威胁独立性,因为审计项目组成员A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H具有亲密关系,而且发生了直接经济利益关系。(2)威胁独立性,因为审计项目组成员B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人员具有密切关系,并购买了被审计单位的商品且交易金额较大,发生了重大的商业关系。(3)不威胁独立性,虽然审计项目组成员注册会计师C与甲公司财务经理J毕业于同一所财经院校,但是二者不具有亲密关系,也没有发生经济利益。第(4)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项目组成员D的朋友,不是D的近亲属,其拥有甲公司的债券,并不能够视同是D拥有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关系,也没有说是密切的朋友,所以不构成对独立性的影响。(5)不威胁独立性,虽然事务所的行政部经理E已于20×5年10月加入审计客户担任办公室主任,但是他与事务所没有重要联系,而且其现在所处的职务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6)威胁独立性,审计项目组成员F的直系亲属在可以对审计客户甲公司施加控制的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对于该实体重要,因此产生了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国家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等。国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共12条,见教材。2.1.5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审计工作,并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共11条,见教材。2.1.6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2.1.7法律责任及其风险预防(1)过失责任: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在履行法定义务时未能恪尽职守,未能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与谨慎,以致给他人造成损失。按其程度大小,过失可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2)欺诈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道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假描述,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欺诈与过失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不良动机。1.法律责任CPA教材的定义: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给被审计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一)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1.违约(抄写)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未能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2.过失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1)普通过失。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造成过失。(2)重大过失。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而造成的过失。3.欺诈及推定欺诈欺诈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推定欺诈,又称涉嫌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二)、相关法规中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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