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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答辩状【汇集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答辩状【汇集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除上述观点外,答辩人对于本案保留以下答辩意见:【第一篇】1、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答辩人即使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应由作为雇主的被告及直接侵权人被告许美丽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2、关于赔偿数额,答辩人认为:(1)误工费计算不符合客观事实,误工时间为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元/年计算为计算标准,误工费应为人民币元。(2)护理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护理期限为天,以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人民币元/年为计算标准,护理费应为人民币元。(3)原告主张交通费的损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证据的真实性、与治疗之间的关联性均存在疑问,故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4)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人民币元/天,计算天共人民币元。(5)营养费数额偏高,应为人民币元。(6)残疾赔偿金数额过高,原告为农村居民,故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元/年为计算标准,伤残九级十级,残疾赔偿金应为人民币元。(7)精神损失抚慰金数额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裁决。综上,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求。即使答辩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属轻微过失;且主张的部分赔偿项目及金额欠缺理据,故恳请贵院酌情考量本人的答辩意见并依法作出裁判。此致人民法院签署时间:年月日答辩人:附:答辩书副本份;参考资料,少熬夜!证据材料份答辩状【第二篇】答辩人:__________,男,______岁,____族,_______省_____市人,现住_______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__号。答辩人因_______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十余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价值观、人生观基本一致,偶尔为点家庭琐事争吵几句属正常现象,根本不会影响夫妻感情,原告属一时冲动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状【第三篇】答辩人:,男,x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26号。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答辩人彭长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0年1月30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经鉴定,彭长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参考资料,少熬夜!证明是磊伤害、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1)证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手。(2)证人生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3)证人x0年4月27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4)证人生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时,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x0年1月30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P3中:“我看见一个20多岁的后生,拿了一件铁器将当地一中年男子的头打破了。”以及x0年6月30日证人久的证人证言P3中:“、胜都是被老板娘的儿子垒用消防栓打伤的。”x0年6月30日证人兵的证人证言P1中:“是老郭的儿子打伤胜、。”x0年6月30日证人春的证人证言P3中的证人证言中:“这时,郭老板的儿子磊从外面赶了过来,手上拿着一根大扳手……磊拿着扳手对着彭长头部打去……磊又往胜打去……。”这些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的证人证言也证实了案发当时,被答辩人磊是在现场的,且用消防扳手打伤了我和胜。二、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称自己案发当天一直在机场值班,一直没有踏入案发现场一步,对当时的现场情况一无所知。但是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发当时在机场值班的证据,仅凭被答辩人的辩解,不足以认定。而且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三、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是婷叫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与事实严重不符。如果当时是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我和胜的,在南庄坪派出所做出的《询问笔录》以及我方做的《询问笔录》中,应该就会有这几个人的出现,但是以上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对相关人员的描述,而是统一的指向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郭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的。仅凭被答辩人磊一方做的《询问笔录》不足以认定是婷叫参考资料,少熬夜!来的四五个社会上打架的混混打伤了我和胜,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四、被答辩人郭磊在上诉状中称本案中所有证人与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也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在我们向法庭提交的证人斌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斌很明确的表示“我和双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益阳人在这做生意,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公平就照事实说。”证人生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表示自己是永顺人,他哥哥在荷花机场门口开餐馆,他来这十几年了,跟当地老百姓也认识一些,武和是很老实的两个人,觉得派出所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太不公平,欺负老实人。证人顺于x0年4月28日的证人证言中也表示自己是大坪人,x6年到荷花机场扩建指挥部上班,来来去去认识了本地的老百姓,但也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这件事其实真的是一个小事,将车子让一下就没了,但老板一家太占强,非得打伤人,让人觉得不平。以上的证人都是觉得这件事情对于我和胜不公平,以一个普通人的正义感做出的对事实的如实叙述,也没有与我和胜存在特殊的关系。五、被答辩人称本案的取证力度不够,证据的完整性,严谨性及可信度均存在不同的问题。但是根据本案已经有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彭武胜。六、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8万元毫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在本案中,身体受到伤害的是我和胜,被答辩人是施害方,要求法院判决我们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8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此致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x1年11月07日答辩状【第四篇】答辩人: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人民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答辩人:陕西金银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渭阳路78号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贵院已经受理,现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参考资料,少熬夜!一、关于“判令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元,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根据x年8月16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条“合同价款暂定价元(以决算为准)文明工地施工费:元”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工程结算时,按20xx年8月26日协议条款及双方承诺方式另行结算。”之约定,答辩人付款的依据应是双方的结算的合同价款,但双方至今尚未进行结算。其次,x年6月13日,由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共同委托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决算,x年10月16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出具了《工程决算书》。但x年3月24日,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撤销了x年10月16日公布的该工程决算书,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决算费用。并建议双方通过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该工程结算问题。至此双方委托第三方决算仍无结果。综上,至今为止,双方未进行结算,委托第三方决算亦无结果。因此在本案工程总价款尚未确定之前,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余额元尚无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另,“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诉讼请求,并不是具体的数额,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二、关于“判令答辩人赔偿损失6549555元”之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被答辩人诉称“二是因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的逻辑是,造成其6549555元损失的原因是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答辩人是否按照工程进度及时付款呢,根据x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内付清。”之约定,答辩人支付进度款的时间点为两个,一是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总价款的80%。答辩人是否违约答辩如下:首先: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从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时,从参考资料,少熬夜!未给答辩人报送工程进度,答辩人只能根据被答辩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根据x年8月1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条“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条“承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报表”、第条“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的报告”之约定,因被答辩人从未给发包方答辩人报送过任何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因此,是否按月进度款的80%支付,答辩人不存在违约情形。其次,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即使按照被答辩人认为的工程总价款元的80%计算,应是元。根据x年6月11日至x年4月30日《王城国际工程款明细单》共付款元,加上x年10月28日付款50万元、x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x年2月11日付款5万元共计元。因此答辩人在x年4月底竣工时,已经支付了工程总价款的%。更何况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价应为元,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付款行为,答辩人并未违约。第三、既使因为答辩人不按照工程进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误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辩人遭受工程管理费用损失2900400元,机械租赁费用损失957600元,架管、扣件、丝杆等材料费用损失2269555元,应由答辩人举证证明,并在法庭审理中有待进一步查证。综上,支付工程进度款答辩人并未违约,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因为事实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值得提醒的是,答辩人已经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共计元,而根据答辩人的决算,工程总造
本文标题:答辩状【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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