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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公司专利管理制度4篇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公司专利管理制度4篇,供您参考阅读。公司专利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制度,维护专利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机构、专利人进行管理和监督。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二章专利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合伙制专利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人资格。第五条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人资格;(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机构执业的经历;(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参考资料,少熬夜!(四)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品行良好。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三)作为另一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专利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专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第八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专利机构申请表;(二)专利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开办专利业务申请表;(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业务的函件;(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五)专利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或开办专利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第九条设立专利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一)申请设立专利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参考资料,少熬夜!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第十条专利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第十一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第十二条专利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人;(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第十四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人;(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参考资料,少熬夜!加规定专利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第十六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机构统一管理。专利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七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第三章专利人的执业第十八条专利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人执业证。第十九条专利机构聘用专利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专利人资格;(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三)不具有专利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四)由专利机构聘用;(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品行良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人执业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三)领取专利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机构的;(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专利人执业证申请表;(二)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参考资料,少熬夜!(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四)专利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机构的解聘证明;(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认为专利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专利机构辞退专利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人;专利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机构。专利机构与专利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机构收回其专利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六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业务。第二十九条专利人承办专利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业务并收取费用。第四章专利机构及专利人的年检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十一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第三十二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内容包括:(一)专利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二)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三)在专利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是否持有专利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四)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是否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五)专利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业务数量;(六)专利机构的财务情况;(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一)专利机构和专利人年检登记表;(二)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三)专利机构注册证副本;(四)专利人执业证;(五)财务报表;(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第三十四条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或者专利人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第三十五条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业务。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结果。参考资料,少熬夜!第三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公司专利管理制度2第一条公司在开发的科研项目、研制新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由发明人、设计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创新内容形成专利资料,报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领导审核。第二条对于确定申请专利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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