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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值班执勤制度最新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值班执勤制度最新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值班管理制度【第一篇】第一条总台及各楼层值班小姐,统称总办文员。第二条总办文员上班须着工作装、化淡装。第三条总办文员要按以下程序工作:8:15到公司,穿工作服,检查打卡机,挂领导值班牌,开空调机(夏天);8:20,站立迎侯员工上班,主动递送卡片;8:30收卡。由公司派车接送上班的员工,因堵车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不能准时上班的,不以迟到论,但要注明原因。第四条总办文员对待员工或其他客人,要礼貌大方,热情周到,对来找高层领导的客人,要问清事先有无预约,并主动通知被找领导;客人到领导办公室后,应主动递送茶水;客人离开后,应及时收拾茶杯。第五条各楼层的文员,应视本楼层的具体情况,参照总台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文员要保持会议室的整洁,早晚各检查一次。会议室开会时,应事先做好清洁工作,并主动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倒茶水。会议结束后,立即清理会议室。第六条值班文员应推迟30分钟下班,各楼层文员下班前应先关好空调整机并检查各办公室,发现里面没有人时,应锁门关灯,做到人离灯灭。如有员工确因工作需要须加班时,要告知其离开时通知总台。当天值班的总台文员,亦应在员工下班后巡逻楼层,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第七条总办文员违反本制度或其他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制度的,视情节给予其批评,或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理,屡教不改的,扣除当月奖金直至给予辞退处理。机关值班制度【第二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管理参考资料,少熬夜!相对人权利、义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或由政府直接管理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制度。前款所称制定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新制定、修改和废止。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制度:(一)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依法采取应急、避险、交通管制等临时性行政措施制定的文件;(二)部署工作,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的文件;(三)会议纪要。违反本制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创设基金,不得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不得设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应与WTO原则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无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原则上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存在可行性或适当性问题的,审查机关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工作应坚持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公告”和“通告”等。第二章起草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由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参考资料,少熬夜!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业人员、组织起草。第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或者由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联合起草。第十一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门组织起草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其内设的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统一审核、修改,报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第十二条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形成送审稿后,报政府审议。报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在正式发布前应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府法制机构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政府审议。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在公布之前送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第十四条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送审。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时,送审部门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的公函;(二)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四)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五)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六)其他有关材料。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申请,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的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第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的部门。参考资料,少熬夜!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送审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送审的部门可以公开发布送审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不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作出审查同意的意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补充修改或者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送审的部门:1、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2、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3、有关部门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送审部门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充分协商的。第十九条部门送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第二十条送审部门对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并同时抄送县政府法制机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作出说明。第四章发布与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发布。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大足新闻周刊》或者《大足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等载体上发布。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第五章备案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备案。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参考资料,少熬夜!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备案的公函;(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五)已公开发布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第二十七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不一致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视情况提出撤销或者改正的建议,并报政府决定。第二十八条送审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送审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材料,重新提请审查。第六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第三十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对部门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该文件的载体上公告。(二)对部门未经备案且与政府法制机构的原审查意见不一致或违反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或政府法制机构可责令限期报送审查、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执行,也可直接予以撤销,并责令其在公开发布原文件的载体上公告。(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依照本制度送审或者备参考资料,少熬夜!案规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审查,并答复提出审查建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部门为贯彻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增加规范内容或明确具体规定的,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按照本制度执行。修订、废止规范性文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第三条所称的“应急、避险”是指:(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利益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的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值班的管理制度【第三篇】为明确工作职责,严肃值班纪律,实现机关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机关值班制度。一、值班安排机关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履行值班职责,按照要求做好机关值班。具体值班安排由综合科负责,每月1号前公布机关值班具体安排。二、值班要求(1)白天值班正常工作日值班由综合科承担,不再安排机关其他人员;周六、周日和节假日值班由综合科统一安排值班表。节假日白班值班时间:夏季:8:00————20:00(中午、下午按要求做好交接班)。冬季:8:00————19:00(2)晚上值班值班时间:20:00—————次日早8:00(冬季19:00—————次日早8:00),具体值班要求见《行政服务中心机房值班管理制度》。三、值班人员职责1、负责值班期间接听电话,处理有关事务,做到参考资料,少熬夜!上传下达。2、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同时监督检查保安、保洁到岗工作情况。3、负责机房的设备安全及有关工作业务。4、值班人员按要求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5、值班安排实行每月一公布,值班情况纳入平时考核,因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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