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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异议答辩状(精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异议答辩状(精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执行异议答辩状【第一篇】答辩人:彭xx,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县xx镇市xx煤矿生活区xx号。被答辩人:欧阳xx,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xx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xx”、“执行标的物不是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xx创办的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xx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xx在xx市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欧阳xx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的一栋房屋及xx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xx、欧阳xx、欧阳xxx继承。其中被答辩人欧阳xx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万元)。在调解书中刘xx、欧阳xx、欧阳xxx均是被告,也就意味着三被告连带(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偿还答辩人的债权。2、在本次执行异议听证前,答辩人找到旷xx(原参考资料,少熬夜!xx村精细化工厂,现x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xx(原xx村精细化工厂股东)、姜xx(与被答辩人欧阳xx父亲欧阳xx很熟,其老婆曾在原xx村精细化工厂任会计。)了解现x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欧阳xx名下的股金来源时,三人证实欧阳xx在xx公司的股金是其父亲将原xx村精细化工厂与xx公司合作并整体搬迁而产生的。换句话说,xx公司欧阳xx名下的股金就是欧阳xx的生前遗产,且该份遗产已由被答辩人欧阳xx一人全部继承。因此,在执行阶段的执行裁定书将被答辩人欧阳xx列为(直接变更主体)被执行人并将她在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作为执行标的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20xx年xx月xx日异议答辩状【第二篇】依据贵局发文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发文编号为20xx异38449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请求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索谱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索尔+SUOER”异议申请,并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理由是:一、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拥有的任何权利。1、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所称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注:异议人商标是指注册号为4785067权利人为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方华仕的注册商标)的模仿,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消费者误认”(见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意见),理由是:、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是2005年7月18日,初审公告日期是2008年7月6日,适用范围是第九类。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12月22日。请注意,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异议人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之前,被异议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异议人的商标还没有初审公告,答辩人怎么可能模仿复制呢!更谈不上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了。参考资料,少熬夜!、被异议商标和答辩人拥有的注册号为3265842的内容为“索尔”的注册商标(以下称“索尔”文字商标)、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李波拥有的注册号为4503359内容为“SOUER”的注册商标(以下称“SOUER”字母商标)及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有紧密联系。、从申请或成立日期上,“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答辩人成立时间均比异议人商标早;且“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均是第九类,具体说:“索尔”文字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一)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6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三年时间。“SOUER”字母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二)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2005年2月7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五个月时间。答辩人(见答辩人证据三)成立于2005年6月24日,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索尔”,答辩人成立日期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将近一个月时间。、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索尔”沿用了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及“索尔”文字商标中的文字“索尔”;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索尔”文字的汉语拼音,其形状也沿用了“SOUER”字母商标中的形状。2、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区别在于:首先,文字不同,异议人商标文字部分是“索谱尔”,而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是“索尔”;其次,字母不同,异议人商标字母部分是“SSUOPUER”,而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SUOER”;第三,文字和字母在商标中位置不同,异议人商标中文字在下方,字母在文字上方,被异议商标恰恰相反;第四,商标中第一个字母形状明显不同,异议人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规则的方形或长方形组成,而被异议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不规则的三角形和圆柱形组成。通过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无论从视觉效果上,还是从商标整体、主要部分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存在明显不同,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均不会对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产生混淆。另外,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商标抄袭模仿了上述“索尔”文字商标和“SOUER”字母商标。二、异议人商标既不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1、依据有关规定,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参考资料,少熬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等情况。很显然,异议人没有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2、异议人成立于20xx年4月30日,注册资金仅50万元,生产规模很小;异议人商标核准注册日是2008年10月7日。这么小的公司怎么可能在其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更谈不上是驰名商标了!3、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所谓的演员释小龙代言索谱尔合同的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该协议甲方签字人不是释小龙,却是高永伟,即使这份协议是真实的,这份协议如果没有得到释小龙追认,对释小龙是没有约束力的;对异议人提供的宣传画真实性不确认,这样的宣传画任何一家印刷厂都可以制作。三、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分析。1、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中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什么主体有权申请注册商标。很明显,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错误。2、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最后一页最后一段声称:“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被拒绝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异议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驰名商标,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如上所述,异议人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也不存在被异议商标模仿、复制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更不具有一参考资料,少熬夜!定影响,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综上所述。异议人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13条和第31条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故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答辩人保留三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10年5月11日异议答辩状【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参考资料,少熬夜!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XXX”商标,2005年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答辩人“XXX”商标发展历程: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1999年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项目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01年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2002年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2003年12月,
本文标题:异议答辩状(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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