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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网络大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考核内容: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本节重点)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国家预算(一)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收入来源的筹划)2.调节制约作用;(通过财政支出的领域、方向调节)3.反映监督作用。(为过程控制提供标准)(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如,中央——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5级(四)国家预算的构成★1.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成的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如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2.国家预算按预算的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的单位预算(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地方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级总预算组成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的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三、预算管理的职权(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总预算)(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权利: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义务: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的财政收入。(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二)预算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的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如: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二)预算的审批1.初审2.审查批准(三)预算的执行1.预算收入的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2.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的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营管理。(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四)预算的调整1.预算调整的范围: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打破收支平衡2.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3.预算调整的方法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六、决算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七、预决算的监督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级不设常务委员会)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了解)(一)政府采购法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二、政府采购的概念★“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机制、无竞争障碍)(三)公正原则(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地位)(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的功能(了解)(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适用范围:往往是一些大宗的、通用性的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的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活动。适用范围:限额标准以下的(教材错误)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的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的特征。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七、政府采购方式★(名称、适用范围)(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的招标)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具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广泛竞争等特点。(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适用范围:①因为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货商采购,②或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重过大(公开招标组织成本高)。(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如由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从中确定中标的供货商的方式。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招标流产)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招标书无法形成)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的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追加)。(五)询价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的方式。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判断)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概念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二)体系的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用于与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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