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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机要文件管理规定(通用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机要文件管理规定(通用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机要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篇】岗位职责:1、负责维护公司gmp文件系统,进行文件变更的审核、文件的编码、复制、发放、回收、归档、销毁等文件管理工作。2、组织制订、修订有关质量管理、生产管理、验证管理、计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管理标准、操作标准及记录。3、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包括各种资料的归档,档案室借阅台账登记,过期批记录等文件的销毁。4、各项认证检查的文件资料准备工作。5、负责生产质量技术资料等的管理工作。6、按时完成文件管理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如总结、计划、报告、管理层审核等。7、协助完成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质量管理工作。任职资格: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熟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方针政策等;3、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4、文字功底较好,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有英语读写能力基础。5、工作细致、踏实、有责任心;机要文件管理规定【第二篇】一、目的:为了更加有力地贯彻实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制定本规定二、范围: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与公司一切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允许向外发布和扩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文件、函件、文档、报告、报表、目录、清单、合同、协议、记录等。三、密级划分保密文件分为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和内部公开文件:1、“机密”文件:指泄露会使公司的安全及利益参考资料,少熬夜!受到严重损害的保密文件;2、“保密”文件:指关系公司未来发展,对公司根本利益有影响的保密文件;3、内部公开文件:指在公司内部公开,向外扩散可能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文件。四、密级确认保密文件根据文件密级不同,由拟制人提交部门领导做密级确认。密级确认的具体权限:1、机密文件:公司总经理确认。2、保密文件:各部门经理确认。3、内部公开文件:发文部门根据需要确认。五、密级标识1、机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机密”字样。2、保密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保密”字样。3、内部公开文件应在其文件每一页的左上角加印“受控”字样。六、打印和发放1、机密文件、保密文件、内部公开文件需专人打印。2、文件发放要有记录。机密文件、保密文件须发至收文人本人并有签收记录。内部公开文件可按部门发放。3、如确需对外提供保密文件的,应按密级由相关领导书面批准后,在提供前应先与需要方签订保密协议。七、查阅、复制1、查阅权限:查阅文件须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2、复制权限:复制文件须填写复印申请单。机密文件:总经理签字批准。保密文件:部门经理签字批准。八、保管、存档1、机密文件:文件的签收人和签发人保管。2、保密文件:收件人保管。3、内部公开文件:部门负责人保管。4、机密、保密文件的查阅和复制应在文件保管处登记,以备核查。5、机密、保密文件的保管人若将文件丢失,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挽回影响。参考资料,少熬夜!6、机密、保密文件须在存档室存档。九、管理责任1、保管人不得擅自复制机密、保密文件,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这些文件。2、不得让未被授权的人员查阅、复制、摘抄机密、保密文件。3、员工在离职时不得携带公司的机密、保密和内部公开文件。4、以上行为一旦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十、文件的销毁过保存期限的经总经理审批的无价值的文件,保管人员应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并制定销毁清册保存。十一、监督和检查部门领导应对本部门机密、保密文件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作好控制情况的相关记录,公司对各部门保密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重的要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机要文件管理规定【第三篇】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术语定义)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三统一)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第五条(制定主体)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参考资料,少熬夜!(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三)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将拟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主要内容和制定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报告,经同意后,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制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第七条(禁设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第八条(起草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第九条(征求意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资料,少熬夜!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第十条(意见处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统一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乡)人民政府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审查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报请审议)报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报请审议的请示;(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参考资料,少熬夜!(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情况等);(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六)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七)其它有关资料。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批准程序)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第十五条(统一公布)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第十六条(生效时间)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备案机构)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第十八条(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三)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四)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五)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其它部门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六)实行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参考资料,少熬夜!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第十九条(统一登记和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备案机构统一进行报备登记:(一)备案报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三)起草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备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备案机构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第二十条(备案监督)经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逾期未按意见书修改或废止的,由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第二十一条(备案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机构备查。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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