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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导读】这篇文档“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由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分享整理,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吧!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招生办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超过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条新生因创新创业实践需要、出国留学、入伍,或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外语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另行规定。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即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符合注册条件而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注册者除外),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六条我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第七条实行弹性学制。在基本学制内学生因学业或身体原因无法达到毕业要求者,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一)三年制学生不得超过5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7年。获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3年。(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三)超出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第三章课程类别与学分计算第八条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各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大类。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该课程所有教育教学环节(含理论课与实训、实习和实践课)的课时之和。学生必须独立修读完成必修课程和规定范围内的选修课程。第九条三年制各专业学分数一般控制在140-145学分之间;五年制各专业学分数控制在250-260学分之间。各专业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为:必修课约70%,限选课约25%,任选课约5%。第十条学院实行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学生毕业前应至少取得一项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学分的计算,以课程的授课时数及实践环节的天数(周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以上满一学期(一般以15周或以上)每周1节课为1学分计算,学分最小单位为0.5。教学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如毕业实习,不含理实一体课程),每周按1学分计算。第四章课程选修与免修第十二条各学期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学生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免修必修课。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选修选修课。第十三条学生选课每学期一般应修读20—30学分。一学期修读学分达不到20学分者,在该学年一般不参加评定奖学金,但可参加单项评选。第十四条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安排选修课。第十五条选课时间与选课手续(一)每一学期的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选修下学期的任选课程,于第十一周前将选课申请表交班级汇总上报所在系审批,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批后,由各系于第十三周前将该系学生选课情况汇总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于第十五周前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和征订教材,各系于放假前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程序时间主体事项1第十周前各系与教务处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2第十一周前学生确定任选课程,班级汇总交,上报所在系审批。3第十三周前各系审批学生选课申请,汇总提交教务处。4第十五周前教务处反馈学生选课情况、编班、征订教材等。5放假前各系将选课情况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二)学期任选课由各系提出,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开课目录和日程。(三)学生选课经批准后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的学习。因学院组织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活动,而与现有教学环节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同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部分免听,但必须完成该课程所规定的作业、测验和实验后,方能参加期末考核。(四)任选课理论类课程不足30人,体育、艺术类课程等不足25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并及时通知学生另选课程。第十六条课程的免修或免听(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课程免修:1.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训活动,应于开学后的3天内向所在系提出免修军训活动的申请(即填写《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批。被批准免修或部分免修的军训课,若理论考试成绩合格,则该门课程成绩一般按60分记入学籍成绩(复员军人免于军训,军训成绩为80分),但须注明“军事理论课”字样。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技术技能学习活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换修体育课的申请(即填写《学院体育换修、缓考审批表》),并提供经学院医疗部门复检确认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书,经公共基础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被批准体育换修的,成绩记载按学院大学体育课换修、缓考管理办法执行,但须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2.学生通过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的某课程自学考试,可以申请免听,直接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载入。3.转学学生通过原学院所开设的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考核并取得学分的。4.复学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的。5.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者可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6.已经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等学院计算机等级考试可申请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二)预申请免修、免听的学生在前一学期各门课程必须全部合格,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者,方可办理免修、免听手续。(三)每学期免修和免听的课程最多不超过两门。(四)课程免修申请须在选课目录公布的一周内提出。申请免修者应到所在系填写《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经批准免修的课程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第十七条修读其他专业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一)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当学期本专业课程修读情况,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根据课程性质,选修取得的学分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学分。(二)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系部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承认。(三)学生可以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院在线开放课程学分认定试行办法认定。第五章成绩考核与记载、考勤第十八条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及格后,方可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各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任教师提出,由系(部)与教务处商定。学期成绩总评中,期末考核的成绩占40%—50%,平时成绩占60%—50%。实践性教学环节单独记分,其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或实验报告等评定学期成绩。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和绩点制记入学籍登记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换算标准为:等级分数段绩点数A等(优秀)90—100分4B等(良好)80—89分3C等(中等)70—79分2D等(及格)60—69分1E等(不及格)59分及以下0注:补考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其绩点数以1计算。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学生档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院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二十条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在学期间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便于操作,设平均学分绩点项目,具体如下:(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学期修读的各课程学分之和(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在校期间修读取得的各课程学分与学分绩点乘积之和/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第二十一条所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必修课允许补考1次,若补考不及格者,该课程为挂科,挂科学生毕业之前允许再补考2次,若挂科补考不及格,按结业处理,结业之后的二年内允许参加2次结业补考,及格者可换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许换毕业证书,按永久结业处理。实践性课程、公共选修课和重新学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下一学期重新选修或改修其他课程。第二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学院考试管理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场规则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不予正常的补考,直接挂科,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最后一学期,本人可以提出补考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教务处审批后,参加补考。(二)学生因病或直系亲属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携带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需附经学院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或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向所属的系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报教务处核定后,方可缓考。原来已获准请假的学生,若不能参加考核的,应当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补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缓考时缺考或不及格者不予补考。(三)学生因公事而缓考,其缓考课程成绩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四)旷考(即不属缓考而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其补考处理与考核作弊者的处理相同;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或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者,或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1/3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五)考试成绩不及格或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若成绩60分以上,按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取得相应学分;若成绩6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经批准缓考的,按实际分数记入成绩册和有关档案。第二十三条考勤(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并实行考勤制度。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由课任教师作不及格处理。(二)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者,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1.学生请
本文标题: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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