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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讲:杨丽琼第一部份纳税申报表与税法的关系对纳税申报表定性•企业经营者通过技术手段借纳税申报表向税务当局表白,发动应税行为,确定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纳税申报表的缜密设计和准确填制帮助立法者实现了立法意图纳税申报表的意义•1、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2、企业依法纳税的载体•3、全面反映纳税信息•涵盖了与之相关的所有的法律法规•所有的填报都作为税务稽查的证据•企业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要对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申报表负法律责任•要填好申报表,我们就要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对其立法的精神,新法的特点有所了解。这样对我们理解新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们先来看看新法的特点:第二部份新法的特点•第一,提升了所得税法的法律级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旧所得税法,内外资税制分设,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外资税法为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内资税法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因而在实际执行中两者法律效力也有所差别,这样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的发展提供统一、公平、规范的税收政策制度环境。第二,建立了法人税制1、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的认定:(1)新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对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2)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尤其内资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独立核算企业界定纳税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以前对纳税人界定,可能造成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交叉,税负不公平。•例如,个人独资企业以前做成一笔生意,如果它能独立核算的话,先要交增值税或营业税,赚得一笔收入还要再交两道税: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旧外资税法基本按法人界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1)考虑两个主要因素:•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中法中境来成立•(依照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实管机构赤县里•(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外法外管所得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税法称之非居企(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第91条规定,减按10%)•3、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如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工行、农行、中石油、中石化等)。•4、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这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等享受了当地的资源,也要对其经济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也要交点税•链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链接:国税函[2008]747号•链接:川国税函(2008)79号第三,税收优惠重点由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实行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免税、减半)•鼓励基础设施建设(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开始三免三减半)•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变废为宝,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收入10%)•保护环境节能节水(所得三免三减半,购专用设备(含安全生产的),投资额的10%可抵免当年应纳税额,5年内结转抵免)•发展高新技术(15%税率)•同时适当保留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发挥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调控职能,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第四,新法对特别纳税调整做了规定,初步建立起完备的反避税制度,有利于防止避税•链接:新法第四十一条•链接:国税发(2009)2号•链接: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如何作纳税调整第三部份新法的重大变化•企业支出扣除具体规定的重要变化•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2、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4、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基于资产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为防止企业虚增资产或者虚增利润,保证企业因市场变化、科学技术进步,或者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实际价值的变动能够真实地得以反映,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原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坏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金按规定的比例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在税前扣除。。•新税法: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如实体发生毁损等),其损失金额才可在税前扣除。税法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主要考虑到税前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应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这样也为一些特殊企业提取的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提供了可能。作为税前可扣除准备金项目的核定主体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方式,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规章予以统一确认,而不是个案企业式的具体确定。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新旧申报表的变化1、新申报表采用的是以间接法为基础的表样设计•新表主表是先按照会计核算的口径计算出利润总额,再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基本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旧表是直接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填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纳税调整。2、新申报表附表数量有所减少。•旧表附表是由14个附表组成,而新表附表由11个附表组成。•取消了原申报表中的《捐赠支出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和《坏账损失明细表》(《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增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这两项为了适应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另外,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合并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同时在收入和成本明细表中增加了金融企业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表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改为《税收优惠明细表》;《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改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改为《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短期投资不在其中填报;《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改为《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明细表》改为《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改为《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保留的附表有《收入明细表》、《成本费用明细表》。3、境外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新表:境外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可以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法第17条)。•旧表:境外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是境内外的盈亏是不能相互弥补的。4、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新表:完全的优惠•旧表:有条件的优惠,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是有要求的5、新申报表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适应法人所得税制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年度所得税汇算是由总机构进行,分支机构不汇算。6.股权投资损失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税法规定,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投资损失,《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作出补充性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第五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一、收入明细表1、选择适用的表•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2、填表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3、填表说明2•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4、税法规定与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原则上税法与会计准则基本趋同:•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会计上没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上不认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5、差异产生的原因:•会计除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外,还遵循谨慎性原则,所以规定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才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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