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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表类型序号优惠项目政策依据资料要件申请或报送资料时限审批(备案)机关备注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1--3)1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第165号);4.《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5.《关于进一步明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1号);6.《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162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1.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2.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还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证明材料;西部旅游景点、景区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景点和景区认定材料;3.享受“两免三减半”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还应提供新办企业证明材料(工商执照、验资报告)、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4.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政府的批准文件。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第一年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政策执行到2010年底—2—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事项(1--3)2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2.《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1.企业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2.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3.企业为录用的下岗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政策审批时限: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时限为:2011年底前。3转制科研机构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1.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证明材料;2.转制注册日期证明资料;3.转制科研机构验资报告(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4.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4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1.《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获利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3—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5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1.国资部门认可的有关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情况报告;2.相关资产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和计提折旧情况说明;3.资产净损失冲减实收资本的批文和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的认定文件。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6广播电视村村通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1.主管部门的“村村通”工程立项或批文;2.收入明细资料。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7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免税收入专项用于核销挂账亏损或增加拨备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执行到2009年底止8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所得税优惠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1.证监会对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的批文;2.企业作为流通股股东及所持股份的证明;3.企业应收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金额的证明。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执行到股权分置改革完为止—4—过渡类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后报送资料事项(4—9)9需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1款;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省政府的批准文件年度纳税申报时主管国税机关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有关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5—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0—29)10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4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省政府的批准文件收到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之日起至年度纳税申报前县(市)、区国税局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1.转制方案批复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4.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5.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转制注册之日起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县(市)、区国税局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6—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0—29)12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所得税优惠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1.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批文。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县(市)、区国税局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13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明;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明细。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县(市)、区国税局1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4.《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1.农、林、牧、渔业项目对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情况说明;2.农、林、牧、渔种养殖业及林木采集的用地协议;3.涉及许可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4.农产品初加工类型的说明。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县(市)、区国税局—7—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0—29)1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7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县(市)、区国税局16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88条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有关规定(立项批准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证明材料;5.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说明;6.属于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的证明材料。税收优惠所属期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县(市)、区国税局—8—新法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0—29)1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0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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