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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文件汇编WW2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16993-199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易发生缺氧窒息事故货舱和其他封闭舱室时的安全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从事运输、装卸和贮存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的船舶及封闭舱。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301—91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缺氧oxygendeficiency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GB8958—88中2.1)3.2缺氧症symptomofoxygendeficiency指由于吸入缺氧空气而引起的症状。4安全要求4.1空气质量要求4.1.1舱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始终不得低于18%。4.1.2舱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始终不得高于1%。4.2通风换气4.2.1船舶应对装有易造成缺氧危险货物的货舱及其相关处(如人孔等)进行有效地通风换气,为进舱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外来文件汇编WW2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2/4页4.2.2因故暂停作业、封舱的货舱在重新作业前,必须重新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4.2.3对有多层货舱的船舶,在进入不同货舱作业时,必须分别进行通风换气。对于深层货舱尤其要充分的通风换气。4.2.4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好的舱室或封闭时间较长的舱室(如空舱、水舱、锚链舱、边舱、双层底、油舱和浮筒舱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4.2.5清舱作业前,应通风换气。4.2.6严禁使用纯氧通风换气。对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的舱室使用机械通风时,应采用防爆通风机械。4.2.7采用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的货舱,应进行有效的通风换气。4.3空气检测4.3.1检测方法类型a)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氧气检测仪和二氧化碳检测仪进行检测;b)实验室检测应采用GBl230l气相色谱分析法进行检测。4.3.2对于装有原木、粮食等一类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货舱,当工人进舱前和工人在舱内作业期间,应检测舱内空气质量。4.3.3船舱通风换气后,应检测舱内空气中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尤其要注意检测舱室底部、角落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检测结果达不到4.1的规定时,应继续通风换气,直至检测结果达到标准,作业人员方可下舱工作。未确认舱内空气符合4.1的规定时,严禁人员进舱作业。4.3.4检测人员应尽量采用不下舱的检测方法,当必须进舱或进人孔内检测或采样时,检测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舱,严禁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4.3.5应做好检测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船名、国籍、航线、到达港、到港日期和时间;b)货种名称、数量、舱内货物装载情况、开舱通风换气情况;c)检测日期、时间、气象条件、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点位置、被检舱室的舱容量及编号;d)检测结果、检测人员姓名;外来文件汇编WW2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3/4页e)根据检测结果提出进舱作业安全防护措施。4.3.6检测点的选择应根据船舱结构、货物装载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布点。a)货舱盖未打开时检测点的布点原则在前后进出舱梯子口(人孔)内,从梯子口到货物之间的垂线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b)开舱后检测点的布点原则在舱内平面作业方向安排检测点。各检测点在垂直方向按上、中、下安排三个检测点进行检测。人员进入货舱人孔时,按检测点进行检测。4.4一般安全防护措施4.4.1港、航单位应配备准确可靠的检测仪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仪器要定期检定和维护,保证检测数据准确可靠。4.4.2作业单位应配备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要明确专管部门和专管人员。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空气呼吸器,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4.4.3进入舱室的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安全带、索等安全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更换,不得使用。4.5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4.5.1进入舱室作业或检测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监护人员始终不得离开工作点,随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与作业人员取得联系。4.5.2对作业过程中易发生氧气、二氧化碳浓度变化的舱室和作业过程长的舱室应随时监视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的浓度变化情况,应保持必要的检测次数或连续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通风换气措施。4.5.3货舱内作业应严格遵守卸货程序规定。对必须定位分票拆垛作业的,要采取阶梯式拆卸方法,并检测作业点的氧气浓度。4.5.4作业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工作面、离岗、窜岗和擅自进入货舱深处。作业工具落入舱内不准私自下舱拾取,必须重新领取使用。4.5.5作业人员进入舱室前和离开舱室时,应清点人数。外来文件汇编WW23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第4/4页4.6事故应急措施4.6.1当发现舱内有异常情况或有缺氧危险可能性(如发生不明原因的突然晕倒、坠落等)或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应组织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在安全处清点人数并迅速向有关机关报告。4.6.2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港、船双方应积极营救遇险人员,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在空气新鲜处施行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并尽快与医疗单位联系,以便进一步抢救和治疗。4.6.3进舱抢救人员必须佩戴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等救生用具,不允许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下舱救人。4.6.4舱内发生缺氧窒息事故时应封锁通道,在危险解除前非抢救人员以及未配备安全救护器的救护人员不得进入事故现场。4.7安全教育与培训各港、航单位应对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预防缺氧窒息事故的技术培训。4.7.1一般作业人员的教育内容4.7.1.1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措施和安全作业注意事项。4.7.1.2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及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知识。4.7.1.3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及现场抢救(人工心肺复苏)知识。4.7.2作业负责人的培训内容4.7.2.1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4.7.2.2缺氧窒息事故发生的原因,缺氧症的主要症状,预防舱内缺氧窒息事故的方法和措施。4.7.2.3事故现场应急抢救措施及人工心肺复苏技术。4.7.2.4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和其他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检查和维修、保养技术。4.7.2.5仪器的使用方法及氧气、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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