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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规范北京安防协会2007-12-0711:22文章来源:热点:企业声明:点击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防范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贯彻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制订本规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第三条制订本规范从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大力营造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服务和促进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树立信用品牌,提升全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经销和联网报警、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安防企业。第二章通用规范第五条企业应有信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1、有符合安全防范行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2、对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3、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绝对指标);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中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第六条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能够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合同,在经营中除即时结清的以外,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合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签订书面合同,自拟合同文本必须遵守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对重要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档案,并能有效地对合同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准确统计并提供合同数据资料;3、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第七条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1、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工作失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记录;3、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4、有应收账款与商帐追收制度。当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应在法定时效内,追究对方违约责任。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第八条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质量信用良好1、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遵守企业标准;2、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3、有规范、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对产品维修服务及时、到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第九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1、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无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受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省、部级主管部门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绝对指标);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无违反《物价法》哄抬物价的行为;无违反《统计法》虚报瞒报、记假帐的行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3、企业之间互相尊重、公平竞争,无诋毁他方、虚假宣传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遵守市场秩序,保守他人商业秘密,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绝对指标)4、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规范,按时交纳社会保险和必要的商业保险,无拖欠员工薪资记录,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没有雇佣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绝对指标)5、企业所售商品要无侵权,无假冒、伪劣、禁售商品,做到明码标价,使用统一的标价签,计量器具准确,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计量器具的规范要求;6、无任何侵犯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绝对指标);7、无重大投诉;8、无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第十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1、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准确,无虚报行为(绝对指标);2、企业银行(金融)信用良好,无骗贷或拖欠贷款等行为(绝对指标);3、企业纳税信用良好,无偷、骗、逃、抗、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绝对指标);4、企业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或虽未认证,产品及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认证产品能够提供指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和证书。第三章分类规范企业除须遵守以上所列通用规范之外,还须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遵守下列的分类规范。第十一条工程设计行为规范1、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满足用户的需要,设计文件没有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记录;2、无超范围承揽工程的行为,无剽窃、抄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设计成果的行为(绝对指标);3、保证设计各阶段质量合格,无设计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发生;4、强化企业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实行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质量问责制,对建设项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质量负责,无重大设计责任事故发生(绝对指标);5、没有未按规定审定即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行为;6、做好设计后续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为业主、施工和监理单位当好参谋;7、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出借资质、挂靠设计等违法违规行为(绝对指标)。第十二条工程施工行为规范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2、企业具备“安防工程企业资质”方能承接安防工程,无超越范围承包工程的行为;3、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记录;4、认真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规;无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恶意压价,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5、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和施工人员无犯罪记录;6、施工符合国家及安防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无严重违反国家及安防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记录;7、工程中应使用国家认证或检测合格的产品;无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记录。工程合格率为100%。无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建设方投诉的记录。8、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无因未履行维保协议,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投诉的记录;9、无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记录;10、严格工程款管理,无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员工工资的记录。第十三条报警服务行为规范1、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满足拟建报警服务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的要求;2、企业应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值机员应培训持证上岗,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及时向用户提供实时高效的报警服务。3、对每次接报警都有记录,没有报警无响应、漏报警现象。及时将确认的报警信息上传到公安处报警平台,无误报或漏报、不报行为。4、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四条产品生产、经销行为规范1、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2、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特别要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应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甲方实行产品操作技术培训,且具备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合格的产品质检报告。列入国家“3C”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通过相关认证合格。(绝对指标)3、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对产品实行三包,认真履行产品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的承诺。4、外协、外购品符合国际、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或符合双方技术、质量协议要求,企业有验收、检验制度和相应管理方法、手段。5、生产企业不得实施下列商业欺诈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5)其他商业欺诈行为。6、经销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下述行为也属于商业欺诈行为:(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2)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6)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7)其他商业欺诈行为。第四章自律管理第十五条告知承诺建立企业信用行为规范告知承诺机制:告知:行业协会通过发文等方式,在学习贯彻国家关于信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告知企业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企业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承诺:企业在行业协会进行告知后,自愿面向社会公众承诺,就确保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与不应当发生的行为做出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承诺名单和承诺企业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十六条信用评价依据《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由社会专业征信机构承担评价业务。第十七条守信受益对于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安防企业,行业协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认定为“诚信”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政府、用户、社会公众推荐,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无论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以及行业自律检查,发现安防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现象的,行业协会有权按规定程序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资格。对于不遵守本规范的企业,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及其他形式予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解释。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2007年6月1日
本文标题: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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