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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公共安全法与法律法规概述成绩《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姓名李智林班级安管08-1班学号310801020115浅谈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内容摘要: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河南南阳毒韭菜事件、甘肃平凉牛奶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多地曝用牛肉膏让猪肉变牛肉多吃致癌、黑芝麻浸泡成“墨汁”疑染色、青岛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事件、染色馒头事件、沈阳毒豆芽事件、宜昌毒生姜事件等等,枚不胜举。来自全国的92位省部级领导和主管者们对食品安全的深入思考、对案例的尖锐剖析和完善体制机制的各种设想,无不体现了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破解难题的坚定信心。目前我国食品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缺乏诚信与道德观念,监管环境复杂化、监管主体多头管理、监管技术落后和监管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应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提高检测技术和加快立法工作进程,逐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本文着重从食品安全监管的角度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现状和法律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了理论探讨,并提出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的一些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环境;多头管理;信用管理;信用危机;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食品安全事件,从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掺加三聚氰胺事件,到近期出现的“瘦肉精”事件以及“染色馒头”事件,一次次食品质量安全事件让消费者变成受害者,很多消费者正遭受着所谓品牌食品的“侵蚀”。因食品质量引发的事故正给我们敲响警钟:中国的食品安全到底怎么了。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根本的民生。今年1月,《小康》杂志发布的年度消费者食品安全信心报告显示,半数以上公众对食品“没有安全感”,近期频发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在不断拷问着我们:食品安全事件的症结究竟何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1995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审议通过了《食品卫生法》,此后,经过长期的建设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了以《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为基础,以国务院及各部委和省市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然而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接连发生,使得食品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因为法律法规冲突严重、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标准不统一、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亟待改进。从总的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监管水平也不断提高。但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呈现出越来越难以应对的局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监管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科学,分段监管无法实现无缝衔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依据中对监管职责的划分不够明确、不够科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从现行立法中可以看出,对各部门职能的描述概括性、政策性的语言比较多,语言的模糊性导致了责任划分的模糊性和“可自由裁量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积极性,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导致监管不到位。事实表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这种重复监管、监管空白的现象非常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初级农产品的安全监督工作应由农业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但实践中往往出现二者都可负责或者可以都不负责的真空地带。三鹿奶粉事件中不法分子在从奶农到奶站的途中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却一直无人监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出现这样的状况,农业部门和质检部门都应该深刻反省。法律有其稳定性和滞后性,不可能包罗所有的现实状况,也不可能朝令夕改,但执法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应该僵化,出现法律规定不足的地方,应当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目的的前提下,相互沟通,共同应对,以免留下监管漏洞,让不法分子为所欲为。第二,企业缺乏诚信与道德观念,监管环境复杂化作为消费者,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可能与许多企业打交道,企业的诚信与道德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近年来,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正在不断打击着我们的消费信心。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等等,使我们触目惊心,难以置信。企业的商业道德,蕴涵着丰富内容的传统价值观念,现在,却成为公众质疑企业的原因。由于某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缺乏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见利忘义,使食品安全监管的环境更加复杂化。第三,检验检测设备相对匮乏,检验检测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设置虽然覆盖面比较广,但检验机构设备相对陈旧,检测能力较低,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检验检测需要。我国目前缺乏对人体健康危害大而在国际贸易中又十分敏感的污染物,如二恶英及其类似物、氯丙醇和某些真菌毒素的关键检测技术。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方法可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食品安全局可检测325种农药,加拿大多残留检测方法可检测251种农药,而我国缺乏同时测定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检测分析技术。我国尚缺乏对污染物的有效快速检测方法、技术和设备,许多地方的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备简陋,仪器陈旧,功能不全,有的则缺乏必备的检测设施,不利于应付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和查处违法行为。受检验条件限制,我国食品安全检验监测采取的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检查的频率相对较低,不定期抽查次数也相对较少,给不安全产品留下了很大的活动空间。农村等偏远地区的食品市场,检验检测力量最为薄弱,成了假冒伪劣食品活动最为猖獗的地方。一些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城镇市场,由于检查次数少。第四,安全监管行政组织法体系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在我国虽已形成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但由于监督体制不顺,不同的部门强调各自依照的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等,有些部门行政法规之间相互冲撞、互相制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而且一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已相应滞后,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至今尚缺乏一部权威的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很难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权力有机地统一、整合起来,出现了一些监管法律上的盲区及误区,使食品安全不力的现象难以避免。。新华网2008年12月16日报道称,4年前阜阳毒奶粉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多数现已重获要职。其中,原阜阳市市长刘庆强在被问责后相隔一年多时间,调任安徽省环保局局长。管食品卫生的副局长丁丽玲,调阜阳另一家市直机关任副局长。这些消息都让人为之震惊,也让人为我国官员问责制度深感忧虑。官员问责,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但依目前情况看,“惩前”和“毖后”的目的一个都没有达到。反倒使问责制度沦为一种暂时安抚受害大众的游戏。第五,信息传导机制不完善。充分而真实的食品安全信息是监管部门作出正确决策的前提条件,也是消费者作出正确消费选择的前提条件。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信息传导机制尚不健全,信息传导途径有待进一步疏通。投诉难是所有消费者最为头疼的问题。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中发现了某种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一些违法行为,却不知道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加之有的部门接到投诉后以各种理由推托责任,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积极性。由于食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相对其他商品,大多数食品价格不高,投诉的费用远比商品价值要大,于是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以后不买的处理方式,除非已经对食用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以笔者经验为例,曾多次发现一些食品生产日子标注不规范,生产日期不是标注在直接包装食品的内包装上,而是标注在一个可以任意更换的外包装上。外包装与商品分开存放,销售时临时进行包装,生产日期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但是,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没有任何激励对这些情况进行投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1、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机制及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信用价值的认识,重视培养信用管理人才,加强经营行为自律,把维护自身形象和提升企业价值有机联系起来。2、完善监管主体的行政组织法体系。行政组织法是监管主体存在和运行的法律依据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3、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行政责任约束机制。当前,我国应该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级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4、理顺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分工改革监管体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以保证相互之间协调合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必须立足于当前的形势,进行长远的规划,才能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按照一个监管环节只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按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部门的监管执法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5、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由于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相互矛盾的问题,比如质量标准、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不同、含量限度要求不同等,不仅让相关食品加工生产者颇为头疼,也使得政府部门在对不少食品的监管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必须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在此基础上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6、行政问责常态化,确保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强化监管失职的行政问责。加快立法工作进程。遵照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原则,对现有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使之彼此协调、相互衔接,减少交叉,消除盲点,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最后总结:我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解决监管体制的问题即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建立集中统的监管体制和权责一致的监管责任制度,总之,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整合可行的办法主要是采取渐进式的办法,首先通过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然后再向统一机构迈进,鉴于监管事务,监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统一化的过程中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以及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性均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而不能采取简单合并的做法。参考文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研究》、《食品安全法》、《贾利.中国食品安全质量现状与政府规制》
本文标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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