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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P备案号:SL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316—2004泵站安全鉴定规程Codeofpracticeforsafetyappraisalofpumpingstation2004—01—12发布2004—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泵站安全鉴定规程》SL316—2004的通知水国科[2005]1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审查,批准《泵站安全鉴定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编号为:SL316—2004。本标准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3前言根据泵站安全运行和更新改造的需要及水利部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编制《泵站安全鉴定规程》。本规程体例格式以《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为依据。《泵站安全鉴定规程》共6章11节117条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有:——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安全鉴定工作程序;——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工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安全鉴定报告书;——主水泵现场安全检测标准。本标准中以黑体标注的1.0.2、1.0.3、1.0.4、1.0.5、2.0.4、4.1.1、4.1.2、4.1.3、4.11.2、5.0.3、5.0.4、5.0.13、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扬州大学水利科学与工程学院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水利厅甘肃省水利厅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中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储训陈履杨淮钱钧蒋屏曹文遴李效栋刘玉年张建华凌松山伍杰张欣哲关永杰王文和许建中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窦以松顾宇平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窦以松4目次1总则12鉴定程序23现状调查34现场安全检测44.1一般规定44.2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44.3泵房上部结构54.4主机组54.5电气设备74.6辅助设备84.7金属结构104.8压力管道114.9计算机监控系统及微机继电保护装置124.10专项检测124.11检测报告135复核计算146安全评价16附录A本规程引用标准目录18附录B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样式20附录C主水泵现场安全检测标准27附录D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类别评定标准29本规程用词说明31条文说明3251总则1.0.1为保证泵站运行安全,及更新改造的需要,规范泵站安全鉴定工作,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排灌及供水泵站的安全鉴定:1总装机功率1000kW及以上或总流量10m3/s及以上的泵站;2水泵叶轮直径900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300kW及以上的轴流泵和混流泵泵站;3水泵进口直径500mm及以上或单机功率500kW及以上的离心泵泵站。其它泵站的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1.0.3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泵房及进、出水侧工作桥,进、出水建筑物,主机组、电气设备、辅助设备、金属结构、压力管道、计算机监控系统和属于泵站管理的变、配电设备等。1.0.4泵站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应申请进行全面安全鉴定或专项安全鉴定:1投入运行达到25年及以上;2建筑物发生较大病情、险情;3主机组、其它主要机电设备状态恶化;4列入更新改造计划;5规划的水情、工情发生较大变化,而影响泵站安全运行;6泵站遭遇超标准设计洪水、强烈地震或运行中发生建筑物和机电设备重大事故。1.0.5泵站安全鉴定应由泵站管理单位按本规程1.0.4的规定,向泵站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主持安全鉴定工作。1.0.6本规程引用的标准,除已在相应条款中列出外,并在本规程附录A中列出。1.0.7泵站安全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62鉴定程序2.0.1泵站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现状调查分析;2现场安全检测;3工程复核计算分析;4安全评价;5安全鉴定工作总结。2.0.2在组织泵站安全鉴定时,泵站上级主管部门应承担下列工作:1审批泵站管理单位的安全鉴定申请报告,下达安全鉴定任务;2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2.0.3在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中,泵站管理单位应承担下列工作:1提出安全鉴定工作计划;2进行工程现状调查分析,并为安全鉴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3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并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作补充检测或复核计算分析工作时,及时组织实施;4配合安全鉴定专家组工作;5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2.0.4现场安全检测应委托经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检测条件的检测单位进行。特种设备和设施的检测,应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第13号令)中有关规定,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工作应根据建筑物的等级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承担上述任务的单位应按时提交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并对出具的现场安全检测结论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结果负责。2.0.5根据泵站规模和鉴定内容,泵站安全鉴定专家组应含有水工、水机、电气及金属结构等方面的专家,人数7~13名,其中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2/3。2.0.6在泵站安全鉴定工作中,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承担下列工作:1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重点检查和复测;2主持召开安全鉴定会议,进行泵站安全分析评价,评定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类别,提出泵站安全鉴定结论,编写泵站安全鉴定报告书。其编排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2.0.7安全鉴定工作结束后,泵站管理单位应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并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及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一起,报泵站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鉴定资料应归档长期保管。73现状调查3.0.1泵站现状调查资料应真实、完整,满足安全鉴定的需要。资料收集包括以下方面:1设计资料1)工程地质勘测和模型试验资料;2)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更新、加固或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图纸。2机电设备资料1)机电设备(包括原设计、改装、改造或更新的设备)的图纸;2)机电设备型号、额定参数、出厂日期和出厂试验报告;3)机电设备交接试验及历年定期试验资料。3施工、安装资料1)施工、安装技术总结资料;2)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工程建设监理资料;3)观测设施的考证资料及施工期观测资料;4)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装竣工图和验收交接文件。4技术管理资料1)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2)机电设备运行记录;3)历年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报告;4)历年观测资料成果;5)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大修档案;6)重大事故处理报告。5水文、水情及规划资料等。3.0.2泵站工程现状的全面检查应在原有检查、观测、试验成果基础上进行,应着重检查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薄弱和隐蔽部位。对检查、观测、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应分析其产生原因和对泵站安全运行的影响。3.0.3泵站现状调查分析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应充分反映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的现状,更新改造和计算机监控系统状况,水文、水情、工情和水利规划调整,电网变化情况等。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施工及机组安装情况,泵站续建、配套和技术改造的情况,技术管理情况,技术经济指标考核情况等。2泵站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安全状态初步分析:应对泵房和进、出水建筑物的混凝土结构,砌石结构等安全状态和主机组,电气设备,辅助设备,断流设施,金属结构,进、出水管道(流道),计算机监控系统等的完好程度以及观测设施的有效性逐项详细描述,并对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存在问题和缺陷的产生原因,进行初步分析。3建议:根据初步分析结果,提出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的项目。并8提出对建筑物进行大修、加固以及对机电设备进行大修、改造或更新的建议。94现场安全检测4.1一般规定4.1.1泵站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应根据泵站规模、运行管理中的存在问题、建筑物和机电设备状态、检测要求和具体检测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4.1.2泵站现场安全检测应遵守下列原则:1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已能满足安全鉴定分析要求的,不再检测;2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应与工程复核计算内容相协调;3检测工作应选在对泵站运行干扰较少的时期进行;4检测项目和检测点应能较好地反映建筑物和机电设备实际安全运行状态;5机电设备应以主动力机、主水泵及与其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为主。检测项目应能反映设备的安全状态;6现场安全检测宜采用无破损检测方法。如必须采用破损检测时,可减少测点。检测结束后,应及时予以修复。4.1.3下列设备可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直接列入不合格或淘汰设备:1国家或行业已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2因泵站运行条件改变,不再适用的设备;3技术指标与主机组不配套的辅助设备;4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5无生产厂家、无检验合格证、无注册商标的三无产品。4.1.4安装多台机组的泵站应在普查基础上,选取能较全面反映实际安全状态的机组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比例应综合机组台数、运行情况、检测内容和检测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使用环境、同一使用方式和同一生产厂家的设备,抽样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4台机组的泵站为1~2台;5~10台机组的泵站为2~3台;11~20台机组的泵站为3~4台;21台~50台机组的泵站为4~5台;超过50台机组的泵站,应不少于5台。不同时期安装或不同生产厂家的设备,应根据安装时间和设备型号的差异适当增加检测数量,每种型号和每个厂家的设备不宜少于1台。4.2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4.2.1泵站混凝土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DL/T515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砌石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泵站施工规范》(SL23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104.2.2泵站混凝土结构及砌石结构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其沉陷、变形、滑动的大小程度,水下结构的破损程度,结构裂缝、钢筋锈蚀情况等确定检测内容。4.2.3泵站混凝土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裂缝、缺损、渗漏等外观缺陷;2强度、碳化深度及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反映混凝土工程现状质量的指标;3伸缩缝、止水缝的损坏和错位状况;4钢筋的锈蚀程度。4.2.4泵站砌石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裂缝、沉陷、塌落、滑坡等;2表面风化、渗水程度。4.2.5泵站进、出水流道为钢筋混凝土结构,除应符合本规程4.2.3的规定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外,尚应重点检查进、出水流道的淤积和进水流道进口及出水流道出口的流态。4.2.6泵站地基及进、出水池产生渗流和进、出水池内流态异常时,应重点检测水下部位有无止水失效、结构断裂、基土流失、冲坑和塌陷等异常现象。4.2.7泵房或进、出水侧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滑移等情况,除应检测水下部位结构外,还应检测地基土和填料土的物理力学指标。4.3泵房上部结构4.3.1泵房上部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4.3.2泵房上部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应根据墙体倾斜、梁柱断裂、屋面破损、木结构腐朽以及钢结构锈蚀程度等确定检测内容。4.3.3泵房砌体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裂缝、风化和变形等。4.3.4泵房木结构构件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开裂、腐朽、破损和变形等。4.3.5泵房钢结构构件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构件连接、锈蚀和变形等。4.3.6泵房屋面结构现场安全检测内容应包括破损、裂缝和渗漏等。4.4主机组4.4.1
本文标题:泵站安全鉴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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