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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内容介绍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和各方面主要职责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第四部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责任第五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第六部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第七部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第八部分、关于条例的实施意见第一部分概述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特殊设备由于这些设备的潜在危险性,可能因各种因素影响而造成事故,并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重大损失。1997年北京市一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事故,死亡9人,伤39人,经济损失1.17亿元。1999年贵州马岭河客运索道制动失灵坠落,死亡14人,伤22人。第一部分概述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从而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防范于未然,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于1955年6月设立国家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等实施强制监管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部分概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根据节能减排的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为适应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事故分级和事故调查的相关规定根据原《条例》施行以来行政执法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条例共八章103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制订的宗旨、特种设备的定义、调整范围、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责任等第二章,规定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责任,及有关行政许可要求第三章,规定了使用单位保证安全使用的责任;第四章,规定了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职责;第五章,规定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的职责。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明确了上述四个方面(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条例内容较多,条款数目超过《安全生产法》(七章97条),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条款较多的。规定比较详尽。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体系分为A、B、C、D、E等5个层次A层次:法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E层次:技术标准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A层次-法律《特种设备法》已列入立法规划《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地方性法规:D层次-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制定的强制性规定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具体化第二部分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和各方面的职责规定一、立法宗旨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二、调整范围1.关于特种设备的定义(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条例用列举法罗列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八类。附则中明确了8类特种设备的具体含义。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八大类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2.关于适用范围(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应当遵守本条例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监督检查”也应当遵守本条例一是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实施安全监察、行使规定的职权;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行为都应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越权。检验检测并不是对所有的特种设备(《条例》附则对特种设备的定义),并不是对特种设备的所有环节都实施专项安全监察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一百条)第二部分三、关于各方职责的规定(第四、五、六、七、八、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职责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和节能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促、支持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职责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鼓励实行保险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督促协调、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新格局。第二部分(一)企业全面负责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第五条一款)。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安全节能责任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以及具体负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第五条二款)。第二部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的主要责任者。这一规定,既赋予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和节约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其在安全和节约生产方面的法定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第十条二款)。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二部分(二)部门依法监管条例确立了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体,是由法律授权的执法机关部门和机构的区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局,是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的主体机构:部门中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锅炉处,各市局特设科等,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三)政府督促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二部分(四)社会广泛监督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1.任何单位和个人(社会各个方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鼓励实行保险制度。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是条例确立的安全监察两大制度并非对所有特种设备所有环节的活动都实施行政许可一、条例规定的八类行政许可:(一)设计单位许可及设计文件鉴定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许可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第十一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二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二)制造、安装、改造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制造、安装、改造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三部分2.型式试验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四条)(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六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第三部分(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第二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八十条)(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二十五条)。第三部分未登记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第八十三条)(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九十一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四十四条)。无证上岗检验检测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第九十二条)。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一)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一条)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场所和设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四条)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三部分市场准入(即行政许可)制度(三)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必要的检测手段。(四)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充装设备、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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