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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安全条例知识2目录第一章物理及机械性能一.ASTM标准1.磁石控制2.ASTM中对于夹手指、尖点、利边、突出物的要求二.EN71标准1.EN71对于夹手指、尖点、利边、突出物及拉力的要求2.EN71-1:2005A7的更新及A8的增加三.中国标准1.GB6675中关于夹手指、尖点、利边、突出物的要求四.物理及机械强度安全测试规格五.国际玩具标准要求第二章化学安全标准一.总铅控制CPSC对可触及部分的定义(2010.07.30增加)二.Phthalate标准三.TSCI条例与ISO9000的异同四.Reach---预注册的实施五.镉含量测试介绍六.XRF—测试结果判断及对生产的影响七.欧美对电池的限制八.PAHS多环芳香烃的限制九.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低级芳香胺(PAAS)十.卤素十一.有害物质管控信息十二.ROHS标准十三.EN71化学元素的含量要求(19类)十四、各地区对包装材料中PVC的限制第三章玩具包装安全标准一.GB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第5部分二.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三.GB19865:2005/IEC62115:2003电玩具安全四.ISO8124-1:2000玩具安全五.ASTM2007消费者标准安全规范六.EN71(欧盟)玩具安全七.EN62115:2005电玩具八.WEEE及2006/66/EC标志要求九.加拿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十.墨西哥要求十一.日本ST2002十二.日本食品安全法十三.各地区使用语言十四.电池安全使用说明第四章电磁兼容(EMC)一.美国FCC二.欧洲EMC1.2004/108/EC(EMC)2.1999/5/EC(R&TTE)3三.加拿大RSS-310四.各国电压和频率参考附录一2009/48/EC新指令技术文件要求及制造商责任和义务附录二各标准相关机械与物理性能差异附录三EN十七种限制化学元素的简述第一章物理及机械性能一、ASTM标准1.磁石控制①适用范围由0-8岁提高到0-14岁.由3岁以下不能含有松散危险磁石改为0-14周岁均不可含有.②由于磁石分离之后,被小孩吞食相互吸引会磨穿肠子,故控制不用磁石.若要用则应保证不能在滥用条件下被分离,并且不是强磁(据标准按具体形状计算),若是强磁且滥用后可分离,则要警示.③不适用于:马达,充电器,喇叭,电子元件和类似的装置,当其磁石不作为玩具玩耍功能一部分的情况.④接收状态已有危险磁石和危险磁石部件应满足警告语要求:此产品含有(一个)小磁石,被吞咽的磁石会隔着肠壁吸在一起造成严重的感染甚至死亡.如果磁石被吞咽或吸入应立刻寻求医生的帮助.⑤测试后松脱出危险磁石和危险磁石部件是不可接受的.2.ASTM中对于夹手指、尖点、利边、突出物的要求(以下每项前的编号是引用ASTM标准条款的)1.3.1标准对作为功能作用显示的固有及公认的危险部分不作要求,尖端是针对功能所必须的.1.3.2涉及公众可能不易认识到的玩具在正常使用中或合理可预见的滥用后可能遇到的危险.1.3.3只是减少结构风险.尖点:8岁以下利边:8岁以下危险突起:儿童跌倒会造成刺伤的突出物,对眼睛和嘴不在此定义内,因为通过产品设计不可能消除对身体的这些部位的刺伤.4.7.2功能利边供4至8岁含有功能利边应设如标准条款5.10规定的警告标识.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得含有可触及功能性危险锐利边缘.4.8尖点8岁以下,金属线、销、钉、U形钉,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和带毛刺的木件.4.9突出物8岁以下,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划伤的危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4.11金属件及杆件金属丝和杆件,如果组件长度不足50mm,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3至8岁用15Lbs.适用的昀大外力弯曲度为60度,离根部50mm处施力.4.15折叠装置和铰链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的产生的剪轧动作所引起的压伤,划伤或夹伤,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安全制动装置或锁定装置.4.16.1活动部件可触及间隙1.8岁以下,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他部位.2.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3.电动,发条或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玩具其它部位的径向间隙.44.16.2刚性圆孔1.5岁以下.2.一般认为非圆形孔不会对夹住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3.金属片和其他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厚度小于1.58mm,深度10mm.4.16.4机械结构的不可触性5岁以下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4.16.6弹簧防止被夹伤或压伤,针对组成用于支撑儿童重量的部件的压簧或拉簧,要加防护罩,除非插不入3mm的圆杆.A1.4.6.3含有加热元件的电动玩具应定为8+.A1.4.6.1含易碎玻璃部件,应订为8+.3.CPSC公布对儿童产品定义的昀终解释规则(新增)2010年9月29日,CPSC投票通过了对CPSIA当中提及的“儿童产品”定义的昀终解释规则。这份昀终解释性文件为如何通过某些因素来判定一个产品是否是儿童产品提供了更多的指导意见。法规指定的参考因素:CPSIA中对“儿童产品”的定义是“主要为12岁或以下的儿童设计或使用的消费产品。”本法规对“儿童产品”的定义也是通过某些因素来考虑确定关于“消费品是否主要针对12岁及以下儿童”。这些因素包括以下四点:制造商关于产品用途的声明(如果该声明具有合理性),包括产品上的标识。产品在包装、展示、促销或广告等方面是否表明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消费者是否普遍认为该产品适合不超过12岁的儿童使用。委员会工作人员于2002年9月发布的《年龄划分指南》以及后来发布的类似指南。昀终解释性规则:确定一个消费品是否主要是针对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的,法规指定的四个因素必须综合起来考虑。昀终规则对这些因素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解释。如果产品含有以下特点,CPSC则会将这个产品当成“儿童产品”。(1)产品摆放在儿童产品的专区售卖(2)产品的特征:小的尺寸型号/夸张的造型以及简单的功能/比类似的成人产品多了安全保护措施儿童通常会喜欢的颜色/儿童通常会喜欢的装饰图案/吸引儿童但并不实用(3)产品的主要作用:产品的主要使用功能或第二使用功能主要是供十二岁及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4)价格相对便宜(5)儿童与产品的直接接触*为帮助制造商理解哪些因素构成CPSIA定义下的儿童产品,下面提供了一些特定的产品种类:产品特征收藏品成人收藏品同儿童收藏品的区别在于其主题不适合12岁及以下年龄的儿童。例如一些仿真铁路、火车模型因为其结构复杂仿真,价格昂贵而只能被当做成人火车模型爱好者的收藏品而不能归类为儿童产品。DVD、视频游戏及电脑周边产品电子媒体播放器等设备如果其设计风格和装饰主题是为了吸引12岁及以下儿童,或者尺寸大小适合儿童使用,或者市场定位是给儿童使用的,那么这个产品就不属于一般消费产品。书籍儿童书籍在主题,词汇,插图,以及趣味性和知识覆盖面方面都是适合12岁或以下儿童的。珠宝、艺术材料、科学设备以及乐器珠宝、艺术材料、科学设备以及乐器的尺寸大小、设计风格以及市场定位是给12岁或以下的儿童使用的将会被认为是儿童产品。二、EN71标准EN71中对于夹手指、尖点、利边、突出物及拉力的要求1.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前言2.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5纫玩具中的针尖等),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其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于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的成年使用者那样小心,所以,我们也应考虑到玩具的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的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介绍3.夹伤:由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对于US,8岁以上,玩具存在孔洞,间隙、夹手指以及在滥用测试后若产生利边利角是可以接受的.在欧盟,如果玩具是8岁以上,一般的玩具不考虑滥用测试后的尖点,利边,但特殊玩具(如带驱动装置玩具,面具等)仍需考察滥用后的危险.对于间隙和夹手指问题,所有年龄都会考虑.(SGS)附录C1.本标准尽可能寻求使用危险的方法,而不是使用对玩具设计限制的方法.2.本标准尽可能试图和ASTMF963-95保持一致.4.10.1折叠和滑动机构1.这些要求涉及某些但不是所有的可能压伤,划伤和挤伤危害,它们之所以产生是由于折叠玩具的突然或意外折叠,而不管是否承载小孩的重量.2.不可能考虑到消除玩具上所有按预定方式折叠在一起可能产生的夹伤危害,制造商就应尽可能降低这些危险.4.10.2驱动装置1.此要求不适用于没有足够力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他部分的驱动装置.2.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被损坏时暴露的锐利边缘和尖端造成的危害,也用来避免手指由于卡在孔中,发条钥匙中或发条钥匙和玩具主体之间而产生的挤压或划伤.3.小车中,没有足够的力量夹住手指可除外,用手指或铅笔插入该装置就可检查力量.4.10.3铰链任何两边质量要大于250g.4.7利边1.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上锐利边缘所带来的割伤和划伤危险.2.本标准仅涉及金属和玻璃锐利边缘,因为没有塑料边缘的测试方法,然而制造商在设计玩具和制造时,应尽量避免锐利塑料边缘.3.一致同意,用来确切地定锐利边缘的测试方法,应从可预见使用方面对利边加一个主观评估来确定它们是否真正有危害,有可能玩具上的边缘,虽然用测试方法判为锐利边缘,但实际上不产生危害.(本人可理解为在突出轴或驱动装置之突然性才能有真正的伤害)4.实际证实,不可能制造出不产生锐利边缘的导体(例如用在电池箱中),然而,该危害已被认为次要的,因此,此类边缘是允许的.4.8尖点1.这些要求是用来降低玩具上能刺伤皮肤等锐利尖端所产生的危险,然而,应该注意他们没有包括与眼睛有关的危害,因为他们太灵敏而不被保护.一致同意,用来确定锐利尖端的测试方法,应从使用方面加一个主观评估来确定它们是否真正有危害,有可能玩具上的尖端,虽然用测试方法判定为锐利尖端,但实际上不产生危害的,然而对于3岁以下的儿童虽然不是锐利尖端但有可能产生不合理的危害.SGS:1、在EN71里,如果是针对一般的(指没有特殊要求的,如带有驱动机构,口动玩具等)玩具是不需要做滥用测试的,它执行滥用测试主要是看能不能产生催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危险,如果有危险(如小部件、长绳、吸盘等),就需要在包装上加上相应的警告标识.2、3岁以上,一般在执行滥用测试时产生尖点是被忽略的,除了有特殊要求需要执行滥用测试的.CTI:欧洲没分那么多年龄组,扭力0.34N/M,拉力90N(部件大于6MM),50N(部件小于6MM),70N(线缝位),60N(保护件),一般只有3岁以下才需做扭拉力测试,3岁以上不强做要求。跌落测试也一般只做3岁以下产品,高度850MM,(*TOPTOY客裸机跌93MM,掟箱97MM)次数5次,取昀不利方位。ITS:对于模型,年龄段为3+,做EN71测试时,不需要做滥用测试,滥用后产生尖点不会Fail.2.金属丝通常用在被认为是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软体玩具中,假如金属丝断,昀终会穿出表面并对年幼儿童产生危害.63.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4.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于3岁以上玩具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所引起的潜在危险,用作导体的薄片,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突出部件这些要求是用于降低突出部件刺伤身体的可能性,假如儿童落在未加保护的管子或刚性部件,如玩具自行车的把手,童车上杆,婴儿车等,这类突出部件应加保护.因为该要求是涉及儿童落到一个玩具上所产生的危害,所以本要求只涉及垂直或几乎垂直的突出部件,假如突出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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