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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培训中心许桂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教学目标:掌握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的内容教学重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的内容教学难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条例颁布的必要性教学方法:案例教学、讲授法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条例》颁布的必要性2、《条例》主要内容3、《条例》的主要特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条例》颁布的必要性1)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违法行为严重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法规不完善1)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总体趋向好转的表现——事故总量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有所下降——主要安全指标持续下降——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明显进展(2)形势依然严峻的表现——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大2、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表现1)事故总量大事故死亡总人数世界第一:目前全世界每年工伤死亡人数约110万人,我国2007年事故死亡10万多人,占全世界事故死亡总数的1/11,GDP仅占全世界的5.5%。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目前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每年死亡约50万人,我国2007年死亡8.16万人,占全世界死亡总数的16.3%,汽车保有量仅占全世界2.0%。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世界第一:2003年全世界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是8000人,中国死亡6434人,占全世界总死亡人数的80%,居世界第一,煤炭产量(16.6亿吨)约占全世界煤产量的33%。与发达国家其他指标对比对比项目中国发达国家职业千人死亡率0.10.02道路万车死亡率6.22百万吨煤死亡率2.0410.04(0.5/印度)百万吨钢死亡率是美国的20倍、日本80倍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万台爆炸事故率比发达国家高出5-10倍《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3)、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5)都对事故报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不少企业及地方政府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发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追究,谎报、瞒报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煤矿行业问题特别突出。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违法行为严重据国家煤监局局长赵铁锤在07年一季度全国安全工作视频会上的讲话介绍,一季度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事故41起,瞒报9起,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2%。据报道,2006年仅山西煤矿事故瞒报达68起,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1)基本情况2007.3.18山西晋城苗匠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1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越界违法开采,在越界开采区没有设置通风设施,导致瓦斯积聚,破旧电缆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爆炸。2)事故隐瞒情况事故发生后,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矿长宋天炉三人决定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并安排有关人员封锁消息,将矿上其他外地民工遣散,将遇难矿工家属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协商赔偿事宜等;因瞒报使大规模抢救被延迟了至少44个小时。3)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经群众举报,国家和省煤监部门进行查处,查清了瞒报的事实和证据。5.14日上午,晋城市召开了“3.18”瓦斯爆炸事故案件公判大会,宣布煤矿承包人王建军等22人被判刑,其中王建军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无期)、非法采矿罪(6.5年+罚金100万元)、重大责任事故罪(6.5年)、不报、谎报事故罪(3年)等,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万元;矿长(苗明庆)、生产副矿长(宋天炉)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隐瞒安全事故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50和100万元;煤矿所有人潘完旦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大透水事故。2006.5.18日该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当时有266名矿工在井下上班,事故发生后有210人逃生,56名矿工被困并全部遇难。事故原因是该煤矿在煤层掘进时打通附近废弃的矿井采空区积水所致。事故谎报情况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谎报被困矿工5名。为了隐瞒事故真相,矿主采取破坏调度室出勤牌、指使主要管理人员(生产副矿长、当班调度员和包工头等)逃匿、雇人雇车转移受害人家属和逃生的矿工等措施。在强迫转移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公安部门在平息冲突中了解到事故瞒报的情况。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矿方仍隐瞒实情,谎报人数,并采取转移账户资金,销毁财务和销售台账,删除计算机数据等措施,企图逃避事故赔偿责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查明了事故真相及原因。有关责任人处理煤矿承包人李付元等48名事故、瞒报及监管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有25人给与党纪、政纪处分,左云县县长和分管煤炭的副县长因失察被免职。北京地铁10号线塌方事故2007.3.28日上午9:30分左右,中铁十二局第二工程公司在承建北京市地铁10号线2标段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施工地段复杂的地质情况不清,当施工断面发生局部塌方和导洞拱部产生环向裂缝的险情时,未采取保护抢险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作业人员实施抢险,发生二次塌方,造成6人被掩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隐瞒事故不报,并没收了现场施工人员的手机,企图封锁消息进行自救。当天下午2:55分,河南安阳公安局110报警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报警人称“他外甥在北京某工地干活,工地发生塌方被掩埋,施工单位收走了现场知情人员的手机封锁消息,请你们通知北京警方调查此事。安阳警方接到报警后,通过省公安厅通知了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警方及有关部门才介入调查。山西襄汾新塔矿业特别重大溃坝事故•2008年9月8日,发生在山西襄汾新塔矿业公司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是一起十分典型的谎报事件。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在未降暴雨的情况下,(其实是下了连地皮都未湿透的小雨)竟然向市政府谎报“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溃坝,死亡1人伤1人”。9月10日,临汾市上报的遇难者人数为128人,遭到当地群众和国务院调查组的质疑,山西襄汾“9·8”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其死亡人数的统计,七天内九次更新,从最初的“1死1伤”攀升到9月14日18时的“254死34伤。最后,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遇难人数为276人。•2010年4月22日,平顶山市兴东二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消息传出时,当地政府曾经两次出面“辟谣”。6月21日,同一煤矿发生更大灾难,造成49人死亡。国家有关部门在调查“6·21”事故时揭开了“4·22”瞒报事故的冰山一角。7月27日,安监总局首次披露并确认“4·22”瞒报事故。•国务院安委办通报近期六起煤矿瞒报迟报谎报事故•2011年4月26日,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瞒报事故,封闭事故现场并转移遇难者尸体,矿主逃逸,后经通缉,现已投案自首。4月1日,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洼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上报,经群众举报后查实。4月3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宝山镇包村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6人,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查实;4月15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人、受伤3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转移4名遇难矿工遗体,并伪造入井检身记录,谎报事故真相。•4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广城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受伤2人,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后经群众举报查实;5月2日,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兴边采矿业有限公司欧林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4人,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事故,直至次日才报告。•一般而言,瞒报死亡事故背后都可能存在“保护伞”.•一些官员怕影响政绩,就会纵容瞒报。有些官员本身就与矿老板勾结,有利益关系,更害怕事故曝光后丢了“乌纱帽”。•家属“多要钱”矿工家属为“赔偿款”隐瞒事故真相,也是瞒报事件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据了解,七台河桃山区国民煤矿“7·17”瞒报事故发生后,矿主为掩人耳目,分别给每位遇难者家属50万元至100万元私了。许多矿工家属都抱着“家人已经没了,举报事故也于事无补,不如多得点钱”的心理,直到安监部门及公安机关接到多方举报,介入调查,提审矿主,才弄清事故真相。2012年全国“瞒报”事件盘点:多数是煤矿事故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法规不完善——原有法规与生产经营单位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变化不适应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安全管理执行的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十六字安全监管体制。当时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及集体所有制为主,企业都有行业主管部门,执行“行业管理”的监管体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改革开放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有好多企业没有主管部门,企业内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还不够,所以仍实行行业管理的监管体制就不能满足要求了。——原有法规与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重大变化不适应我国现行安全管理体制(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新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这就要求政府安全管理机构进行重大调整(当时国家没有独立的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由劳动部门、国家经贸委等负责管理)。安全监管机构的变化使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出现了混乱。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调查规定:“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现在显然都无法照此执行了。国务院75号令关于事故报告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原标准:死亡事故(1~2人),重大事故(死亡3~9人),特大事故(死10~29人),特别重大事故(死30人及以上)没有找到有权威性的出处。——事故等级名称及划分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对不同行业的特别重大事故作出了规定,如民航发生机毁人亡,一次死亡40人及以上;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公路和其它行业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属于特别重大事故。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分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死亡事故又分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和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仅规定了轻伤、重伤、死亡(1~2人)及重大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划分标准。——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不完善1)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国务院75号令第10条规定:“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75号令第14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国务院34号令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2)事故调查结束提出调查处理报告后,没有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批复把关程序;3)事故调查后提出的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没有明确监督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条例》主要内容简介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生产经营活动中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不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条例井下作业机械伤害事故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某油田井下作业公司修井队在井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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