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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培训2013年10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三章材料第四章结构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六章胀接第七章主要附件和仪表第八章锅炉房第九章使用管理第十章检验第十一章附则附录Ⅰ焊接工艺评定附录Ⅱ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第3条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一般要求第4条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一般要求第7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4.热膨胀系统图第二章:一般要求第9条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4.额定蒸汽压力(MPa);5.额定蒸汽温度(℃);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7.制造厂名称;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10.制造年月。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2条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第16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第二章:一般要求第18条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材料第21条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第24条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三章:材料(常用锅炉管材)第四章:结构第34条锅炉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各部门在运行时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2.保证各循环回路的水循环正常,所有受热面都应得到可靠的冷却;3.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4.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量避免或减少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5.水冷壁炉膛的结构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6.炉墙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7.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便于安装、运行操作、检修和清洗内外部;9.燃煤粉的锅炉,其炉膛和燃烧器的结构及布置应与所设计的煤种相适应,并防止炉膛结渣或结焦。第35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锅筒和集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悬吊式锅炉本体设计确定的膨胀中心应予固定。第四章:结构第63条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转运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如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64条采用焊接方法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锅炉受压元件时,施焊单位应制定焊接工艺指导书并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符合要求后才能用于生产。第65条焊接锅炉受压元件的焊工,必须按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可从事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施焊。第68条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质量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和试验:1.外观检查;2.无损探伤检查;3.力学性能试验;4.金相检验和断口检验;5.水压试验。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79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全部焊缝(包括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符合如下要求:1.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高度不低于母材表面,焊缝与母材应平滑过度;2.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夹渣、弧坑和气孔;3.锅筒(锅壳)、炉胆和集箱的纵、环焊缝及封头(管板)的拼接焊缝无咬边,其余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管子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管子周长的20%,且不超过40mm。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85条集箱、管子、管道和其他管件的环焊缝(受热面管子接触焊除外),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数量规定如下:1.当外径大于159mm,或者壁厚大于或等于20mm时,每条焊缝应进行100%探伤。2.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的集箱环缝,每条焊缝长度应进行25%探伤,也可不小于每台锅炉集箱环缝条数的25%。3.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为接头数的10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4.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但小于9.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至少为接头数的50%,安装工地至少为接头数的25%。5.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0MPa但小于3.8MPa的管子,其外径小于或等于159mm时,制造厂内及安装工地应各至少抽查接头数的10%。第86条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集中下降管的角接接头应进行100%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每个锅筒和集箱上的其他管接头角接接头,应进行至少10%的无损探伤抽查。第五章:受压元件的焊接第114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的形状,若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若补板的一边与原焊缝的位置重合,此边的两个角可除外)。锅炉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安全阀:第131条每台锅炉至少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第133条锅筒(锅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必须大于锅炉额定蒸发量,并且在锅筒(锅壳)和过热器上所有安全阀开启后,锅筒(锅壳)内蒸汽压力不得超过设计时计算压力的1.1倍。强制循环锅炉按锅炉按锅炉出口处受压元件的计算压力计算。第137条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并应装在锅筒(锅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第140条安全阀应装设排汽管,排汽管应直通安全地点,并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予以固定。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排汽管和疏水管上都不允许装设阀门。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安全阀:第146条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检验的项目为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和密封性等。安全阀的校验一般应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如现场校验困难或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此时只对安全阀进行整定压力调整和密封性试验。第147条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第148条安全阀出厂时,应标有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1.安全阀型号;2.制造厂名;3.产品编号;4.出厂年月;5.公称压力,MPa;6.阀门流道直径,mm;7.开启高度,mm;8.排量系数;9.压力等级级别。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压力表:第150条选用压力表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2.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3.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标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第151条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压力表校验后应封印。第七章:主要附件及仪表压力表:第152条压力表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2.蒸汽实间设置的压力表应有存水弯管。存水弯管用钢管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mm。压力表与筒体之间的连接管上应装有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汽空间压力表上的三通阀门应装在压力表与存水弯管之间。第153条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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