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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少熬夜!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精选4篇】【导读指引】三一刀客最漂亮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精选4篇】”文档资料,供您学习参考,希望此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分享给朋友们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一篇】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制度(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条建设单位应配合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在施工方案确定前邀集设计、施工、房管、市政、公用、供电、邮电、人防等有关单位进行协同检查,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将文明施工环境卫生设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工地卫生制度及文明施工制度,并由项目经理(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三条施工单位在增对操作人员明确任务、安排进度、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同时,必须向操作人员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严禁野蛮施工,对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警戒措施。第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施工中产生的噪音,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土方、混凝土、石灰膏、砂浆等在生产和运输中造成扬尘、滴漏的管理,对施工中产生的泥浆等必须经过沉淀后再排放。第五条建设工地四周围栏高度不低于米,无缺损并做到整洁、美观、围栏应用砖墙、夹板或瓦楞等材料。砌筑砖墙时,须用砂浆抹光并保证墙体稳固,用其它材料时,须砌筑60公分高度的底脚并抹光,不得使用竹笆、彩布条等。如沿路建造多、高层建筑时,应有防护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第六条其它工地的围栏,可使用各种材料,其高度不低于米,并保持整洁,市政工地施工可使用统一的连续的安全防护设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排水畅通,无大面积积水,未经许可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材、垃圾等物。第八条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工地内污水不得外溢,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建材垃圾在清理过程中,应有防止滴漏飞扬的措施。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卫生制度,包括工地保洁、操作落手清、场容卫生检查等,保持工地环境的整洁。落实各项除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让。无力自行除害措施的,可委托有关除害服务机构代为处理,但须签订合同,并督促其按合同要求做好工作。第十条建设工地内应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参考资料,少熬夜!照明等要求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保持卫生、整洁。生活垃圾应由专用容器存放并及时清运。第十一条工地食堂应严格执行上海市职工食堂管理规定,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等污染环境。食堂保持整洁卫生,炊食员上岗应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工地内应有充足的茶水供应,冬季应注意保温,茶桶必须有盖加锁,夏季施工应有防暑降温措施。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在一个月内拆除临时生活设施,并将多余的建材和垃圾全部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浙江zz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的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抢险救灾工程、铁路和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文明施工举报热线(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第五条建设、水务、林业园林、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务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三)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四)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除外)施工的监督管理。(五)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人行道开挖及占用人行道施工的监督管理。(六)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七)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考资料,少熬夜!第六条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并将企业实施文明施工管理情况纳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明确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单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二)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有关申请、审核、支付和结算等条款。(三)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关文件。(四)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设计单位对工程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现场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体技术措施和要求,并将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管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提交给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道路管养单位。(五)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第八条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对建设工程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提出保护要求,并优先选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术、工艺和建筑材料。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按照本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责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检查制度。(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当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规定,落实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三)根据建设单位的文明施工书面意见和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明确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并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施工单位对施工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第十条实施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审核施工单位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审核确认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二)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三)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实施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距工程开工7日前,在现场周参考资料,少熬夜!边张贴开工通告,通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建设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组织疏导方案、应急预案和道路修复方案,并通过市级以上电视台、报纸、广播电台等媒体发布施工通告、公交临时调整等信息。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相关设施:(一)在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并张贴有关许可证件。施工铭牌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机构名称,开工、计划竣工日期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二)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具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设置办公场地、宿舍等非必要区域和设施。(三)施工现场四周应当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档。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四)工地内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地和沉淀池,配备高压冲洗水枪;不具备设置洗车设施的管线工程、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工地车辆,并安排工人保洁。(五)工地外立面脚手架使用钢管搭设,禁止使用竹子搭设或者钢竹混搭,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应有明显锈迹,立面统一采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围蔽。(六)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整齐,并设置标签,不得堆放在现场围蔽以外。(七)施工现场道路应当畅通,并设置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应急设施。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办法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噪声值进行监测。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防治扬尘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客观条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当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施工现场堆放的散体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三)禁止凌空抛撒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及时清运消纳。(四)散体物料运输应当遵守本市散体物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五)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覆盖、地面硬化、简易绿化等措施。参考资料,少熬夜!(六)装卸建筑散体材料或者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或者喷水降尘等措施。(七)禁止燃烧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水务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排水许可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临时排水接驳。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除满足工地夜间安全保卫需要外,工地于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应当停止使用强照光源。第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示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示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建设工程邻近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和引导标志。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设工地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防盗、防火措施。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周边单位、社区有关施工影响的随访、复访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文明施工工作。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档案,记录文明施工情况。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拆除工地围蔽、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清运废弃物。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并在批准施工期限届满前清理场地。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本规定所附《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执行;需要调整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修订并公布。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评价制度,组织进行企业文明施工评价,将评价结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施工行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参考资料,少熬夜!入企业文明施工评价档案。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未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施工现场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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