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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审计工作条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根据有关审计管理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公司董事会决议、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第二章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会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1.依法审计。2.忠于职守。3.廉洁奉公。4.坚持原则。5.客观公正。6.保守秘密。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审计室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与公司正式审计人员享有同等职权。第三章审计室的主要职责第八条审计室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1.公司本部,包括财务部、资金部、贸易部和金融证券室。2.公司所属的全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所设立的企业。第九条审计室对各单位的以下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有关财经政策法规的贯彻及遵守情况。2.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落实及执行情况。3.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4.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5.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6.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7.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8.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9.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10.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1.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12.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审计室的主要职权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1.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3.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以前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4.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5.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6.有权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并因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在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第十七条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如被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第十九条对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室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工作规范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本文标题:03 审计工作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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