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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1章:569《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E.R.1of201209/02/2012本條例旨在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舉行的行政長官的選舉,以及與該選舉有關或相應的事宜,訂定條文;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以賦權選舉管理委員會監督行政長官的選舉;修訂《立法會條例》以刪去關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的條文,並就由根據本條例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進行的補選訂定條文,以及就本條例的制定而相應地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有需要的有關修訂。[2001年9月21日]2001年第187號法律公告(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本為2001年第21號)(*格式變更—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整條條例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部:1導言L.N.187of200121/09/2001條:1簡稱E.R.1of201209/02/2012(1)本條例可引稱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2)(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條:2釋義E.R.1of201209/02/2012(1)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日(workingday)指不屬以下日子的任何日子—(a)公眾假期;(b)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黑色暴雨警告的日子,而黑色暴雨警告(blackrainstormwarning)指由香港天文台台長藉使用通常稱為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的暴雨警告訊號而發出的關於在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暴雨的警告;及(c)全日或其中部分時間有烈風警告的日子,而烈風警告(galewarning)指藉使用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的熱帶氣旋警告訊號,就香港或香港附近出現熱帶氣旋而作出的警告;行政長官(ChiefExecutive)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投票(poll)指根據第23或24條進行的投票;(由2006年第10號第7條修訂)投票日(pollingdate)指按照第10或11條定出的在選舉中進行投票之日的日子;界別分組選舉(subsectorelection)具有附表第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訂明公職人員(prescribedpublicofficer)指任何下述人士—(a)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2(b)廉政專員、副廉政專員及擔任在《廉政公署條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職位的人;(由2003年第1號第3條修訂)(c)申訴專員及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6條獲委任的人;(d)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成員;(e)香港金融管理局的行政總裁及該局的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科主管、行政總監、經理及該局僱用的律師;(f)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其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僱用或聘用的人;(g)平等機會委員會的主席及由該委員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僱用或聘用的人;(h)受僱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並在該政府部門或政策局任職(不論該職位屬永久性或臨時性的)的人;候選人(candidate)指獲根據第17條裁定為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原訟法庭(Court)指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署理行政長官(ActingChiefExecutive)指任何依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公職人員;審裁官(RevisingOfficer)具有附表第1(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選管會規例》(EACRegulations)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7條訂立的規例;選舉(election)指根據第6條舉行的選舉;選舉主任(ReturningOfficer)指根據第41(1)條獲委任的選舉主任;選舉呈請(electionpetition)指根據第33(1)條提出的選舉呈請;選舉呈請書(electionpetition)指為提出選舉呈請而提交的選舉呈請書;選舉事務人員(electoralofficer)指—(a)選舉主任;(b)總選舉事務主任;(c)根據第41(3)條獲委任的助理選舉主任;(d)根據附表第44條獲委任的選舉登記主任;(e)根據附表第44條獲委任的助理選舉登記主任;(f)根據附表第46條獲委任的審裁官;(g)根據附表第47條獲委任的選舉主任;(h)根據附表第47條獲委任的助理選舉主任;或(i)任何其他根據本條例或《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獲委任以在選舉或界別分組選舉中執行職能(或就選舉或界別分組選舉而執行職能)的人;選舉委員(memberoftheElectionCommittee)指名列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的人;選舉委員會(ElectionCommittee)指根據第8條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finalregisterofmembersoftheElectionCommittee)指根據附表第40(2)、(3)、(3A)或(4)條發表的登記冊;(由2006年第10號第20條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ElectoralAffairsCommission)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3條設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總選舉事務主任(ChiefElectoralOfficer)指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9條獲委任的總選舉事務主任;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職責。(2)在本條例中,凡提述執行職能,即包括提述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視屬何情況而定)。(編輯修訂—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3部:2行政長官的任期及選舉L.N.187of200121/09/2001條:3行政長官的任期E.R.1of201209/02/2012(1)行政長官的任期—(a)(除第(1A)款另有規定外)為5年;及(由2005年第4號第2條修訂)(b)由其就任行政長官的日期起計,而該日期為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為此目的而指明的日期。(1A)凡—(a)在某位行政長官任期內,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出缺;及(b)某人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以在(a)段所提述的任期屆滿前填補該空缺,(b)段所提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於(a)段所提述的任期屆滿之時屆滿。(由2005年第4號第2條增補)(2)行政長官只可連任一次。(2A)凡行政長官的任命屬第(1A)(b)款所指者,就第(2)款而言,其任期視為一任任期。(由2006年第10號第3條增補)(3)行政長官任期於何日開始須藉憲報公告公布。條:4行政長官職位空缺E.R.1of201209/02/2012如有以下情況,行政長官職位即出缺—(a)行政長官任期屆滿;(b)行政長官去世;或(c)中央人民政府依照《基本法》免除行政長官職務。條:5就空缺作出的宣布E.R.1of201209/02/2012(1)如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出缺,署理行政長官須藉憲報公告宣布行政長官職位出缺。(2)署理行政長官須—(a)在知悉行政長官職位出缺後21日內作出第(1)款所指的宣布;及(b)在該項宣布內指明行政長官職位出缺的日期。條:6選出候選人待任命以填補行政長官職位空缺的選舉E.R.1of201209/02/2012(1)須按照—(由2006年第10號條例第4條修訂)(a)《基本法》;(b)本條例;及(c)對行政長官的選舉適用的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舉行選舉,以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以填補—(d)將會根據第4(a)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或(e)根據第4(b)或(c)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2)如在有待根據第10(1)條定出的投票日前的6個月內,行政長官職位根據第4(b)或(c)條出缺,則儘管有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的規定—(a)第10(1)及11(3)(a)條適用於在因該空缺而舉行的選舉中定出投票日;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4(b)第13(d)(i)條適用於在該選舉中參選的資格;及(c)第10(2)及11(3)(b)條不適用於該選舉。(由2006年第10號條例第4條增補)條:7由選舉委員會選舉E.R.1of201209/02/2012行政長官須如《基本法》附件一所訂明由選舉委員會選出。部:3選舉委員會L.N.187of200121/09/2006條:8選舉委員會的組成E.R.1of201209/02/2012(1)現為本條例的目的及任何其他條例所訂明的其他目的,組成一個委員會,名為選舉委員會。(2)選舉委員會須按照附表組成。(由2006年第10號第30條修訂)(3)-(4)(由2006年第10號第30條廢除)條:9選舉委員會的任期E.R.1of201209/02/2012(1)選舉委員會的任期為5年,由其組成的日期起計。(由2006年第10號第5條修訂)(2)選舉委員會須於行政長官任期將告屆滿的年份內的2月1日組成。(由2006年第10號第5條增補)部:4投票日期及提名L.N.187of200121/09/2001條:10投票日E.R.1of201209/02/2012(1)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如為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任命以填補將會根據第4(a)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而舉行選舉,則倘若在該空缺將會出現之日開始時屆滿的一段為期95日的期間的首日—(a)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該星期日;或(b)不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緊接該段期間開始前的星期日。(2)除第11條另有規定外,如為選出一名候選人待任命以填補根據第4(b)或c)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而舉行選舉,則倘若根據第5(2)(b)條指明的行政長官職位出缺的日期後的第120日—(a)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該星期日;或(b)不是星期日,該選舉的投票日期為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3)如因實施第27條而需要在投票日後的日子進行任何一輪投票的話,則本條或第11條並不阻止該輪投票在投票日後的日子進行。條:11在某些情況下定出新投票日E.R.1of201209/02/2012(1)如—(a)已按照本條或第10條定出投票日;而(b)在提名期結束時並無候選人根據第17條獲有效提名,則倘若在提名期結束後的第42日—(c)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該星期日;或(d)不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2)如—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5(a)已按照本條或第10條定出投票日;而(b)有關的選舉的程序根據第22(1AA)、(1AB)、(1)或(3)條終止,(由2006年第10號第8條修訂;由2011年第1號第3條修訂)則倘若在該選舉的程序終止後的第42日—(c)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該星期日;或(d)不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3)如在選舉中選出待任命以填補—(a)將會根據第4(a)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的候選人,未能在該空缺出現當日就任為行政長官,則倘若在任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後的第120日—(i)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該星期日;或(ii)不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b)根據第4(b)或(c)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的候選人,未能在自該空缺出現之日起計的6個月屆滿前就任為行政長官,則倘若在該6個月屆滿後的第120日—(i)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該星期日;或(ii)不是星期日,新投票日為緊接該日後的星期日。(4)如新投票日按照本條定出,則總選舉事務主任須據此定出提名期。條:12投票日的日期的刊登E.R.1of201209/02/2012按照第10或11條定出的投票日須藉憲報公告公布。條:13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E.R.1of201209/02/2012除第14條另有規定外,符合以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在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a)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b)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第539章)第2條所界定的中國公民;(c)沒有外國居留權;及(d)如—(i)有關的選舉是為填補將會根據第4(a)條出現的行政長官職位空缺而舉行的,須—(A)
本文标题:《行政长官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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