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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处2015.02.10培训提纲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一、《退税规范》出台的背景、目的切实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流程、规范执法。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纳税人办实事、为基层税务人减负担。加强防范骗税体系建设基于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调整多且散落在多个文件中、造成管理不便等问题,约665份。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12月3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4项措施中,前3项是和《退税规范》相关的:1、下放审批权限2、实施分类管理3、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4、合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一)下放审批权限将生产企业退税工作全部下放到所在县(区)审批,有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后可将外贸企业退税审批一并下放。——《退税规范》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一)款苏国税函〔2015〕30号:自2015年2月1日起,全省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至县(区)国家税务局,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权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可下放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县(区)国家税务局:(一)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二)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三)有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设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符合岗位监督制约要求。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二)实施分类管理对纳税信用好的企业实行“先退后审”,对信用差的企业从严审核。——《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苏国税函〔2015〕30号:生产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由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外贸企业管理类别评定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或由各省辖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2015年3月1日前,请各评定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上一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完成本辖区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的评定并告知出口企业。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以及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情形的,各地应按规定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三)简化人工审核根据审核系统的提示审核;根据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计算机随机抽取)审核,“一类”企业不需要人工审核;审核内容分为常规审核(外贸3项)和重点审核(生产3项、外贸5项),生产企业不需要常规审核。——《退税规范》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原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简化出口退税人工审核的意见》(国税函〔2007〕1350号)规定:——对于生产企业的每笔退税申报,审核人员要对7个方面14项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对于外贸企业的每笔退税申报,审核人员要对9个方面21项的内容进行人工审核。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四)实施退税“无纸化”按照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通过推行网络电子签名、完善远程预审、远程申报、税库银联网等措施,充分利用电子数据受理申报、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逐步实现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退税规范》第十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五)明确岗位职责设置10个岗位,覆盖退税管理全过程;严格岗位制约监督:3个邻岗不得兼任,同时对复审岗、系统维护岗不得兼任作出要求;明确各岗位职责,规定由“核准岗”负责退税审批、核准出口货物函调处理结果和退税调查评估结果。——《退税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六)规范审核流程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事项,统一由申报受理岗受理,经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调查评估岗、复审岗、核准岗按规定进行审核、调查、复审、核准后,由申报受理岗将结果反馈给出口企业。——《退税规范》第十四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七)加强征退税衔接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有3种税收处理方式:退税、免税、征税。适用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入成本,不得抵扣。由于征税部门很难掌握应免税或应征税的出口信息,为避免税款流失,规定“信息管理岗”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待核查信息传递给出口企业主管国税机关的征税部门。——《退税规范》第八章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八)完善“内控外防”增加了关注信息的种类,由原来的6类增加为14类,规定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关注信息。明确了二次函调的要求,分别列举了3种、2种应重新发函和应重新复函的情形。——《退税规范》第十章、第十三章要求发函地国税机关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发函。复函地国税机关要确保第一次复函内容准确无歧义,不得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税总函【2015】29号第二条第(三)项要求加大与同级国家税务局之间以及海关、外汇管理等外部门的信息交换力度,可通过签订备忘录、联合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共享信息项目内容,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逐步构建起“内控外防”的防范骗取出口退税体系,保证出口退税安全。——《退税规范》第八条规定了17项出口税收管理监控内容。——《退税规范》第六十八条(附件30)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九)规范调查评估规定了需由“调查评估岗”负责实施的七种实地核(调)查情形:出口货物的复函、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首次申报视同出口业务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货物出口业务、申请“先退税后核销”资格、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案头审核无法排除疑点或预警评估等。——《退税规范》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规定调查评估岗应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入出口企业生产经营等场所,查看其生产经营情况、调阅企业账簿、现场取证。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退税规范》第六十五条要求统筹开展同一纳税人的出口退(免)税评估和其他纳税评估工作。规定出口退(免)税评估工作可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规定调查评估岗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案头分析、约谈、发函调查、实地核查程序实施评估。规定评估各环节能确认或排除疑点,可作出评估处理,终止评估程序。——《退税规范》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二、《退税规范》的主要变化(十)提升退税服务缩短审批时间,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从受理退(免)税申报之日起,至将《税收收入退还书》传递至国库]完成审批并办结相关退(免)税手续。——《退税规范》第六条采取网络申报、自助办税申报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退税申报便利。列举了18项提醒信息内容可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免费发布。“有需求服务好,无需求不打扰”,对出口企业未申请退税提醒服务的,不得强制推行。——《退税规范》第十八章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互事项的办理要求,《退税规范1.0》与《纳税服务规范2.0》完全一致。三、《退税规范》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一、注意事项1、审批机构2、认可的系统3、分类管理4、内外防骗5、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2号)6、退税无纸化第二章岗位职责一、注意事项1、总体设置原则2、省级国家税务局具有一定调整权限3、不得兼任的岗位。第二章岗位职责4、岗位职责申报受理岗:真实性不审查人工审核岗:“风险等级”,需要系统的配合,需调查核实的内容是有关审核疑点方面的,应直接传递给计算机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计算机审核的项目和内容不在规范中第二章岗位职责核准岗:审核岗、复审岗、调查评估岗、核准岗在江苏清单中的分别体现;清单中审批权限的叫法、定位;核准岗最终核准通过,将结果传递给申报受理岗,但是实际工作中并非是直接传递第三章资格认定管理一、注意事项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复审、调查评估岗、信息岗、核准岗)2、三个业务流程(认定、变更、注销)3、认定属于备案类的,仅涉及两个岗位,应出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表》3、实地核查环节后置4、集体公司资格认定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审核一、注意事项1、6个岗位(申报受理、人工审核、计算机审核、调查评估岗、复审、核准岗)2、简化人工审核,3、常规审核是必经动作,需逐笔审核,计算机无法取代的工作4、重点审核:信息不符类的5、审核完后,资料应一起给计算机审核岗6、结合分类管理来理解7、系统实现第四章出口退(免)税审核8、视同出口的重点审核内容排版问题(1、2、3、7)先退税后核销的审核9、进料加工核销的重点审核内容报关单信息查询的书面说明10、分类管理第二十六条24个月信息复核第五章出口退(免)税审批一、注意事项1、《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业务处理表》(附件4)2、审批权包括两个3、审批权下放的要求第六章出口退(免)税退库、调库一、注意事项1、必须实行计划管理2、办理必须通过系统3、明确了追回、补缴暂扣的程序第七章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一、注意事项只需要关注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现行总局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对“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年免税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而《规范》则修改为:“对属于规定的“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税务总局每年按季度下达免税卷烟出口计划,并于第四季度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适当追加、调整”。第七章出口免税证明及核销管理二、学习方法本章的前三条是把不同证明的出具和核销,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糅在一起写的。区分两种业务类型(来料加工和出口卷烟),区分五个岗位(申报受理岗、人工审核岗、计算机审核岗、信息管理岗、预警分析岗),按照流程去看不同的岗位需要干什么事。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一、注意事项(一)免税、征税管理职能的明确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征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规范第四十条)。包括:1、免税申报的纳税申报辅导;2、免税货物对应进项税款的转出;3、征税货物的纳税申报辅导;4、征税货物的进项税额的确定;5、《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所列数据的核查。(二)《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待核查信息明细表》的生成1、通过审核系统自动生成;2、数据生成时间:(1)放弃退(免)税权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其他按规定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企业的免税出口信息—按月;(2)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出口信息——按月;(3)审核或检查中发现出口企业出口其他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5个工作日内;(4)其他企业待核查适用征、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信息——按月;对因信息传递滞后等原因造成未及时在4月30日前进行信息统计和传递的,应在接收到该信息的次月,连同当月应传递的出口免税待核查信息一并进行传递。应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实现。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三)数据的处理(1)重点解决好进项税的管理和销项税的计提;(2)“年度待核查免税、应征税出口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的提醒服务。(3)江苏的打算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四)放弃退(免)税、免税权的管理1、放弃退(免)税和免税经历的过程:(1)24号公告明确——可以放弃免税,适用征税政策;(2)12号公告明确——提出了放弃免税的备案声明表格,同时明确的执行时间为:“自备案的次月执行征税政策”;(3)65号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4)11号公告明确——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如果放弃适用零税率,可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八章出口适用免税、征税政策的管理2、如何理解现行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适用分为三类——征税、免
本文标题:《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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