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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职业卫生专篇,是指建设单位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防护设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项报告。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专篇编制。第四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任务书)阶段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设计中,均必须有职业卫生专篇和具体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和说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依据;(二)项目概况;(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物卫生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措施;(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2(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九)结论。第五条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在初步设计中按照批准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本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第六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及其职业卫生专篇所确定的各种防护措施和要求进行设计。如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并经卫生审核。第七条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二)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已批准的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种卫生防护措施认真编制各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专篇,做好各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使其防护性能和效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三)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编制职业卫生专篇,或者职业卫生专篇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设计报告,不得擅自开工。3(四)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或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还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向委托的设计单位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要求,并负责落实。第九条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本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4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内容一、编制依据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二、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制、作业时间和劳动定员等;2、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3、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含辅料)、中间产品、产品(含副产品)的名称及用量或产量;主要设备数量和布局,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程度、操作方式等;4、明确本专篇设计所涉及的任务及范围。三、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作业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分析与评价1、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部位;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存在的形态,预计职业病危害程度;2、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尘、毒、噪声、振动、高温、低温、非电离辐射、生物因素等)的设备名称、数量、理化特性等;3、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方式、接触时间、职业接触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男、女职工数)及接触机会等;4、新建项目类比资料,改、扩建、技改项目原有资料(监测结果、防护措施的控制性能和效果评价等)。四、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控制性能和预期效果1、选址、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2、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5(1)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高毒原料,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的密闭生产设备,避免人工直接接触;粉尘作业在生产工艺允许条件下应首先考虑采用湿式作业;(2)产生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危害大的与危害小的应隔开。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时,散发危害大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采取有效源头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空气;(3)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逸散。如:a设置专用密闭容器或其他通风设施,用以回收采样、溢流、事故、检修时排出的物料或废弃物;b设备、管道等必须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c粉状或散装物料的贮存、装卸、筛分、运输等过程应设置控制粉尘逸散的设施。(4)贮存、运输、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等的放射防护要求。(5)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或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排毒措施,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有效的密闭通风防尘、除尘、排毒等净化设施。(6)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7)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控制措施。(8)通风管道设计,应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确的结构,防止产生振动和噪声。3、建筑设计卫生要求(1)建筑物容积应保证劳动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量,设计要求参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2)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工作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产生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其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有毒物质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以便清洗。车6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3)建筑物采光、照明符合现行《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4、职业病防护设施(1)产生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2)使用和生产新化学物质,必须提供完整的工艺流程和毒理学资料,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资料;(3)局部机械排风系统各排气罩必须遵循形式适宜、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保证将发生源产生的尘毒吸入罩内,防止逸散至工作场所;(4)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遵循GBJ19-87(2001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及相应的防尘、毒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5)通风系统的组成、管道材质、及其布置应合理,容易凝结蒸气和聚积粉尘的通风管道,几种物质混合能引起爆炸、燃烧或形成更为有害的混合物、化合物的通风管道应设单独通风系统,不得相互连通;(6)应首先选用噪声、振动小的设备,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根据噪声、振动的物理特性合理设计消声、吸声、隔声及隔振、减振等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应使工作场所噪声、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卫生限值要求;(7)产生高频、微波等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金属屏蔽;(8)设计中防暑和热辐射、防寒、防潮湿、防恶臭措施,应使工作场所炎热季节气温、冬季采暖温度和异味等符合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相应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9)工作场所采光系数、照明的照度和质量的设计应分别符合GBZ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和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标准和卫生要求;(10)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不应超过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30%;空气中含有病原体、恶臭物质7及有害物质浓度可能突然增高的工作场所,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作为热风采暖和空气调节;(11)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高毒工作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应按照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组合使用的警示标识;(13)建设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14)建设单位生产或使用剧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必须在工作地点附近设置使用面积足够的应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的应急救援设施。(15)所有的职业危害因素经防护控制后,应根据类比检测数据推算或经验数据和计算的方法提出定性、定量的预期效果评价。五、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1、建设项目中的辅助用室及其卫生设施应按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实施;2、车间应设置清洁饮水设施,并应设置作业场所办公室、生产卫生室(存衣室、浴室、盥洗室、洗衣房),生活卫生室(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淋浴室按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规定设置;3、根据生产性质应设置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及应急救援站,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仪器设备。六、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2、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管理制度情况;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情况;主要包括审批文件、图纸、报告、审验意见等有关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等方面;4、建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保证有效实施的8说明;5、其他依法需要说明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情况。七、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1、凡属职业病危害治理所需的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设施等均属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2、生产需要又为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设施;3、应急救援用品、个人防护用品所需经费。4、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项目均应列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概算;5、其他经费。八、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逐条写清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及时间。九、结论9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报告书格式1、封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二号字)建设单位(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2、封二项目名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篇编写人:专篇审核人:3、封三目录;按照编制依据、项目概况、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及性能和预期效果、根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确定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数量、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投资概算、存在问题和建议、结论等内容的顺序排列。4、正文按照目录内容编写,纸型规格A4纸,字体为国标仿宋体,标准4号,30行/页,30字/行。10附件3编写依据(根据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选用主要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等并随时增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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