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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一、立法目的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倡导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1952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同年的12月31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60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倡导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4649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4855.6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达100%,水质合格率达%;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1428.1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23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发的健康城市奖项26个;所有市建成省灭鼠、灭蟑、灭蝇先进城市,有灭蚊先进城市5个。2012年全国爱卫会表彰爱国卫生运动60周年先进集体,省爱卫办获得“全国爱国卫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加追求生命质量和健康,更迫切需要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对健康服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面临着生态环境、生活方式转变、人口老龄化以及传染性疾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双重负担—2—等新问题。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将农村环境卫生与环境污染治理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推动卫生城市和文明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工作等方面的卫生环境。”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这是党对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江苏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提出:“坚持把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持续推进农村实事工程,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扎实推进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等要求。2013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将创建健康城镇的核心指标纳入卫生城镇创建与考核的内容,赋予爱国卫生运动新的时代精神,并以此为平台,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开展全民健康生活行动,推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而是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通过制定本条例,依法开展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不断改善城乡生活生产环境,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深入挖掘爱国卫生运动的文化内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二、立法依据立法依据是指制定条例的上位法依据,一般包括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按照宪法、立法法等关于法律、法规效力等级的规定,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两个层级。国家对爱国卫生工作没有立法。制定条例的直接依据是1989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加强卫生法制观念,制订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法规,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通过立法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制定条例的间接依据,是与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也是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DB32/950-2006)等。此外,制定条例时还参考了其他省、市、自治区有关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3—[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又称条例的效力范围,主要是指条例生效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即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有责任、有义务,依法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爱卫会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时间效力: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条例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具有溯及力。对人的效力:条例对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爱国卫生运动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和重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对健康需求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上世纪50年代的除害灭病,60、70年代的“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造环境),80年代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到90年代的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再到21世纪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建设等等,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控制疾病滋生和蔓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条结合江苏省实际,对爱国卫生工作作了定义。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释义]本条是关于爱国卫生工作方针的规定。条例规定了“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准则。一、政府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爱国卫生工作是宪法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载体,作为推动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力抓手,作为社会管理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各级政府要加强爱卫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健全爱卫会及其办事机构,保证人员、工作经费,为爱卫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使爱国卫—4—生工作与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提高紧密结合,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二、部门协作爱国卫生工作是涉及到全社会方方面面和千家万户,不是靠哪一个部门单独能够完成的。要树立社会大卫生的理念,站在全社会系统的高度,来认识和研究人民群众的健康问题,也就是全社会都应重视、支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每一个人都要有讲卫生的思想,讲卫生的习惯。因此,各级爱卫会要依法履行好议事协调作用,通过建立委员会会议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协调制度、督查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等,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工作中的问题,共同完成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和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三、属地管理属地管理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础。属地管理的含义是:按行政区划划分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爱卫会,依照有关法律或法规性文件,对所管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宏观的规划、部署和管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微观上予以实施,接受所在地爱国卫生组织的动员、检查、监督,并积极发动辖区单位内的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确保完成爱国卫生工作各项目标任务。四、全民参与动员群众、全民参与是爱国卫生运动的优良传统。爱国卫生运动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是因为它的主体是人民群众,它的每一项工作都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物质文化生活紧密相连、休戚相关,没有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和参与,就无法深入开展下去。要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目的意义的宣传,不断强化全民卫生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使爱国卫生工作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在工作中,要重点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卫生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给群众带来实惠,使群众享受到爱国卫生工作的成果,增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号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五、科学治理爱国卫生工作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复杂和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要用科学的思维、科学的方法和科学的评估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才能取得投入少、产出高、见效快的效果,让取得的成果巩固和发展下去。在科学管理上,要依法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内容,明确工作任务,年中组织监督检查,年末组织考核评估。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开展科学的健康诊断,发现影响城乡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有针对性的实施促进健康的行动,实施分类指导,稳步发展;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展爱国卫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运用现代先进科学技术,创新工作方法,推广应用新技术、新项目,推动爱国卫生工作科学开展。六、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公民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越活跃、越有力,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推动和促进就越大。社会监督有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但也有其局限性,即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5—力,尤其是难以使监督及时进入具体的执法过程,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的制度保障,监督的效果滞后等。因此,爱国卫生机构应当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投诉、举报调查处理机制,认真查处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爱国卫生问题,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让群众真正受益。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职责的规定。爱国卫生工作是促进国民健康,提高国民素质的重大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把爱国卫生运动与深化医改相结合、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美好城乡建设行动、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相结合,大力开展爱国卫生各
本文标题: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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