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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修订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所有部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3.2集中式供水centralizedwater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3.3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izedwatersupply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3.4集中式供水单位centralizedwatersupplyenterprises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3.5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drinkingwaterrelatedproductswhichmayoccurhealthproblems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3.6安全供水风险管理risksmanagementforsafedrinkingwatersupply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又称饮用水安全计划(drinkingwatersafetyplan),是一种由饮用水供水单位编制的管理计划,针对从水源到居民取水点的供水全过程中各环节存在的风险,提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从而保证饮用水安全的系统管理。3.7水质监测与检验waterqualitymonitoringanddetermination水质监测是为了解饮用水水质,污染物种类与浓度,来源及其变化规律,对水体进行长期、多次观察或采样检验。水质检验是采用理化、毒理学、微生物学或放射性等方法对水样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以阐明水样性质。3.8突发水污染事件emergencyeventofwatersupplypollution取水、制水和输水过程受到外界污染,短时间内引起供水水质的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毒理学、细菌学和放射性等指标发生改变,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限值要求,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3.9饮用水卫生监督hygienicsurveillancefordrinkingwater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各级卫生部门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性和可接受性进行持续的公共卫生评估和审查,借以发现和评价饮用水是否会对饮用者健康产生急性、慢性危害或潜在风险,并向集中式供水单位提出不安全饮用水处理意见。饮用水卫生监督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和经常性卫生监督。3.10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waterworksstaffwhomaycontactthesuppliedwater是指从事制水、取样、化验、水池水箱清洗、管网维修等工种中与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人员。4安全供水风险管理4.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责任。集中式供水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饮用水应保证安全;在居民取水点所取得的水,在任何时间都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的供水区内不应暴发或流行因饮用水质量而引起的水源性疾病。4.2安全供水风险管理。对水源到居民取水点所有供水主要环节进行风险评价和运行监测,针对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水质持续地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4.3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制订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方案的方法参见附录A.15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水源水质量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做好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5.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有污染的工矿企业的上游。5.2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水源性地方病等资料,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5.3集中式供水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当地饮用水供水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主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5.4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5.4.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5.4.2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不应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应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应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应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5.4.3以河流为供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5.4.4受潮汐影响的河流,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扩大范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5.4.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参照5.4.1和5.4.2的要求进行管理。5.4.6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破坏和水量流失。5.5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参与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工作中需落实以下技术要求:5.5.1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集中式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5.5.2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应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应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应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应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5.5.3在地下水取水影响半径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渗坑或渗井中。5.5.4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6.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6.1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6.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6.3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6.4在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时,集中式供水单位需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有关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6.5集中式供水单位配备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应满足净水工艺要求。6.6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持续消毒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6.7生活饮用水输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应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6.8集中式供水单位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符合卫生安全的有关规定和产品质量标准;这些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集中式供水单位在购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时,应索取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待用,并按品种、批次分类贮存于原料库,避免混杂,防止污染。6.9自建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不应与当地公共供水系统连接。6.10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设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检修与检验的制度及操作规程,保证供水水质。6.11各类储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末梢应定期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6.12新建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等在投产前,或修复后,应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6.13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有防腐蚀、防潮设备。应备有安全防范和处理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6.14集中式供水单位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地表水一级保护区水域中。6.15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应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应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应堆放垃圾、粪便、废渣;不应铺设污水渠道。该区域内如种有树木花草或农作物,不应喷洒有毒害农药。6.16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6.15条的要求相同。6.17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针对取水、输水、净水、储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加强检查,严防污染事件发生。7水质监测与检验为保证饮用水安全,需及时、准确掌握水质监测检验资料,以便了解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供水的最后环节,应经监测和检验证明供水能保证安全时才可向居民供水。7.1集中式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和居民取水点的取样点布置、采样频率、检验指标选择、合格率计算以及评价方法可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本规范的附录A.2是一般情况的水质监测方法,可以作为参考。7.2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具有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功能,配备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7.3集中式供水单位为控制制水过程中的水质,应进行有效的运行监测以调节处理技术。运行监测的指标和频率由集中式供水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附录A1中有关内容可以作为运行监测指标选择的参考。7.4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检验需按照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检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中不含有的检验项目与方法可参考同类国家标准方法进行。鼓励有条件的集中式供水单位采用在线自动监测。自动监测能更及时反映水质存在的问题。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因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可以采用简易检验方法或者速测箱方法,但这些方法应具有符合要求的灵敏度和准确度。7.5集中式供水单位因条件限制,对部分指标不具备水质检验能力者可以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要求同7.4节。7.6集中式供水单位负责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点数量和布局、监测指标选择,监测频率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7.7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监测资料及其月报、年报、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报告等应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监测资料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8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8.1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突发事件的分
本文标题: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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