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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时间性:突然发生的—数小时、一天或数天性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人的病、伤、死亡及心理影响、社会行为内容:1.重大传染病疫情—流行、爆发、死亡病例出现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早期或新发疾病3.重大食物中毒—集体就餐、同源致病4.职业中毒—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5.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异常反应、肿瘤等慢病、灾害、恐怖袭击、菌毒种丢失等广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9.11事件、7.5事件此类所有与公共卫生有关的事件。狭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炭疽生物恐怖、针刺事件、传染病疫情、中毒、意外事件、不明原因等事件,是我们传统意义上所指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由公共卫生系统参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及响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兵团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一般划分为:I.特别重大(Ⅰ级):常作为红色预警II.重大(Ⅱ级):常作为橙色预警III.较大(Ⅲ级):常作为黄色预警IV.一般(Ⅳ级):常作为蓝色预警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的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以内,一个平均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周期平均水平2倍以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病例。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定、综合评估必要时向国务院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专业机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采取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发布、通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定、综合评估必要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应急指挥部采取控制措施、提出建议通报有关情况、发布信息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督导协助控制、开展救治向有关省份通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定、综合评估采取措施、指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加强督导组织专家、提供指导和支持适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采取防控措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指导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确认、综合评估组织、协调专业机构调查处理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有关单位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经核实、调查确认后,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食物中毒分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病人数达到30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处理,事件分级如下:暂不列出。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食物中毒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食物中毒事件:发病人数在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卫生应急处理工作。I.属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卫生部负责应急响应;II.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III.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IV.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食物中毒的报告时限及报告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食物中毒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接收食物中毒报告的部门,在经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书面报告内容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事件发生经过患者情况发病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患者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事件原因及调查情况可疑中毒食品、食品情况可疑食品加工单位及地址进食时间、进食人数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食品、从业人员等环节涉及的样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可疑中毒食品的封存、追回和销毁、食品生产场所的消毒、预防中毒危害扩大的其他措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分级Ⅰ级(特别重大)在24小时内,1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Ⅱ级(重大)在24小时内,1个县级卫生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Ⅲ级(较大)在24小时内,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Ⅳ级(一般)在24小时内,1个社区、村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责任报告单位/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到责任报告单位/人的信息审核报告信息,2h内进行报告电话或传真等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2h内报告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以最快方式(电话、传真等)收到专业机构的信息组织现场调查未达突发标准专业机构密切跟踪并报告事态发展确认为突发事件根据级别采取相应措施;2h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网络直报高于Ⅳ级确认Ⅲ级确认Ⅰ级事件得到控制,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论证,终止应急反应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响应医疗救助、公共卫生调查及检测、卫生执法监督、组织专家核实、分类、事件评估医疗救助、公共卫生调查及检测、卫生执法监督、组织专家核实、分类、事件评估成立医疗救助、公共卫生、卫生监督专家组、指挥、协调相关部门、调动应急物资储备组织专家确认、分类、事件评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应急办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高于Ⅲ级确认Ⅱ级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动员确认Ⅳ级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督导督导指挥指挥指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应急处理流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简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监督提供保障督导、指导核实、确认、级别划分、上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加强突发事件的管理和预警预测,为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依据为进行快速应对和处置提供实时信息支持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类1、传染病事件2、食物中毒事件3、职业中毒事件4、其他中毒事件5、环境因素事件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7、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8、医院感染事件9、意外辐射放射事件10、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高温中暑事件12、流感样病例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报告标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报告范围与标准报告事件:按12大类事件进行报告报告范围: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内容更具体、操作性更强、符合相关规定报告范围与标准-传染病1•鼠疫:1例病例•霍乱:1例病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1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1例病例•炭疽:–肺炭疽1例–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报告范围与标准-传染病2报告范围与标准-传染病3•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
本文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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