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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商局机关工作制度汇编目录一、政务工作制度1.党组会议制度2.局长办公会议制度3.局务会议制度4.局长专题会议制度5.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工作会议制度7.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8.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9.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10.会议管理制度11.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12.公开办事制度13.规范性文件审核、公布和备案规定14.建议提案办理制度15.信访工作制度16.领导干部包保信访案件规定17.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18.宣传信息工作管理办法19.干部管理工作规定20.人事管理工作规定21.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规定22.党组(领导班子)提拔任用干部投票表决暂行办法23.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暂行办法24.机关考勤工作制度25.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6.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27.机关党委和各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28.中共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机关委员会会议规则29.公文处理制度30.网上公文处理工作制度31.督察督办工作制度32.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33.财务内部审计规定34.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5.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36.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节约经费支出若干规定37.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规定38.文书档案管理制度39.印信管理制度40.保密工作制度41.公务接待制度42.打字室管理制度43.网络管理工作制度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44.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45.违反“六项禁令”纪律处分规定46.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47.吉林市工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48.吉林市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汇报制度49.党风廉政建设提示卡制度50.促进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考评及奖惩办法51.吉林市工商局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52.“四项服务”“八项制度”暂行规定三、事务工作制度53.办公用品购置、保管、发放管理制度54.办公电话使用管理制度55.电梯管理制度56.值班值宿制度57.班后安全检查制度58.安全防火规定59.职工食堂管理规定60.会议室使用管理制度61.游艺室(老干部活动室)健身房管理制度62.阅览室管理制度63.浴池管理制度64.保洁工、临时工管理制度65.更夫管理制度66.车辆使用管理制度67.驾驶员奖惩制度68.车辆用油、维修管理制度69.环境卫生管理制度70.来客登记制度7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政务工作制度党组会议制度一、党组会议参加人员:党组成员;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人员。二、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其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三、党组会议议事范围(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总体思路和重要举措;(三)讨论确定系统内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调配、任免、奖惩和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四)讨论决定机关党的建设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措施;(五)讨论研究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六)讨论研究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的需由党组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四、各部门拟提请党组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事先征得分管党组成员的同意。五、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秘书汇总,经党组书记审定,印发党组成员。六、党组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得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须经党组书记签批。七、党组会议确定传达和公布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八、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并向党组书记或有关成员报告。局长办公会议制度一、参加人员:局长、副局长、列席人员、办公室主任。二、会议由局长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三、局长办公会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周一召开(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四、议事范围:研究全局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审定综合会议计划;研究上级党委、政府,国家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审定部门规章及重要规范性文件;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大额经费使用与预决算;讨论研究局长、副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的其他问题。五、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必须经分管局长同意,并提前三个工作日交办公室政务秘书汇总,办公室主任审定后,会前2日内分发各位局长。六、局长办公会议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并向分管局长报告。办公室负责督察、催办。七、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属机密文件,不许泄露,因工作需要查阅,需经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局务会议制度一、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班子成员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局班子全体,处(室)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副局长提出,经局长办公会确定。二、局务会议内容:(1)学习传达上级机关会议、文件精神及领导指示,讨论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2)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3)部署市局重要工作。(4)考评岗位责任制和廉政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5)讨论局长办公会议交由局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三、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四、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相关单位或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并向分管局长报告,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局长专题会议制度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由副局长主持召开,多位局长参加的会议由牵头处室的分管局长主持或局长指定主持人,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二、议事范围:主要是须由多个单位或部门协调解决,应由市局领导研究确定的具体问题。三、局长专题会议由牵头处室负责承办,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文件;会议记录原件交办公室存档。四、要力戒议而不决,无果而终;特殊情况,局长专题会议未定事项由相关局长或牵头处长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五、局长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按会议主持人的意见,由牵头处室或办公室负责。六、局长专题会议可不定期召开。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一、由市局党组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各直属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派出分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参加,也可吸收副处(局)长、市局机关干部参加,市场治安警察大队、红盾宾馆负责人列席。二、传达上级党委、政府,上级局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安排年度或半年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三、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机关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筹办。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经市局党组批准可临时召开。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是决定全局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的重要会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按会议要求抓好落实,市局办公室负责督办。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工作会议制度一、由市局机关处(室)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市局分管局长或局长,直属分局、派出分局分管局长或局长、科(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可协调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二、专业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极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批准方可召开。三、专业工作会议主要部署各专业年度或半年工作,或者阶段性重点工作。四、专业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和会务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会场服务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五、责任处室要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职责及会议制度一、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于海龙;副主任:吴长贵、黄士岩、杨中石、李继臣、李洪和;委员:本局法规处等有关内设、派出机构负责人。二、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工作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其职责如下:(一)领导本局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1.领导、部署本局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2.领导、部署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审议纠正本局及下级局不当或者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3.审议本局查办或者本局委托下级局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4.领导、监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备案工作;5.领导、监督本局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审议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重大问题;6.领导、监督本局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审议行政赔偿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7.监督本局有关部门对违法违纪执法者追究法纪责任,审议本局对违法违纪执法者追究法纪责任的处理建议及有关事项,作出相应决定。(二)领导本局的立法工作:1.审议本局的立法规划、计划、建议草案及其修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2.审议本局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草案及其修订、废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3.审议本局关于上级机关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草案,作出相应决定。(三)领导本局的普法工作:1.审议本局的五年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培训计划、培训方案草案及其修订意见,作出相应决定;2.领导、监督本局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3.领导、监督本局对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宣传、普及;4.监督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及本委员会组成人员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情况。(四)领导、部署、监督本局工商行政管理立法、普法、执法及执法监督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五)组织、落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并负责向上级机关报告有关法制工作。(六)领导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七)审议决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八)领导、监督下级局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上述工作。三、法制工作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其决策责任由法制工作委员会集体承担。四、法制工作委员会每星期一例会,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星期一是法定节假日的,在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例会;(二)参加会议的主任、副主任未超过半数时,不得例会;(三)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认为没有必须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例会审议决定事项的,可以不例会;(四)遇紧急事项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可以决定召开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五)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例会的,可以推迟例会。五、下列事项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重大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事项:1.本局或者本局委托下级局查办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有关事项:(1)建议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行政处罚的;(2)建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实施罚款2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罚款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3)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或者本局规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案件。2.撤销、纠正本局或者下级局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3.疑难、复杂、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或者不准撤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4.疑难、复杂、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答辩应诉及有关重大事项;5.行政赔偿案件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6.行政追偿决定及有关重大事项。(二)重大立法、普法事项:1.制定、修订立法和普法规划、计划;2.向上级机关报送立法建议及对上级机关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3.制定、修订、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4.举办全局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三)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六、前条第(一)项第1目所列行政处罚案件,除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受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委托,其他有关事项可以由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领导决定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审议:(一)建议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和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建议对公民罚款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的;(三)因案件复杂、疑难等原因,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领导或者案件承办机构的主管局领导认为应当经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七、案件审议会议的审议意见应当提交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八、法制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其他副主任及审议事项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该事项的承办人列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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