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教学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教学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质量。为完善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实验教学可帮助学生进一步掌握所学的基本理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条实验教学要遵循认识规律,由浅入深,不断吸收新技术、新知识,及时更新实验内容,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改革实验方法,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的全面的培养和提高。第二章实验教学文件第四条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验教学和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教学文件。各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中对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课程实验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核定稿后报教务处汇编、备案,并在实验教学中严格执行。第五条实验室应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以及学期教学进程表,制定每学期的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课安排表并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课安排表开课一周前通知学生。第三章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学时进行实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改革确实需要变更的,需由学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第七条实验室要重视实验教材的建设,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符合实验大纲要求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他课程的实验都要有相应的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第八条实验教材建设是学校教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验教材的内容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时更新补充新内容新知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1-第九条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课的备课,撰写教案,积极协助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课前仪器和材料的准备工作;实验开始前,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实验时应认真负责、主动巡视、随时指导、规范教学;实验结束后,应检查原始数据,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教学要求的报告应退回令其重做。第十条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开设的实验,要求每个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方可指导学生开出实验。第十一条基础课实验应做到一人一组(或二人一组),专业课实验应力争增加重复次数,减少每组人数,为学生创造更多独立动手机会。第十二条实验指导教师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积极探讨实验教学改革,做好教研活动记录。第四章实验教学管理第十三条实验课程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未做实验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且未按规定补做的学生,取消其实验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修。第十四条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没有预习或预习不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独立完成实验,做好记录;实验后应及时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求文字通顺、表达清楚、字迹端正、图表规范。第十五条学生在实验完毕后应按要求清收整理,经实验指导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照章赔偿,严重的要追查处分。第十六条因故请假经批准不能上实验课的学生,必须补做,补做的时间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安排,或在实验室开放时补做。第五章实验考核第十七条实验室应根据不同实验的要求制订出相应的实验考核实施细则,实验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交代清楚。第十八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平时每项实验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实验预习、实验过程、实验报告。第十九条实验课应严格进行考核,并应以平时实验成绩为主。学生成绩可以由平时每项实验的成绩综合评定,也可由平时成绩和最后考核成绩综合评定。第二十条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科研室)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室、科研室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一、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科研室。二、学生进行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使用有毒物质、有毒气体以及进行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否则不得进行实验。三、使用电炉、电热等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检查,严禁私接电源线路。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并有专人负责看管,不得擅离岗位,确保安全。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配置的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五、实验时需用剧毒品,严格履行领用手续,尽量一次用完,如有剩余及时交还。六、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清点工具、设备和器材,切断电源、水源、气源、火源,关闭门窗。七、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丢失器材设备或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并按情节轻重予以处理。-3-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是衡量实验室管理和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将实验教学活动中产生和使用的各种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形成实验室工作档案,可以保证实验室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实验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使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档案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办法。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范围(一)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程及项目,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每学期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安排计划表,实际开出实验的记录,实验教学的考核办法,实验报告,实验成绩,实验室开放记录等。(二)实验设备——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记录,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低值易耗品的分户帐、领用登记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订货合同、说明书、安装验收报告、使用记录、损坏维修记录等资料;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合同书、验收报告等。(三)实验室管理——学校和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文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各项管理制度;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志、实验室研究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实验室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四)实验室经费使用——实验室硬件设备购置,实验元器件等低值易耗品与仪器设备维修等经费支出情况的统计表或明细表,或其他项目的经费收支帐等。二、实验室档案管理(一)实验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档案,并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工作档案。(二)实验室工作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及时做好有关事项的记录,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三)实验室根据工作档案的内容定期进行统计、整理、编目、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四)实验室管理人员有义务为校内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工作档案-4-的数据和资料。教务处二○○六年十月-5-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场所,实验室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实验室隶属学校管理,任何部门需新建、撤消或更名实验室,都必须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省、部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须报请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与对外技术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学校发展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集中投资、分步实施、速见成效。要做到技术队伍、仪器设备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五条实验室根据学校培养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教学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向学生传授新知识、新技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创业精神,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承担科研任务,有条件的实验室还应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改善实验教学条件。第八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日常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6-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九条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要制订实验教学人员的进修培训计划。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场地、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要按学校批准的计划进行,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积极争取中央与地方共建资金的资助。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实验室对外技术服务收入、各种基金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三条要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高科技大型实验室,以适应学校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四条实验室可通过与企业联合、与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中心实验室或对外开放的培训实验室。第四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在主管校领导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原则上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七条各院(系)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分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主任)担任,成员由专家和相关实验室负责人组成。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污染环境。-7-第二十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水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软件、实验材料、元器件、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实绩进行考核,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第二十三条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对实验项目、实验设备、人员、物资等情况及工作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各类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二十四条认真执行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评估,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第六章人员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所在院(系)确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总结;(二)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参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的编写。努力改进实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三)领导实验室人员,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四)积极组织与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安排好实验室人员的进修提高工作;(五)贯彻落实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检查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做好实验室人员的考核工作;(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8-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各类人
本文标题: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197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