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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构建和相关问题研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内容,欢迎参考借鉴与借鉴。近年来,x市x区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精神,积极适应新常态,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中心,全面加强“分调裁审”工作,逐步形成以诉前分流为基础、诉讼分案为方法、多元化调解为突破,审执提质为抓手的新型工作格局,全面助推我院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现以我院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为蓝本,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多元化解纷机制构建做如下探讨:一、ADR制度的基本渊源和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政策导向对ADR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由来已久,ADR是英文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简称,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ADR原指美国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各种非诉讼解决方式。1998年10月美国制定出台了《ADR法》。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鼓励通过诉讼费用杠杆力促当事人采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充分发掘民间ADR可利用资源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德国ADR分为强制性ADR和非强制性ADR,旨在区分不同情况对纠纷加以引导和分类解决。从各国ADR的实践来看,ADR设立的初衷和主要价值取向在于通过打破传统诉讼模式,将更加形式灵活、简便快捷、费用低廉、对抗性较弱的模式,将矛盾纠纷放置于诉讼外或通过某种模式与诉讼相连接,从而探求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ADR的建设也有充足的现实需要和政策导向,我国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统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设立的目的同各国大体相当,旨在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公证等纠纷解决方式,使之与诉讼有机衔接,形成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x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处的案件,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x年6月,最离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对诉前分流作出了详细规定:一是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吿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二是鼓励当亊人先行协商,鼓励当事人及其律师就纠纷解决先行和解。三是健全委派调解,对当亊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宜调解的案件,登记立案前,人民法院可以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亊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亊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亊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遨调解员先行调解。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定位为我党的一项改革任务。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从政策出台脉络可知,我国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基本架构为以调解为多元化解纷机制的主要手段,以多行业、多主体共同参与为基本方式,以各组织与人民法院相互衔接、配合为基本要求,以当事人自愿、自主为根本要求。二、多元化解纷机制建设的现实和实践需要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创新基层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改革工作,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急需构建多元化解纷体系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一)从经济发展新需求来看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问题不断增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交易行为呈现出两级分化的不均衡态势,即一方面部分当事人如农民工、普通劳务者等对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交易和行为时往往缺乏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至诉讼阶段常常出现举证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公司、企业其法律意识较强,但其交易和行为常常呈现出新的模式,甚至某些交易行为存在隐蔽性,导致法院查证、取证困难。以上两种行为态势和导致的法律结果,如果仅依靠诉讼及举证责任分配来予以解决,常常带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统一的问题,而如果能够通过加强包括法院调解在内的多元化调解模式来予以引导,常常有更好的处置效果。(二)从经济学维度来看多元化解纷带来的成本下降科斯以降的经济学主流观点,是将法律的性质理解为市场之外的另一种定价体制,或者如晚近学者所解读的“法律的性质是权利的定界,而非权利的定价”。与传统法理学所划定的“分配正义”与“救济正义”不同,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下,无论初始界定权利的立法还是事后救济的司法,均是权利界定和利益分配的过程,也就是说利益分配和成本收益对当事人的行为会具有直接影响和导向。多元化解纷机制带来的成本下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包括维稳、司法等诉讼资源和人力、物力成本。二是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以维权成本的降低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之外的更为经济、快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三)从法院内部发展需要来看1、法院受案数量激增的现实解困需要x年,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院受案数量逐年递增,从下图我们可以清晰看到xx法院x年-x年各类案件收案情况,大致而言,而x年-x年我院人员数量并未呈现对应式增长,相反,受司法改革影响,一线审判人员下降为51名,人均结案数大幅增加,一线审判压力空前。在此背景下,多元化解纷机制已不再是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可选项,而成为了解决突出问题的必选项。2、是缓解人员配比不足导致的审判质效问题的必然选择从我院员额法官团队的组建来看,员额法官均无固定法官助理,有8名员额法官没有专属书记员,也就说,内设机构改革后,“1+1+1”的团队配置比例为0,人员配比严重不足。而另一方面,案件数量增长过快,加剧了案件处理质效的下滑,以我市基层法院x年1-6月为例可知,审判压力的剧增、人员编制的限额、司法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的滞后导致案件审判压力剧增的同时,与之相应的司法审判质效也会受到相应影响。x年1-6月从各院发改、再审等指标完成情况来看,发改率既定指标为2.81,全市法院x法院指标值为4.35,xx法院3.94,x法院4.16,x法院6.10,x法院6.45,x法院4.75,x法院2.54,x法院2.90,x法院6.97,x法院12.25,发改率仍为困扰基层法院的一大顽疾。因此,引入多元化解纷机制,加强各机关参与纠纷化解的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四)从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完善需求来看当前,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还不足,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建设虽然得到了各级政府、机关的重视,但经费保障、人员保障不足,导致各单位、各部门参与多元化解纷的动力不足。而与之相对应,经济的持续下行、刑事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增强、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都导致矛盾和纠纷的数量急速上升但相应处置渠道并不畅通。三、我院多元化解纷机制的基本运行情况近年来,我院案件受理数量逐年攀升,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我院多措并举,以“三个结合”模式为依托,以“5+1”多元化解纷机制为突破,逐步建立起灵活多样、规范健全、运行顺畅的案件分流和办理格局。(一)三个结合,充分发挥诉前分流作用提升处置质效“导诉人员+立案登记”,一方面对进入诉讼服务中心人员根据所办理业务的不同进行第一次分流,维护诉讼服务中心正常工作秩序,提升当事人流转速率,避免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的积聚,减轻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对需要予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分流,详细讲解我院多元化解纷机制构成,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知情权、选择权的基础上,对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及时进行委派调解,对不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引导当事人及时立案。“鉴定前置+诉前调解”。x年6月,我院新近出台《xx法院司法鉴定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详细列明了司法鉴定前置的操作规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案件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试行司法鉴定前置,进一步提升鉴定质效,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对适用司法鉴定前置的案件待鉴定报告返回后,统一由立案庭进行调解,通过将司法鉴定前置同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大对类型化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的建设。“诉前保全+诉前调解”。为进一步贯彻立、审、执相互协调的理念,我院一方面加大诉前保全力度,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及时予以保全,另一方面将诉前保全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在保全成功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根据调解结果及时进行案件流转。(二)“5+1”建设,全面推进多元化调解工作进程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院已逐步形成各有侧重、各有所长、各有分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5+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即以诉前调解为核心,以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司法辅助中心、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法涉诉中心、最高院在线调解平台为依托的新型调解格局。为确保各调解中心协调、高效运行,我院结合各调解中心优势对案件类型进行了细化和分流,具体而言,家事类纠纷优先分流至公证处处理,物业及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优先分流至人民调解中心调处,商事案件优先由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处理。同时,积极发挥我院包钢巡回法庭、交通事故巡回审理法庭作用,将涉包钢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优先分流至以上法庭进行先行调解。(一)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重点发挥调处作用1、引入主体特征:x年,我院与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签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作协议》,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在我院正式挂牌运行。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系由x市法学会依法成立,其调解成员全部由具有丰富审判经验、调解经验的退休法官、检察官组成,其调解优势主要在于期限较短且调解结果能够通过法院予以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主要收案模式:实践中其职能主要是接受法院委派调解案件,除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及确权类纠纷外均可移转至x民商法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3、主要调解模式:调解中心配备工作人员近10人,通过调解员、记录员、内勤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案件流转。其调解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编立民特字案号后进行司法确认,确认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4、运行成效:自x年7月成立至x年12月31日,共接收委派调解案件429件,调解成功113件,其中进行司法确认72件,即时给付15件,撤诉26件。x年新收3725件,共进行司法确认361件,即时履行29件,撤诉161件。(二)人民调解及法律援助中心,全力推进司法化解1、引入主体特征:x年我院引入xx司法局组建的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正式设立人民调解及法律援助中心。其调解人员为具备多年调解实践的工作人员,后期逐步增加通过司法考试的相关人员参与调解。2、工作职能定位:其职能主要包括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为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对委派的调解案件进行人民调解并指导当事人选择是否需要进行司法确认。其调解优势主要在于不收取调解费用且可以为到院当事人进行即时调解。3、主要调解模式:由调解人员直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依法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可自达成协议30日内向我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4、工作成效:x年全年共分流诉前调解案件107件,达成人民调解协议23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13件。x年共为1644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达成调解协议21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32件。(三)司法辅助中心,全面助力司法实践1、引入主体特征:x年,在自治区法院范围内,我院首家
本文标题:多元化解纷机制的构建和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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