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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使大家基本熟悉和了解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各个条款的规定。培训内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框架。重点讲解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一、二、三、四、七、八章的内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框架新税法: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8章内容,共计60条。实施条例:分总则、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附则8章内容,共计133条。第一章总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概念和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概念和界定概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一条)—我国境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强调的是以法人为纳税申报主体。—法人一般能独立核算,但能独立核算的不一定是法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条例三条)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和组织。—实施管理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四条)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境内公司到境外注册—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今后对特别案例的判定批复,逐步构成细化的判例性标准。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二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条例五条)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包含个人—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条例五条)非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纯外国企业、公司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纯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三条)根据居民管辖权原则,对本国居民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三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上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条例6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八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均能够征收企业所得税吗?国内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派出机构协定限定: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不足六个月的劳务性场所、政府机构协定确定征税的三个原则—常设机构原则—利润归属原则—独立企业原则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条例七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程序:—判定所得类型—判定所得的来源地我国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并不都属于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所得,仅限税法列举的所得。如销售货物所得和提供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法四条)企业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一览表税率机构场所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关联25%是是25%是是是20%否是20%是是否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收入扣除资产税务处理一般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纳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清算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法5条)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新旧比较:—增加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把免税收入首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国家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税基更加准确,更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有效解决实践中对免税的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征税的做法。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例:收入100—其中免税收入20扣除(1)50;(2)90没有不征税收入和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1)原规定:100-50-20=30新规定:100-20-50=30(2)原规定100-90-10=0新规定100-20-90=-1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法二十一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要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条例九条)。如未收款的销售、权益法核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权责发生制正确理解:—什么是“属于当期”?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应当以与之相关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否发生为判断依据。—“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只是为了与收付实现制区别,但有时现金的收付与权责的发生是同步的,也不能认为不按现金的收付确认的收入和费用就是权责发生制。如权益性投资采用成本法确认股息、红利等收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避税条款遵循的重要原则:对交易事实的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是法律形式。该原则主要针对的是人为或虚假的交易,表面看来具有某种商业目的,但实际仅具有税收的动机。会计基本准则第16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企业清算概念: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条例11条)企业清算需明确概念:—清算所得=可变现净值-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可向股东分配剩余资产=可变现净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保费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算企业税后利润=清算所得-实纳所得税企业清算S1S2…Si投资分配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或公允价值:2000计税基础:10001000清算所得投资成本1300或800可供分配的剩余财产:2000-250=1750,其中:750确认为股息(假设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750);同时确认300的股权转让损失或200的所得收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法六条)各国公司税法关于收入总额的概念,体现综合所得税的特点。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收入=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分配-投资—收入或所得是一定纳税期间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净资产增加—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销售商品、劳务,甚至捐赠;境内外;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净资产增加而又不属于收入的:投资—不征税或免税收入要法律列明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实现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纳税人在进行一项公平交易时就视为实现,比如货物被销售、劳务被提供等,若只是价值改变、而没有发生实现事件,将不导致一项应税收入的实现。—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文件—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采取公允价值计价。税法目前还是基于交易实现确认所得。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计价:—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第14-22条对各类收入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列举,并对收入确认的时限做出了规定。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分期收款销售:—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税收:分期确认收入。时点、金额?会计准则:一次性确认收入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例:某公司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合同价格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取。假定该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得销售价格为8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1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34400贷:财务费用634400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条例23条)会计:跨年度劳务合同—能够合理估计:完工百分比—不能合理估计:按成本确认收入或不确认收入税收:完工百分比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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