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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依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等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一、就业工作指导思想第一条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生为本,以就业为导向,以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和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二、就业工作方针第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针。三、就业工作原则第三条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第四条坚持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原则,“一把手”任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五条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推荐就业公开的原则。实行平等、竞争、自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则。四、就业工作政策第六条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第七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扶贫政策,鼓励毕业生到16个贫困县(指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2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就业。第八条贷款的学生,毕业时须执行贷款还款的有关规定,毕业后仍未归还的,按学校相应办法处理。第九条毕业生在最后一学年的第一学期,按照学校统一核发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等材料。第十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定《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学校作鉴证登记意见后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凡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一律不予承认。第十一条《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协议;(二)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广东省教育厅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三)用人单位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主管部门经办人在相应的栏目中签字、盖章。双方应约定好协议条款;(四)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院就业指导办进行登记;(五)毕业生持《就业协议书》到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相应的主管人员处进行鉴证、登记;(六)生效后的《就业协议书》分别由学生本人送用人单3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学生本人一份。第十二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及时邮寄用人单位而导致派遣时用人单位拒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第十三条对毕业前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定向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少数民族生除外),在当年6月10日前可办理暂缓两年就业的手续,户口及党团关系暂留学校,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中管理。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毕业时不办理《就业报到证》。第十四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单位又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一律派遣回生源地。第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当年5月10日前向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省大学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申请表》,经批准后,我院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第十六条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应届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提出出国申请的,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将其派遣回生源地,到生源地有关部门办理申请出国的手续。第十七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如有违约,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示同意其本人违约的证明材料,经院同意,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向学校交纳违约金后,方可解除就业协议。4第十八条凡有意报考专插本、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专插本、研究生的情况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如被录取为本科生、研究生,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取得谅解,可不按违约对待;凡未告知,未协商而被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达成的约定责任或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同时一律按违约处理。第十九条对需要交纳培养费、违约金的毕业生,必须办理有关交费手续后,凭交费单据领取《就业报到证》。第二十条进修生、肄业生不具备参加普通毕业生就业资格,我院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第二十一条健全和完善毕业生信息登记制度,同时加强以网络为主的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第二十二条对未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分类登记,在每年7月10日前,将升学深造、出国、自愿待业的毕业生的名单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对实际待业的毕业生,我院对其建立档案并作好跟踪调查。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公布就业率制度的规定。分别在当年的4月中旬、7月中旬和11月下旬将我院按专业公布的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上报学校。第二十四条为了方便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教务处同意,适当调整我院教学安排。五、就业工作职责、纪律第二十五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5(一)负责就业政策的落实。(二)研究本院就业工作,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三)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四)努力推荐毕业生,积极拓宽就业渠道,保证本院毕业生充分就业。(五)开展各类调研,总结毕业生就业工作。第二十六条院就业指导办公室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常事务的处理。第二十七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于每年九月份上报学生处备案。第二十八条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院党总支书记和主任切实负起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第二十九条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工作“三到位”。第三十条院各办公室要立足本职,完善管理,减少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为学生就业服务,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服务。第三十一条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要切实抓好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和原则,准确地进行就业定位。第三十二条院政工干部负责学生就业指导,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第三十三条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种形式的调研,健全就业信息员队伍,建立就业基地。6第三十四条院党总支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个别思想教育,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第三十五条充分发挥毕业班的党、团组织以及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鼓励他们带头服从国家需要,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带头做好文明离校及协助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第三十六条坚持与毕业生“一对一”谈话的制度,深入、准确地掌握毕业生的思想状况。第三十七条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守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第三十八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就业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毕业生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地对待毕业就业,坚决制止不良行为,对破坏公物、乱涂乱画、乱烧纸屑、起哄、摔瓶子、扔杂物、无理取闹、弄虚作假以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不良行为者均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重的将处分材料列入档案,并调整其就业计划。六、就业工作奖惩第四十条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第四十一条院初次就业率或总体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就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7时不能评优。七、附则第四十二条院根据当年毕业生人数给予3000-10000元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第四十三条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学校的相关规定相矛盾时,按学校相关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机电学院。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机电学院2006年5月
本文标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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