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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为贯彻实施《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规范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行为,农业部制定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9:拖拉机登记表附件10:专用章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一条为了加强拖拉机登记工作的管理,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登记。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明确岗位,各司其职。根据工作流程和规范,设置登记审核岗、牌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办理拖拉机登记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来历证明、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核对拖拉机的技术数据。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经审核存在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出具退办凭证。(二)牌证管理岗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核发号牌;收存拖拉机标准照片,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将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拖拉机所有人。(三)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四)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档案: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2、《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3、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拖拉机的来历证明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5、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原件。6、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拖拉机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一)拖拉机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拖拉机登记编号录入。(二)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拖拉机登记证书编号共12位,前4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规定,分别为发证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和市(地、州、盟)代码,后8位为发证地农机监理机构核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编号。(三)拖拉机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拖拉机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暂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拖拉机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拖拉机所有人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号码,按照居住、暂住证明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四)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录入。(五)个人/单位:拖拉机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六)拖拉机类型:按照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式拖拉机录入。(七)国产/进口:国产拖拉机录入“国产”;进口拖拉机录入“进口”。(八)制造厂名称、拖拉机品牌、拖拉机型号: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制造厂名称和拖拉机品牌中英文对照录入。(九)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十)机身颜色:按照红、绿、蓝、棕、紫、橙、黄等归类录入;多颜色拖拉机,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十一)出厂日期: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随机有关技术资料或者进口凭证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没有记载的,按照确认拖拉机时核定的日期录入。(十二)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其他”等。(十三)国产拖拉机来历证明的名称、编号,整机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证明、凭证录入。(十四)拖拉机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起止日期、保险公司名称和保险凭证的号码:按照保险凭证录入。(十五)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拖拉机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十六)拖拉机的技术数据:1、发动机型号、功率、外廓尺寸、轴数、轴距、轮距、轮胎数、轮胎规格:国产拖拉机按照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进口拖拉机,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有关技术资料没有记载的,按照核定或者测量的数值录入;拖拉机功率单位为千瓦(kw);长度的单位为毫米(mm)。2、燃料种类:按照拖拉机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柴油”、“汽油”、“混合油”、“其他”等;使用两种(含)以上燃料的拖拉机,分别录入每种燃料种类,燃料种类之间加“/”。3、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拖拉机录入“方向盘”,手扶式拖拉机和手把式拖拉机录入“手扶式”。4、货厢内部尺寸:按照出厂合格证明录入;出厂合格证明无货厢内部尺寸的,按照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测量的尺寸录入;货厢内部尺寸的单位为毫米(mm)。5、后轴钢板弹簧片数:拖拉机货厢或者挂车装用钢板弹簧的,按照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多后轴挂车录入所有后轴单侧钢板弹簧数量之和;钢板弹簧片数的单位为片。6、核定载质量、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按照拖拉机或者挂车出厂合格证明录入;总质量按照拖拉机整机质量和核定载质量之和录入。核定载质量、总质量的单位为千克(kg)。7、驾驶室乘坐人数:方向盘式拖拉机按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乘坐人数录入,未标明乘坐人的,最多按2人录入;手扶式拖拉机按1人录入,单位为人。第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签注行驶证:(一)行驶证主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所有人、发动机号码、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颜色、品牌型号、总质量、核定载质量、驾驶室乘坐、注册登记日期,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发证日期按照制作行驶证的日期签注。(二)行驶证副页正面的号牌号码、拖拉机类型、住址,分别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记录的相应内容签注;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并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或者按照检验专用章的格式由计算机打印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第八条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但拖拉机所有人的名称应当按照拖拉机来历证明记载的名称签注。第九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拖拉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变更登记具体事项为:(一)变更前: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符合规定的,在《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注准予变更的内容。(二)变更后:1、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拖拉机;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需查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核对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2、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交拖拉机所有人。3、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改变机身颜色的,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3)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或者“机身(底盘)号码:”和变更后的机身(底盘)号码;或者“挂车架号码:”和变更后的挂车架号码。(4)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4、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存入拖拉机档案,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需收存相应拓印膜和来历证明复印件。5、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拖拉机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第十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变更登记业务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二)牌证管理岗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复印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重新核发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交拖拉机所有人。(三)牌证管理岗按下列方式签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和拖拉机登记证书的登记栏:1、居中签注“变更登记”。2、录入变更后的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编号或者拖拉机进口凭证编号、出厂日期;并签注“机身颜色:”和变更后的机身颜色;签注“发动机号码:”和变更后的发动机号码;签注“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签注“出厂日期:”和变更后的出厂日期。3、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后的注册登记日期,并签注“注册登记日期:”和变更后的注册登记的具体日期。4、按照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的日期录入变更登记的日期,并签注“变更登记日期:”和变更登记的具体日期。(四)档案管理岗复核、整理资料,将《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存入拖拉机档案。(五)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在拖拉机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应事项。第十一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业务的具体事项为:(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拖拉机登记证书、行驶证;确认拖拉机;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查验号码有无被凿改嫌疑。符合规定的,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拖拉机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二)业务领导岗复核全部资料。(三)牌证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签注拖拉机登记证书,整理资料,密封原拖拉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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