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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中国福建政府公报2010年第17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等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0〕152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联系挂钩制度》和《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任务。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参与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研究决定我省人口普查的重大事项,制定和协调人口普查相关政策,检查、指导全省各地的人口普查工作。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按照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口普查工作。(一)省统计局:负责全省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工作;全面负责人口普查的专业技术工作,做好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承担普查资料汇总、数据审核处理工作;做好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工作,组织普查数据结果的社会发布;依据《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组织开展人口普查执法检查活动。(二)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有关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全省调查队系统参加同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工作。(三)省公安厅:负责人口普查登记前的户口整顿工作。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应落未落户、应销未销户以及居住在省内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人口普查机构;配合做好普查登记,组织基层公安机关参加人口普查工作,做好普查摸底、现场登记阶段的配合协助工作。(四)省人口计生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协调做好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的相关政策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提供育龄妇女及生育情况资料;做好基层计生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参与和配合普查登记工作。(五)省委宣传部:会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计划,部署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全民动员,对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指导、督促各市、县(区)做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六)省台办:负责人口普查中涉台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省内台湾地区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七)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实施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八)省教育厅: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动员工作;协助做好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普查登记工作,提供各级各类在校学生相关资料。(九)省民族宗教厅: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和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人口的普查登记工作。(十)省监察厅: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纪依法查处人口普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十一)省民政厅: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归属争议的协调和普查区、调查小区划分工作,并按要求做好行政区划的冻结和核准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配合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宣传动员工作。(十二)省司法厅:负责监狱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十三)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协调保障和使用监督;协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检查、督促市、县(区)普查经费按时拨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十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工作;提供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十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口普查制图所需地理信息和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十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解释、协调工作;配合做好房屋普查的相关工作;提供居民住房的有关信息资料。(十七)省农业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十八)省卫生厅: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出生、死亡人口的核查工作。(十九)省外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公安部门提供居住在省内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做好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二十)省公务员局:负责做好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协助做好基层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奖惩工作。(二十一)省工商局: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的宣传动员和普查登记工作。(二十二)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人口普查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的采编报道工作。(二十三)省侨办:负责人口普查中相关政策的协调、解释工作。(二十四)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做好人口普查相关政策的协调工作。(二十五)省军区:负责做好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普查工作;做好军队营院内编内职工、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二十六)武警福建总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做好武警部队营院内家属、保姆等人员的普查登记工作,并将普查表移交当地普查机构。二、领导小组工作方式(一)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二)人口普查的重大问题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2010年上半年之前向本系统发文,部署本部门做好人口普查的工作意见。(四)在人口普查准备和登记复查阶段,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分工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五)人口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片联系挂钩制度为搞好我省人口普查工作,确保普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09〕20号),决定建立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设区市联系挂钩制度。一、各成员单位挂钩点福州市:省委宣传部、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厦门市:省人口计生委、省委台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莆田市:省卫生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三明市: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公务员局泉州市:省统计局、省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事办漳州市: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省民政厅、省军区南平市: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龙岩市:省公安厅、省广电局、省司法厅宁德市: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族宗教厅、武警福建总队以上挂钩设区市的各成员单位中,位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切实做好协调沟通工作,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省人普办要积极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好联系挂钩机制在普查中的作用。二、挂钩单位主要任务成员单位联系挂钩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省人口普查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分组分批深入挂钩点,检查、指导所挂钩设区市下辖各县(市、区)人口普查工作,督促落实人口普查各项工作要求,推动解决挂钩点人口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2009〕20号)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的目的为切实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方案》,确保《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实施方案》顺利实施,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建立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全过程、全方位督促,保障我省人口普查各项工作扎实、顺利地开展。二、督查的组织督查工作由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督查工作按照《福建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度表》要求,设立若干个督查组,由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牵头,指定一名组长。各组由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在各自检查工作点开展人口普查督查工作。三、督查的时间在2010年3月份至2010年12月期间,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将根据人口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安排2至3次人口普查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另定。四、督查的内容主要检查各市、县(区)的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普查经费的落实情况;人口普查业务培训工作情况;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及报酬落实情况;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国家和我省人口普查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人口普查宣传、执法检查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效果;人口普查工作的进展总体情况及存在困难和问题等。在普查后期,将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检查各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划分和清查、摸底及户口整顿情况,各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人口普查所需相关资料的提供和工作配合情况等。五、督查的方法督查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情况汇报,深入普查工作现场实地查看,查阅普查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法,详细检查了解当地人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六、督查组成员督查组组成人员,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有关领导、联络员及办公室内设各工作组业务骨干组成,每组四至五人,由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督查时间为3至5天。七、有关要求(一)督查前,由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制定督查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督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并书面通知各设区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二)督查时,有关市、县(区)人口普查办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政府分管人口普查的有关领导应出席汇报会,各成员单位应对人口普查中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汇报。(三)省人口普查办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参与督查工作。(四)督查组要认真做好督查工作,督查结束后要形成督查报告,书面提交省人口普查办公室。(五)督查组工作车辆及差旅费用由督查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电话:0591-878025250591-87802804传真:0591-87802484公报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办公大楼404室邮编:350003刊号:ISSN1007-8894/CN35-8001/D广告许可证:350000400218
本文标题: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方式等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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