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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复查复核及公开听证工作规范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一、复查、复核法规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或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查、复核。收到复查、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二、复查、复核受理的层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进入的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什么样的信访事项应该举行听证。所有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案件,必须是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办理、复查意见不服的,方可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区别于行政处罚。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我国许多地方,省级地方行政机关与县级地方行政机关之间还有一级人民政府,即:下辖区、县、(县级)市的市。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根据《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规定,申请复查、复核管辖层级如下:(1)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2)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4)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应由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其复查机关为省及人民政府,复查意见为终结意见;(5)市(设区市)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辖的信访事项,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其复查机关为信访事项所涉及的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复核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6)信访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查;(7)信访人所提出的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部门指定受理机关。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三、复查、复核办理程序《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收到申请的信访事项给予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是受理还是不受理。据此,复查、复核的受理分为两次受理一次办理:第一步是程序性受理;第二步是实体性受理;第三步是委托办理(听证)分别于15日、30(30日)日内完成。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1、程序性受理复查、复核的程序性受理工作由信访受理中心来完成,受理中心于3日内将受理的信访事项转送到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由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不受理(见:《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1)程序性受理完成的主要事项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受理中心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包含以下材料:复查、复核申请;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和委托书;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它证明材料。(2)转送受理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并附材料清单,于3日内转送到原办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2、复查、复核的实体性受理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信访事项后,于15日内完成转送信访事项的审查,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1)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予以受理,出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①信访事项符合《信访条例》第34条、35条规定的;②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③复查、复核请求不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事项的请求范围;④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报经相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2)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信访条例辅导读本》第五章第二节,信访复查(复核)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依法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两种救济渠道,应当互为补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具有绝对排他性和优先性。即: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符合复议、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该决定即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信访复查、复核程序,以此确保信访权的实现和对实体权利的救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予受理:①没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根据;②复查、复核请求超过提出信访或申请事项的请求范围;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误申请期限的,未经相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同意的;④信访人未递交复查、复核申请的、身份证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的、相关证据材料及其它材料的;⑤信访人未按规定期限的要求补齐申请材料的;⑥2005年5月1日《信访条例》颁布前已办结,信访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⑦复查、复核申请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受理范围的;⑧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3)以下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不再受理,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①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超过复查(复核)期限的;②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的;③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心系统的。第二部分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四、办理复查、复核的办理通常采用书面委托办理与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核签发相结合的原则。1、复查验证(1)听取信访申请人(委托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解决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查验证言、走访证人,约谈信访人,制作制式约谈询问笔录,经信访人签字附卷备案;(2)调取原办理行政机关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复查机关案卷,向原办理人员了解问题办理情况,查摆原办理(复查)法律、法规、政策来源和事实依据。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2、委托根据行政机关管辖职责,向有权办理的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1)原办理行政机关的意见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意见;(2)信访事项办理的事实和依据;(3)委托办理的时限,一般为20日(需要延期的需要向委托的行政机关递交文本《延期报告》,经复查复核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4)要求①根据原办理行政机关的意见或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意见对委托的信访事项进行实体调查;②依据信访事项的事实、相关证据,结合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实事求是的出具复查(复核)意见,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委托的行政机关。(5)附件①信访人的约谈询问笔录;②申信访人递交的复查、复核材料。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3、复查、复核终止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办理,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止办理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1)复查、复核机关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前,信访人要求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经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审查,认为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撤回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2)信访人与信访事项责任主体在复查复核意见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并经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准许的;(3)发现申请人投诉请求不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4)其他需要终止办理的情形。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五、复查、复核意见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做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研究协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自确定实体性受理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复查意见应当以文书形式送达申请人,出具《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送达回执》,并履行送达签收程序。1、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认定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以维持:复查、复核机关认定原办理意见、复查意见或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政策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维持。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2、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认定办理意见、复查意见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责令原办理的行政机关、复查的行政机关重新办理或给予更正。①办理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办理意见、复查意见超越本级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复查机关、复核机关应当责令原办理的行政机关、原复查的行政机关收回决定并责成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③办理意见存在瑕疵的。第一部分复查(复核)法规依据、受理层级和办理程序3、申请人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4、申请人请求事项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二部分公开听证根据辽宁省《依法终结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进入信访复查、复核意程序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要分别组织召开公开听证或公开评,方可申报终结。第二部分公开听证一、听证的渊源、类型1、听证的渊源听证的内涵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为一项制度,我国学者一般将行政听证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以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中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此后的价格法将听证的范围扩展到政府定价行为领域,而2000年立法法使听证制度推进至行政立法领域。听证制度在中国渐有不断发展之势。第二部分公开听证2、听证的类型根据听证程序的繁简不同程度划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所谓正式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做出行政决定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这种听证也被称为“审判式听证”、“准司法式听证”。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做出行政裁决时,只需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需基于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也被称为“辨明型听证”、“陈述型的听证”。第二部分公开听证二、信访听证的范围我国行政机关主要采用正式听证,即:“审判式”听证的程序,其构成主要是行政机关调查人员和当事人两级对抗,听证主持人居中裁判,做出初步决定。信访听证由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1)进入复查、复核程序的信访事项;(2)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办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或复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第二部分公开听证(4)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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