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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鲁教财字〔2012〕111号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地税局、安监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评估工作。2012年10月15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科学发—2—展,保障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方案。一、评估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扎实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二、评估原则评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评估方案提前印发各市,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坚持科学性原则,依据有关文件制定评估标准及办法,并经多次论证及征求各方意见后实施;坚持导向性原则,通过评估促进全省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三、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评估范围为县域内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教学点)。四、评估内容与标准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确定的任务要求,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设置与校舍、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教育教学装备和师资配备4项指标。鉴于全省已基本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为周期较长、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小学公用经费与布局调整两项指标不列入本次评估内容,但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尤其是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要纳入评估范围。—3—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及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附件1),作为全省统一的评估依据。五、评估办法与程序评估采取县级自评、市级评估、省级评估的办法进行。基本工作程序为:(一)县级自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规定的完成时间,根据本方案要求,对县域内所有学校逐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标准》对学校作出等次评价。经自评,达到省《评估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市级评估。同时上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县(市、区)自评表》(附件2)。(二)市级评估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估标准》,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按一定比例抽查不同层次学校,对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抽查学校数量不低于该县(市、区)学校总数的20%,且不少于20处学校(学校总数低于20处的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评估确认达标的县(市、区),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达标评估申请。各市向省提出评估申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市级评估报告;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市级评估汇总表》(附表3);3、公示材料证明(报纸原件或—4—网站截图);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县(市、区)自评表》。上述材料要同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并抄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三)省级评估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2〕9号)精神,省对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将统一纳入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一并进行,并作为今后几年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凡向省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验收的,必须首先完成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任务,市级未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县(市、区),省级将不安排对该县(市、区)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省级评估时间、组织形式等按照每年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安排统一执行。省级评估标准执行本方案制定的标准。六、评估结论认定(一)学校评估结论县(市、区)对学校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个等次。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评估标准》要求确定。(二)县(市、区)评估结论市级对县(市、区)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次。县域内所有学校均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等次,且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全县(市、区)师资配备、教育局域网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达到评估标准要求;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即认定为该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达标。否则,认定为不达标。—5—省级对县(市、区)的评估,作为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的一部分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另行认定结论。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将对县(市、区)的评估结果抄送省教育厅等9部门。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是我省“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努力做好县级自评、市级评估工作,确保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按期圆满完成。—6—附件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八月—7—一、说明(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等要求,制定本标准。(二)本标准中使用的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指《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高中、初中和小学《配备标准》分别指《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406―2010)、《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和《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8—2006)。(三)本标准设有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每项B级指标评价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带※号的A4师资配备和B11-6是对县(市、区)的评估指标;其余三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是对学校的评估指标。对学校的14项二级指标评估中:A等数量达到8个及以上,其余指标为B等的学校为“达标学校”;A等数量大于等于5个,小于8个,其余指标为B等(中心城区学校允许存在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基本达标学校”;A等数量小于5个或出现C等(不包括中心城区学校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不达标学校”。(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达标:—8—1.学校存在D级危房;2.校园内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因素,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3.对教师严重缺编,未能及时补充的县(市、区);4.学校资产账实不符;5.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五)本标准由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9—二、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A1学校设置与校舍B1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B2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B3普通教室B4学科专用教室B5公共教学用房B6学生生活用房A2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B7田径场B8篮排球及其它运动场地、器材A3教育教学装备B9实验仪器、器材B10图书资料B11教育信息化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B12通用技术及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B13体卫艺教学设备B14设施设备管理与使用A4师资配备B15师资配备—10—三、评估要点及评级标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评级标准A1学校设置与校舍B1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1.学校设置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2.学校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3.校园规划科学,区划分明,布局合理;校园环境优美。A等:达到要求。B等:学校设置不符合要求(如高中未独立设置、初中含小学毕业年级、小学不含毕业年级等);2009年及以后建设的规模过大学校(高中超过60个班,义务教育学校超过36个班);校园规划不合理,生均绿化面积低于标准要求。C等:学校设置及功能不完备,不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求。B2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标准执行,并及时维护维修,确保校舍安全。2.校舍档案、基建档案齐全、规范。A等:校舍建设、维护达到要求;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齐全。B等:校舍存在个别设计缺陷或维修维护不及时,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不够齐全。C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D级危房,以及其它次于B等的。B3普通教室1.普通教室设置、使用面积、设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布置合理、整洁完好,采光照明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规定。注:2009年前所建校舍单间使用面积标准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2.普通教室数量能满足需要,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A等:“1”项达标,中心城区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班额的10%,其他学校平均班额不超过标准。B等:单间使用面积达到标准的90%以上,设施和采光照明基本符合“1”的要求;中心城区学校及乡镇中心初中(中心小学)平均班额分别不超过标准班额的20%和10%。C等:次于B等。—1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估要点评级标准A1学校设置与校舍B4学科专用教室1.各学科专用教室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中小学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布置合理、整洁完好。2.各学科实验室(科学教室)、通用技术实验室(技术教室、综合实践活动室)、史地教室、计算机教室,音乐、美术教室、舞蹈室及高中数字式探究实验室等专用教室数量、使用面积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辅助用房基本满足需要。注:2009年前所建校舍单间使用面积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12个班以下农村小学中个别使用条件相近的专用教室可以两室合用,但种类不能减少。A等:达到“1”和“2”中每间使用面积的要求;各学科专用教室种类齐全,每学科专用教室数量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90%以上,辅助用房满足需要。B等:按照“1”和“2”中每间使用面积的要求,略有不足,但能基本满足教学需要;各种专用教室种类齐全,每类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数量不低于《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60%以上,辅助用房基本满足需要。C等:次于B等。B5公共教学用房1.公共教学用房室内各种固定设施齐全、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要求,布置合理、整洁完好。2.图书阅览室、综合电教室(多功能教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卫生保健室使用面积、数量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注:2009年前所建校舍使用面积按建设时期国家标准;2011年前所建学校的体育活动室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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