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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第八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吴梦迪2015年6月5日劳动法学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概述1.1工作时间的概念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劳动所花费的时间。计量标准有两个:(1)工作日:一昼夜内工作时数的总和。(8小时工作日)(2)工作周:一周之内工作日的总和。(5天工作周)(即使不在工作单位也属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和本职工作有关的相关活动时间,包括:(1)工作前必要的准备工作和工作结束后的整理时间。(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3)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4)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歇时间。(5)女职工哺乳的往返途中时间,孕期检查时间。(6)法律规定的其他时间。案例:就餐时间是否算是工作时间?苏州一职工李某在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将就餐时间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讲过审理后认为: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此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计算为工作时间,尚无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李某主张在这一时间段内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难以支持;然而,职工在每周40小时之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按照劳动法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据此,法院判决单位支付李某周工作40小时之外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工资150元。1.2休息时间的概念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由劳动者自由支配的时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休息时间的特点:(1)休息时间制度的性质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由支配,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占用,依法占用要给予补偿。(3)休息时间是劳动者用来休息的一段特定、持续、能达到一定总量的时间。用人单位不能变相分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1.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关系(1)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主体是()。A.劳动者B.非劳动者C.不以工资为生活来源的学生D.农民E.用人单位A(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关系(2)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在自然时间固定的情况下,工作时间长,休息时间就短;反之亦然。工作时间过长,不利于劳动者休息,恢复体力;工作时间过段,休息时间过长,不利于社会生产总量的提高。因此要合理确定两者的长短。1.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关系(3)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限制内协商确定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工作时数,否则就是违法。1.4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遵循的原则(1)需考虑一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国的生产力水平低,生产同样的价值总量就要花费更多的劳动时间,工时标准就会较长。反之,亦然。1.4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遵循的原则(2)应考虑劳动者生理和心理上能够承受的限度工时标准的确定必须以劳动者的生理承受限度为基础。同时,随着劳动者对休闲的需求心理越来越强烈,对工作时间长度的承受力越来越低。1.4确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遵循的原则(3)需考虑一国的人口因素及国家风俗习惯当一国的人口较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缩短劳动时间意味着可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国家倾向于制定较短工时标准。有些国家生活节奏较缓慢,工时标准往往较短。1.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的作用和意义(1)起到调解实际工资水平的作用在工资水平难以改变的情况下,改变工作时间的长短,可以起到改变劳动者实际工资水平的作用。1.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的作用和意义(2)可以促进社会就业制定较短的工时标准意味着同一项工作可以由更多劳动者完成,从而可以提高更多劳动岗位。西方一些国家在失业率不断攀升的情况下,采用缩短工时制度,为社会提供更多工作岗位,缓解就业压力。1.5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对企业管理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工作时间的合理规范,企业才可以制定出合理的内部考勤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同时,有利于劳动者确定何谓工伤和处理劳动争议。1.6国际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和发展(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国家强制最低工时立法农民被资本家逐出土地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为了强迫劳动者与资本家建立雇佣劳动关系,国家颁布一系列血腥的“劳工法规”,如用鞭打或肉刑强迫流浪者去工厂做工,规定最低工时制度。1.6国际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和发展(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发展阶段:最高工时立法和8小时工作制确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成长壮大,单靠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就足以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和统治。1802年英国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被看作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工时立法是一个劳动者不断努力和抗争的过程)保护范围:童工女工成年男工1886年5月1日,美国40多万工人举行全国性罢工,才迫使资本家承认8小时工作制,这也是国际劳动节的来由。1.6国际工作时间立法的起源和发展(3)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工时不断缩短,工时制度多样化、灵活化20世纪三、四十年代开始,工时不断缩短,如1982法国将工作周由40小时缩短为35小时,最短的如北欧等国,只有30小时。工时缩短的原因:科技进步,生产力提高,使缩短工时成为可能。劳动者收入提高使闲暇对劳动者显得更为重要。经济衰退,企业通过减少工时以节省开支。工时不断缩短的同时,工时制度出现多样化、灵活化趋势。弹性工作制、紧缩工作制、变动工作制等丰富了传统的固定工时制度。弹性工作制企业规定一个固定且必须遵守的核心工作时间,在此前提下,员工可以自由选择上班或下班时间,但所有时间加起来必须达到规定的工作时间。比如,某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核心工作时间是10:00-16:00,员工可以8:00上班,17:00下班,也可以9:00上班,18:00下班。紧缩工作制职工可以将一个星期的工作压缩在3天或4天完成,即每天工作13小时或10小时,剩余时间由职工个人支配。职工上下班时间减少,既可节省交通费用,又可提高企业设备利用率,缓和人手不足的矛盾。比利时广泛采用这种方式。变动时间制企业对职工的劳动只考虑其成果,不指定具体工作时间,只要在所要求的范围内,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就照付工资,而且还按工作质量发放奖金。1.7我国工时制度的立法原则工时立法思想演变:单一任务保护说保护和管理双重任务说单一任务保护说:单一强调保护劳工权益保护和管理双重任务说:工时立法除负有保护劳工权益的任务外,还负有从管理的角度规范工时组织与安排,提高工时利用效率的任务。保护任务为主要任务,管理任务为次要任务1.7我国工时制度的立法原则(1)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双重任务说的体现)(2)劳动权平等和个体差异相结合的原则在坚持劳动者平等享有劳动和休息休假的权利的前提下,兼顾不同工种、不同劳动者(如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的劳动者等)的特殊需要,真正做到实质公平。(3)立足本国国情,接轨国际的原则2.1工时形式(1)标准工时形式(2)非标准工时形式缩短工时制延长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非全日制工时制计件工时制我国主要有标准工时和非标准工时两种工时形式:2.1.1标准工时形式标准工时形式又称为标准工时制,包括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现行法律规定,标准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8小时,每周5个工作日标准工时形式目前是我国实行最广泛的工时形式,也是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最长标准,被作为确定其他工时制长度的基准。(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晚10时至次日晨6时)又称非标准工时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只适用于特殊情形,包括多种形式。(1)缩短工时制:劳动者从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主要有4种情况:特定岗位。纺织部门实行“四班三运转”工时制度;化工行业从事有害作业工人实行“三工一休”制、6至7小时工作制和“定期轮流脱离接触”制;煤矿井下实行四班6小时工作制;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部门均为繁重体力劳动,实行各种形式的缩短工时制。夜班。夜班工作时间实行缩短1小时。2.1.2非标准工时形式(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哺乳期女工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可在每班劳动时间由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未成年工实行低于8小时工作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延长工时制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实行的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形式。主要适用于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季节性、突击性比较强的工作岗位的职工,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忙季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但每日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闲季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确实无法补休的,可按照规定加发工资。(2)延长工时制适用范围: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其他无法按照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法定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分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工资计算办法:不受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不执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增加工资的制度。但有些地方额外规定(如上海),不定时工时制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享受工资标准的300%工资。(3)不定时工时制(职责范围不受固定时数限制)杨某于2009年入职J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并与J公司签订有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因商场的活动频繁,杨某的工作日益增多,入职三年来,杨某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每天超时加班2小时。2013年,杨某因找到更好的工作机会,决定辞职,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杨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J公司HR答复称,因杨某属于公司高管,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其不享受加班待遇。杨某得知此答复,倍感心酸,故将J公司告上仲裁。案例:不定时工时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仲裁观点:杨某身为J公司财务总监,应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其适用不定时工时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杨某不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因此,仲裁委驳回杨某的申请请求。概念: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工时形式。适用范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法定审批手续:与不定时工时制的基本相同。加班工资计算办法: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按规定支付15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300%的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一农民工在某企业已工作两年零六个月,在其期间始终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一周仅休息一天,当其问领导是否算加班、应否支付加班费时,领导说企业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属于加班。案例:综合工时如何算?分析:对这个问题应注意两点:一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不能随意实施。劳动者要注意查询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二是,即便单位经过劳动部门批准,也应在不超过法定标准周、月、季、年的工作时间范围内适用综合工时制。例如,以月为周期实行综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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