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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动公平、公正执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义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水行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因此,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部门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留有余地原则。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为实施部门留有适当余地,细化、量化工作只能缩小裁量的幅度,不能代替或者消除裁量权。(二)情势变更原则。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定、公布后,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水行政执法部门应适时评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三)配套实施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应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三、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方法(一)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合理设置裁量标准。1、平等对待原则。同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原则上应当一致。2、教育与处罚并重原则。选择的行政处罚应当必要与适当,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3、过罚相当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4、最小损害原则。在达到行政处罚目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综合考虑相对人所受惩罚与实施行政处罚后所获得的社会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对相对人损害最小的处罚形式。5、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二)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按以下要求明确实施方法。1、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轻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下限或者降低一个档次进行处罚。2、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两项及以上的从重情节的,可以按照应处罚档次罚款幅度的上限或提升一个档次进行处罚。3、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从轻和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情节的权重进行裁量。4、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从轻罚款为处以裁量标准确定的罚款幅度30%以下的罚款,从重罚款为处以裁量标准确定的罚款幅度70%以上的罚款。5、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细化情形,省厅将在浙江水利网站水政在线上予以公布,各地可参照执行。(三)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裁量设置定性、定量标准。1、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水事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程度的定性档次。根据水事违法行为种类的复杂程度和裁量幅度的大小,也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档次。2、设置水事违法行为的定量标准,应合理确定裁量标的,规定科学、合理的量化标准,与水事违法程度的定性相对应。3、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应当与水事违法行为定性、定量标准的裁量相对应。(四)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1、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3、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典型案例。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步骤(一)梳理依据、确定项目阶段。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和确定细化、量化水行政处罚项目的工作由省厅负责,省厅将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梳理、确定的结果。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省厅确定的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权限,结合实际适当增减。(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阶段。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厅确定的项目,按照权限,对各自实施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参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各市水利局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水利局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三)报备公布阶段。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报送上一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按照本意见要求集中时间做好细化、量化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广泛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加强与同级法制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三)各市水利局在建立市本级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的同时,还应对所属县(市、区)水利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指导。省厅将对各地的实施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加强监督检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于处罚的情形。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4)配合水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3)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5)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6)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本文标题: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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