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辽宁工大发[2005]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是学校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进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培养学生创新与实验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并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建设规划,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提倡对老设备技术改造和自行研制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四条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学校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实验室工作,切实加强实验技术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职称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人员队伍。要尽力保持这支队伍的稳定,不得轻易调动;必须调动时,要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五条实验室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各类实验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做到分工明确、相互协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水平。第二章实验室任务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为教师和科研人员提供教学和科研活动基地。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切实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和现代化的实验方法。第七条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要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积极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并积极创造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主动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并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科研要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第九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提倡实验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和技术开发活动。对外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财务管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实验室建设第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符合学校专业建设需要;(二)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四)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增设、合并、改组和撤销要经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根据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以及实验技术水平、人力、财力和物力等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和实验物资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校级实验室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收益和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和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建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其运行、维护、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实验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按比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五条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四章实验室管理体制第十六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校对实验室实行以校、教学单位为主的校、教学单位或教研室管理体制。实习、实训中心,由学校直接管理;基础课、技术基础课教学实验室由教学单位直接管理;专业性较强的实验室,可根据规模大小实行教学单位或教研室直接管理。学校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一名院长(主任)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第十七条我校实验室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下设实践教学科,管理和协调全校实验(室)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教学年度计划及进行年度总结;(二)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周期性工作程序、工作流程图;(三)非独立授课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安排;(四)组织制定(修订)实验教学大纲;(五)组织编印实验指导书;(六)实验项目建设与管理;(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八)实验室开放;(九)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的资料归档;(十)经费预算;(十一)实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第五章实验室管理第十八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等物资管理要按照《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必须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工具、材料台帐。对实验室的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数据。第十九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考核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第二十条切实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切实加强对高温、低温、辐射、病毒、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第二十二条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检测实验室,都要按国家教育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计量认证。第二十三条要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效益和特色等方面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第六章实验室人员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主持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相应专业的副高职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基层单位推荐,经教学单位批准,报学校备案。实验室主任的职责:(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协助单位分管领导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规划和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二)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根据实验室学期(或学年)教学、科研任务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落实安排实验室人员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检查和考核;(三)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管理水平,研究提高实验室投资效益,贯彻实施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四)定期上报实验室工作管理数据表格;(五)做好实验室的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除兼职教师以外,其余人员实行坐班制。各类人员要明确分工,按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1.必须按照实验课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进行工作;2.要按照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批改实验报告;课前认真准备好所需仪器和实验材料;实验前要讲清仪器设备原理、性能、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对学生独立进行实验与操作要严格要求、耐心指导和精心检查;3.应掌握各类仪器设备及附属设备的构造原理、性能、使用方法。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随时做好保养维修和改革创新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达到85%以上的完好率;掌握试剂药品、实验材料的性能、使用方法。4.做好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档案、安全、环境和设施等全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本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数量及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七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并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073563 .html